河南銀鴿實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關於 公司及高管收到河南監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證券代碼:600069 公司簡稱:銀鴿投資 公告編號:臨2020-023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2020年4月7日,河南銀鴿實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南監管局下發的《關於對河南銀鴿實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0]4號)、《關於對顧琦、邢之恆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0]5號)(以下簡稱“監管決定書”)。現將《監管決定書》內容公告如下:

“河南銀鴿實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2018年11月21日,你公司作為保證人與某銀行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為控股股東漯河銀鴿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提供主債權最高限額為6.99億元的保證擔保。你公司對該擔保事項未履行審議程序及信息披露義務。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笫三十條和《關於規範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證監發(2005)120號)第一條等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實施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應充分吸取教訓,規範公司治理,對此類問題認真自查整改,嚴格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杜絕違規行為發生,並於收到本決定書30日內向我局報送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二)關於對顧琦、邢之恆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顧琦、邢之恆:

經查,2018年11月21日,河南銀鴿實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作為保證人與某銀行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為控股股東漯河銀鴿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提供主債權最高限額為6.99億元的保證擔保。公司對該擔保事項未履行審議程序及信息披露義務。

顧琦作為公司時任董事長,邢之恆作為公司時任董事會秘書,在履職過程中未勤勉盡責,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實施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們應充分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嚴格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杜絕違規行為發生,並於收到本決定書30日內向我局報送書面報告。

公司及相關責任人高度重視《監管決定書》所提出的問題,將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充分吸取教訓,加大公司內控治理力度,完善相關審議程序,不斷提高規範運作意識,確保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切實維護全體股東權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為《上海證券報》、《證券日報》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河南銀鴿實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二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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