鮑毓明:從“嫖宿幼女”看未成年人保護的差距

日前,因略陽縣4名村鎮幹部和包工頭與12歲少女發生性行為被當地警方定性為“涉嫌嫖宿幼女罪”,連同以前發生的習水乾部“嫖宿幼女”案,使得人們再次對“嫖宿幼女罪”的存在是否恰當、是否不利於保護未成年人權益、是否容易被特權階層濫用產生廣泛質疑。

我國刑法對“姦淫幼女罪”有專門定義,特指“行為人與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無論幼女是否自願。但相關司法解釋又規定“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這個司法解釋再加上同時存在量刑較輕的“嫖宿幼女罪”,使得對幼女實施性侵害的定罪和量刑產生了很大空間和變數。

反觀國外相關立法,大多隻設定了強姦幼女的概念(也稱法定強姦罪),並未另行設定嫖宿幼女的概念。除了極個別的情況(如發案時嫌犯也未成年),只要是和幼女發生性行為,無論嫌犯是否知道其真實年齡,無論是否取得對方同意,無論是否涉及金錢交易,均認定為強姦罪。其原因是,幼女在這個年齡階段缺乏對性行為性質和後果的理解,沒有表示同意的民事行為能力。

具體以美國為例,強姦罪是屬於州法管轄的犯罪,各州立法略有不同。大多數州並未獨立設定法定強姦罪(此處不稱強姦幼女罪是因為受害人也可能是男童),而是在強姦罪中針對受害人是否能夠同意性行為設定了四個重要的數字,即“同意年齡”(達到此年齡則肯定可以同意性行為,從16到18歲不等),“受害人最低年齡”(低於此年齡則肯定不能同意性行為,從12到18歲不等),“年齡差”(當受害人介於上述兩個年齡之間時,可以同意和不超過此年齡差的嫌犯發生性行為,從2至5歲不等),“最低起訴年齡”(低於此年齡的嫌犯不適用強姦幼女罪,從12到24歲不等)。

由此可見,美國大多數州的立法都將受害人的實際年齡作為判斷是否構成法定強姦罪的客觀標準,而未考慮嫌犯是否知道年齡、受害人是否同意等主觀標準,這可以有力地對未成年人加以保護,避免由於主觀想法不好證明給定罪造成困難,同時也對年齡相仿的未成年人間的性行為寬容處理。在實際判例中,曾有未成年少女假扮成年人賣淫,雖然嫖客確實認為其是成年人,但是最終仍被認定犯有強姦罪。很多州的法律還對某些知情者設定了舉報義務,也對接受舉報的部門規定了處理程序和時限。

另外有兩個印象較深的事情也足以顯示美國對未成年人的保護程度。第一件是美國著名的電視節目Dateline曾在全美巡迴撒網,請未成年少女在聊天室結識想跟她發生性關係的人,吸引他們到家裡來,主持人埋伏在屋內,警察埋伏在屋外。那些人進屋後女孩佯裝洗澡,和他隔牆攀談,在確認他知道女孩年齡並想發生性關係後,主持人首先出場對他進行採訪,讓他說自己的想法,而他出門後警察會擁上將其逮捕,以強姦幼女未遂法辦。整個過程在電視播出,無馬賽克,嫌犯醜態百出,非常有教育意義。

第二件事是,因為美國的嚴打,有些美國人跑到海外去,尋找賣淫幼女買春。在幼女賣淫的重災區柬埔寨,美國記者與聯邦調查局探員進行了長期調查與跟蹤,竭力尋找並捉拿美國嫖客。而且,美國首腦還多次赴柬埔寨與其首腦談判,敦促其加大對國內幼女賣淫的打擊力度,並配合柬埔寨進行了多次有效的打擊,使得該國幼女賣淫的情況得到很大改善。

在參考了其他國家一些成功做法後,可以認識到我國目前對幼女性侵害的打擊確實存在不足。在此,呼籲有關部門重視這個差距,儘快採取有效可行的立法和司法舉措,切實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儘量避免給有特權的人物以可乘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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