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關係,不能成為鮑毓明逃脫強姦罪的免死金牌!

我國刑事訴訟法,並未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持沉默的權利。這無疑意味著:

一個被刑事立案的犯罪嫌疑人,若要脫罪或無罪,其除了要否認掉認定被害人、辦案機關“強加”給自己有罪的案情版本外,還必須給出一個合理的、可以自圓其說的證實自己是無罪的案情版本。若嫌疑人始終無法給出一個合理的、可以自圓其說的無罪案情版本,只是一味地否認有罪案情版本,那麼這很可能導致有罪版本得以確認,至少對自己完全脫罪極為不利……

很明顯,處於風口浪尖上的鮑毓明,這幾天費盡心機地正在做的事,就是通過各種關係和媒介努力講好這個自己是無罪的案情版本。

經過其本人、姐姐、朋友的不懈努力及配合,輔以媒體的報道,他的這個無罪版本的雛形已經基本勾勒完成。梗概如下:2015年9月,因網上發帖想收養小孩而結識李星星母親,遂達成收養意向。後因為不符合辦理收養手續的條件,且李星星已經長高到1米7,不適宜收養,而直接由收養未遂轉入戀愛關係,在戀愛關係下,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為了佐證自己的無罪版本,鮑毓敏甚至出具了相當充足的證據,包括且不限於:結婚承諾、保證書、購買鑽戒、上門見父母、親密聊天記錄等等……

我相信鮑毓明出示證據的真實性,因為作為一個職業律師,其顯然具備刻意生成該證據的意識和能力,如果沒有這些,反而會令人生疑。

但僅憑這些證據,是不足以讓鮑毓敏講好他的戀愛版本的無罪故事的。

因為證據從來只能加強真實性,卻永遠無法優化合理性。

建立戀愛關係,只可能出於喜歡、愛慕、合適;再不濟也會是將就、或別有所圖。但“不能辦理收養手續”“身高長到了1米7”,一定不能成為建立戀愛關係的理由。

沒有任何法律或規定要求鮑毓明必須和被害人在“收養關係”和“戀愛關係”兩者中必選其一,所以,無法建立“收養關係”不能成為建立“戀愛關係”的理由,這是基本的常識和邏輯。

同樣,沒有任何關聯和邏輯可以在“身高1米7”和“建立戀愛關係”之間建立起因果關係,身高1米7同樣不能作為建立戀愛關係的理由。

鮑毓明雖然一再暗示甚至明示雙方是戀愛關,但截止目前為止,始終無法給出一個雙方建立戀愛關係的合理動機和理由。

與此同時,被害人彼時才剛買14週歲、雙方是以收養為目的而結識、雙方年齡相差29週歲,都足以說明雙方不應或不適合建立戀愛關係。

缺少建立戀愛關係的合理動機和理由,註定將成為鮑毓明講好無罪故事無法繞過去的一個巨大障礙。

辦案機關完全可以以此為突破口,戳破鮑毓明的謊言。將鮑毓明逼回到“為發生性關係而有預謀地借收養而接近被害人”或“為掩蓋強姦,而在犯罪後有意識地向戀愛關係發展”的兩難選擇上。

強姦案本來就很難取證,何況案件已經過去很長時間,何況對方是經驗非常豐富的律師。尋找鮑毓敏無罪故事的bug,窮追不捨,逼其慌中出錯,很可能是我們通向真相的唯一途徑。

另外,戀愛關係中,違背女方意志強行發生性關係,同樣構成強姦。司法實踐中,婚姻關係可以作為阻卻強姦罪成立的條件,戀愛關係顯然不能。若不能有效戳破鮑毓敏編造的戀愛關係這個謊言,迅速跳過對雙方真實關係的甄別,直接回歸到“何時發生第一次性關係,是誰提出的,怎麼提出的,女方當時如何反應”的具體細節上,反而會更為有效。

拆穿鮑毓明戀愛謊言,令其無法自圓其說;和迴歸具體犯罪行為尋找證據,將是案件進一步推進的兩項主要措施,雖然難度都很大,但我們依然充滿期待;效果如何,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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