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直在关注女孩控告鲍毓明性侵案,该案件牵动着社会各界的心绪和神经。
随着多家媒体报道,事实可谓烟云缭绕、雾失楼台,疑点重重:
女孩自述三年来被性侵的细节是否属实?如果属实,鲍毓明为何声称自己没有触犯法律?
女孩有无认鲍毓明作父?两人如果不是养父女关系,难道是男女关系吗?
为什么女孩4次报案,均未果,为何警方称查不清、无法结案?
如果不是养父女关系,且在女孩满14岁后性侵,就真的没有触犯法律吗?
如果鲍毓明故意设计性侵案,因为没有触犯法律底线,就可以无罪吗?
01
目前,烟台警方已组成工作专班,正在全面调查此案,尚未有任何官方消息发布。
媒体似乎总是比官方迅速,试图在真相到来之前,发掘出接近真相的“秘密”。
4月11日,《澎湃新闻》致电鲍毓明姐姐。
其称,弟弟鲍毓明和报警女孩并非养父女关系,并且女孩和妈妈曾经去过鲍毓明的老家见过父母。
4月12日,女孩代理律师回应,鲍毓明没有办领养手续,“非养父女关系”这一说法是在开脱。
女孩曾告诉《紧急呼叫》,她在被性侵后曾去过鲍毓明老家要说法,鲍毓明父母却问女孩,要不要嫁给他。
另外,他也表示,事实证据部分现在谁都没有发言权,应该由办案机关去处理。
现在李星星的精神情绪状态非常不好,拜托媒体在报道时考虑受害者的特殊状态。
02
网上传有一则鲍毓明回应《南窗风》的帖子,不知真假。该帖子内容大概是:
- 在他有收养孩子意愿的前提下,女孩妈妈与其联系。
- 他跟女孩见面接触几回后,感受到女孩的可怜和温暖,想要帮助女孩脱离苦海。
- 当时因为自己是单身,无法和女孩办领养手续。女孩妈妈却说那就等她到了年龄办结婚手续,反正都是一起生活。
- 听后,他也表示认同,如果将来感情真能发展到那一步,也不是不可以。
你品,你细品:
其一,
身为一位律师,如果真的想收养孩子,为什么不通过正规渠道,去福利院领养,却在网上发布收养帖子?
这难道不是蓄意为之?更可怕的是,这是不是一个非法交易链?
其二,
因为没有办收养手续,所以就声称不是养父女关系?
如果不是养父女关系,为什么一直让女孩叫自己“爸爸”?
如果不是养父女关系,为什么在外一直以父女关系居住?
如果不是养父女关系,就可以对一个14岁的女孩进行长期的性虐待?
所以,对于“非养父女关系”这一说法,更像是女孩律师说的那样,鲍毓明在开脱。
其三,
如果想要发展成男女关系,甚至将来要结婚,为什么会如此对待这个未成年少女?
性虐待、控制、恐吓、胁迫... ...娶个媳妇回家,就要这样对待吗?
鲍毓明曾说,我爱她,她也爱我。
把非养父女关系说成男女关系,把qiangjian说成爱,真实无耻至极。
这都是什么混蛋逻辑?人渣说辞?流氓行径?扭曲的婚恋观念?
最后,女孩妈妈确实是个严重失职的母亲!
一个抛弃自己孩子的女人,是不配做妈妈的。
当大家把矛头指向这个女人的时候,可千万不要忘记了鲍毓明才是此案的最关键人物。
切勿混淆视听!
03
最后,继续回应上篇文章的问题:
我们知道,鲍毓明是一名资深律师,从业20多年。
他极为熟悉公、检、法三部门,办理和审理案件的过程。
深知如何利用法律的漏洞,避开法律制裁。
以下三点,大概就是他声称自己没有触犯法律底线,为自己洗脱罪名的依据:
- 论其性侵,他不符性侵的法律法规。
《刑法》规定,如果和未满14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不管幼女是否同意,是否自愿,都可以定强奸罪(还有奸淫幼女的加重情节)。
但如果和已满14岁的妇女(法律上已满14岁就叫妇女,未满14岁叫幼女)发生性关系。
如果对方同意,就不属于强奸(属于正常性行为),无罪;
除非能证明被害人是不自愿,才能定强奸罪。
所以,欲要判鲍毓明强奸罪,还需证明被害人当时发生性关系的时候是不自愿的。
虽然有伤痕鉴定,聊天记录,幼女淫秽视频,精液卫生巾等证据,
可是,当时在场的只有他们两人,鲍毓明说是自愿的,被害人说是不自愿的,怎么会有人证明?
不如换个思路,一个43岁的人从外地找一个14岁的女孩谈恋爱?
强迫女孩看幼女淫秽视频,和这个女孩发生性行为,这又怎么能说这个女孩是自愿的?
- 论其是特殊职责的性侵,他又没有办理收养手续,也没有登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1条规定,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 论其非法收养,他又不符非法收养的规定。
《收养法》规定,单身男性收养女童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一旦他们是以父女名义相处,那么,这可能就会被认定是收养。
鲍毓明与女孩的年龄差,一个43岁,一个14岁,显然达不到。
于是,他声称“非养父女关系”,将关系认定是男女关系。
以上种种原因,导致法律对他无可奈何,无法将他定罪。
法律有自身的僵化性,这是无法避免的。
- 如果依据现有法律不能定罪,那该怎么办?
此案件有没有可能推动法律的修改和完善?
专业的问题,我们听专业的人怎么说。
在此,借用刑法学者罗翔对此案件的评论,
首先,他认为此案件是滥用信任关系地位进行的性侵,可判定为qiangjian,绝不能饶恕。
其次,他称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刑法应当与《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持一致,需明确规定:
如果行为人与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富有特殊职责,与其发生性关系就构成犯罪。
此处的特殊职责包括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
最后,他说,自由不能成为放纵私欲的借口,也不能成为强者剥削者的说辞,否则人与兽就没有区别。
在任何时候,都应避免人的物化,重申对人的尊重,都是法律要极力倡导的价值。
最后,二二认为:
关于该案件,近日多家媒体的连续报道,再加上女孩的心理受到极大伤害,事实可能并不是我们看到、听到的那样骇然。
但即便如此,鲍毓明也很难脱离罪责!
当然,舆论不能影响司法的独立性,法官应当独立判断,不被干涉;
可这不代表不让大家议论案件,不代表法官就可以完全超脱社会判决案件。
43岁与14岁之间的性关系,他却辩称是爱情?“精英流氓”真可怕!
二二看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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