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关系,不能成为鲍毓明逃脱强奸罪的免死金牌!

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持沉默的权利。这无疑意味着:

一个被刑事立案的犯罪嫌疑人,若要脱罪或无罪,其除了要否认掉认定被害人、办案机关“强加”给自己有罪的案情版本外,还必须给出一个合理的、可以自圆其说的证实自己是无罪的案情版本。若嫌疑人始终无法给出一个合理的、可以自圆其说的无罪案情版本,只是一味地否认有罪案情版本,那么这很可能导致有罪版本得以确认,至少对自己完全脱罪极为不利……

很明显,处于风口浪尖上的鲍毓明,这几天费尽心机地正在做的事,就是通过各种关系和媒介努力讲好这个自己是无罪的案情版本。

经过其本人、姐姐、朋友的不懈努力及配合,辅以媒体的报道,他的这个无罪版本的雏形已经基本勾勒完成。梗概如下:2015年9月,因网上发帖想收养小孩而结识李星星母亲,遂达成收养意向。后因为不符合办理收养手续的条件,且李星星已经长高到1米7,不适宜收养,而直接由收养未遂转入恋爱关系,在恋爱关系下,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为了佐证自己的无罪版本,鲍毓敏甚至出具了相当充足的证据,包括且不限于:结婚承诺、保证书、购买钻戒、上门见父母、亲密聊天记录等等……

我相信鲍毓明出示证据的真实性,因为作为一个职业律师,其显然具备刻意生成该证据的意识和能力,如果没有这些,反而会令人生疑。

但仅凭这些证据,是不足以让鲍毓敏讲好他的恋爱版本的无罪故事的。

因为证据从来只能加强真实性,却永远无法优化合理性。

建立恋爱关系,只可能出于喜欢、爱慕、合适;再不济也会是将就、或别有所图。但“不能办理收养手续”“身高长到了1米7”,一定不能成为建立恋爱关系的理由。

没有任何法律或规定要求鲍毓明必须和被害人在“收养关系”和“恋爱关系”两者中必选其一,所以,无法建立“收养关系”不能成为建立“恋爱关系”的理由,这是基本的常识和逻辑。

同样,没有任何关联和逻辑可以在“身高1米7”和“建立恋爱关系”之间建立起因果关系,身高1米7同样不能作为建立恋爱关系的理由。

鲍毓明虽然一再暗示甚至明示双方是恋爱关,但截止目前为止,始终无法给出一个双方建立恋爱关系的合理动机和理由。

与此同时,被害人彼时才刚买14周岁、双方是以收养为目的而结识、双方年龄相差29周岁,都足以说明双方不应或不适合建立恋爱关系。

缺少建立恋爱关系的合理动机和理由,注定将成为鲍毓明讲好无罪故事无法绕过去的一个巨大障碍。

办案机关完全可以以此为突破口,戳破鲍毓明的谎言。将鲍毓明逼回到“为发生性关系而有预谋地借收养而接近被害人”或“为掩盖强奸,而在犯罪后有意识地向恋爱关系发展”的两难选择上。

强奸案本来就很难取证,何况案件已经过去很长时间,何况对方是经验非常丰富的律师。寻找鲍毓敏无罪故事的bug,穷追不舍,逼其慌中出错,很可能是我们通向真相的唯一途径。

另外,恋爱关系中,违背女方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同样构成强奸。司法实践中,婚姻关系可以作为阻却强奸罪成立的条件,恋爱关系显然不能。若不能有效戳破鲍毓敏编造的恋爱关系这个谎言,迅速跳过对双方真实关系的甄别,直接回归到“何时发生第一次性关系,是谁提出的,怎么提出的,女方当时如何反应”的具体细节上,反而会更为有效。

拆穿鲍毓明恋爱谎言,令其无法自圆其说;和回归具体犯罪行为寻找证据,将是案件进一步推进的两项主要措施,虽然难度都很大,但我们依然充满期待;效果如何,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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