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重大改革:新工程諮詢產業呼之欲出


住建部這一改革舉措出臺迅速引起大範圍關注:資本進入、門檻降低、掛靠式微、頭部引領等,實際住建部這一改革的要害就是打破了工程造價諮詢產業的“隔離牆”,使之與勘察、設計、招採、監理等產業融為“建設工程企業”,可以很方便地合併、重組,並且直接獲得合併前的資質。這個改革的反應是一系列的、連鎖的,可能在近期就會引爆,大家應該高度關注。

住建部重大改革:新工程諮詢產業呼之欲出

剛剛住建部發布關於修改《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管理辦法》《註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的決定,大調整造價資質和註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

本次內容重點很多,比如原條例甲級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標準需要專職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的人員不少於20人,新修改的決定只需要不少於12人。乙級標準原條例需要專職專業人員不少於12人,新修改的決定只需要不少於6人。

主要變動包括:

1、刪除了對造價資質企業出資造價工程師人比例和出資額的要求。

2、對甲級造價諮詢企業的要求人數降低,其中二級造價工程師可等同於專職專業人員計數。

3、工程造價諮詢企業遺失資質證書只需向資質認可單位申請即可,不需在媒體上公佈。

4、乙級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從事工程造價的業務從5000萬元上限提高至2億元。

5、刪除了關於辦公場所有關的考核。

6、將造價工程師明確定義為一級造價工程師和二級造價工程師,二級造價工程師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管理 。

7、申請註冊時,需要提交的材料從複印件改成原件,如勞動合同、身份證等

8、申請延續註冊時,造價工程師本人和單位應對其前一個註冊的工作業績進行承諾,並由註冊機關調查核實。


住建部重大改革:新工程諮詢產業呼之欲出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

修改《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管理辦法》

《註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的決定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要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決定:

一、刪去《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24號、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32號修正)第九條第二項。

第九條 甲級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標準如下:

(一)已取得乙級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證書滿3年;

(二)企業出資人中,註冊造價工程師人數不低於出資人總人數的60%,且其出資額不低於企業認繳出資總額的60%;

(三)技術負責人已取得一級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並具有工程或工程經濟類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且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15年以上;

(四)專職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專職專業人員)不少於20 12 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經濟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於16 10 人;取得一級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的人員不少於10 6 人,其他人員具有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的經歷;

(五)企業與專職專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且專職專業人員符合國家規定的職業年齡(出資人除外);

(六)專職專業人員人事檔案關係由國家認可的人事代理機構代為管理;

(七)企業近3年工程造價諮詢營業收入累計不低於人民幣500萬元;

(八)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人均辦公建築面積不少於10平方米;

(九)技術檔案管理制度、質量控制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齊全;

(十)企業為本單位專職專業人員辦理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手續齊全;

(十一)在申請核定資質等級之日前3年內無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禁止的行為。

第九條第三項改為第二項,其中的“造價工程師”修改為“一級造價工程師”。

第九條第四項改為第三項,修改為:“專職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專職專業人員)不少於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經濟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取得二級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的人員合計不少於10人;取得一級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的人員不少於6人,其他人員具有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的經歷”。

刪去第九條第六項、第八項、第九項。

第九條第十一項改為第七項,其中的“第二十七條”修改為“第二十五條”。

刪去第十條第一項。

第十條 乙級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標準如下:

(一)企業出資人中,註冊造價工程師人數不低於出資人總人數的60%,且其出資額不低於認繳出資總額的60%;

(二)技術負責人已取得一級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並具有工程或工程經濟類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且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10年以上;

(三)專職專業人員不少於12 6 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經濟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於 8 4 人;取得一級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的人員不少於 6 3 人,其他人員具有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的經歷;

(四)企業與專職專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且專職專業人員符合國家規定的職業年齡(出資人除外);

(五)專職專業人員人事檔案關係由國家認可的人事代理機構代為管理;

(六)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人均辦公建築面積不少於10平方米;

(七)技術檔案管理制度、質量控制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齊全;

(八)企業為本單位專職專業人員辦理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手續齊全;

(九)暫定期內工程造價諮詢營業收入累計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

(十)申請核定資質等級之日前無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禁止的行為。


第十條第二項改為第一項,其中的“造價工程師”修改為“一級造價工程師”。

第十條第三項改為第二項,修改為:“專職專業人員不少於6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經濟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取得二級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的人員合計不少於4人;取得一級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的人員不少於3人,其他人員具有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的經歷”。

刪去第十條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

第十條第十項改為第六項,其中的“第二十七條”修改為“第二十五條”。

第十三條修改為:“企業在申請工程造價諮詢甲級(或乙級)資質,以及在資質延續、變更時,應當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一)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申請書(含企業法定代表人承諾書);

“(二)專職專業人員(含技術負責人)的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和身份證;

“(三)企業開具的工程造價諮詢營業收入發票和對應的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如發票能體現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可不提供對應的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新申請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的,不需提供);

“(四)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證書(新申請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的,不需提供);

“(五)企業營業執照。

“企業在申請工程造價諮詢甲級(或乙級)資質,以及在資質延續、變更時,企業法定代表人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承諾,並由資質許可機關調查核實:

“(一)企業與專職專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二)企業繳納營業收入的增值稅;

“(三)企業為專職專業人員(含技術負責人)繳納本年度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費用。”(新增內容)

第十三條 申請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並同時在網上申報:

(一)《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等級申請書》;

(二)專職專業人員(含技術負責人)的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造價員資格證書、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和身份證;

(三)專職專業人員(含技術負責人)的人事代理合同和企業為其交納的本年度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憑證;

(四)企業章程、股東出資協議;

(五)企業繳納營業收入的營業稅發票或稅務部門出具的繳納工程造價諮詢營業收入的營業稅完稅證明;企業營業收入含其他業務收入的,還需出具工程造價諮詢營業收入的財務審計報告;

(六)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證書;

(七)企業營業執照;

(八)固定辦公場所的租賃合同或產權證明;

(九)有關企業技術檔案管理、質量控制、財務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2]

新申請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五)項、第(六)項所列材料。

第十四條第一款中的“第(九)項”修改為“第(四)項”。

第十五條第三款修改為:“工程造價諮詢企業遺失資質證書的,應當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補辦,由資質許可機關在官網發佈信息。”

第十五條 准予資質許可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證書。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證書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製,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遺失資質證書的,應當在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後,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補辦。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補辦,由資質許可機關在官網發佈信息。

第十九條第三款中的“5000萬元”修改為“2億元”。

第十九條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依法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活動,不受行政區域限制。

甲級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可以從事各類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乙級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可以從事工程造價5000萬元 2億元 人民幣以下的各類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刪去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三條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自領取分支機構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材料到分支機構工商註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一)分支機構營業執照複印件;

(二)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證書複印件;

(三)擬在分支機構執業的不少於3名註冊造價工程師的註冊證書複印件;

(四)分支機構固定辦公場所的租賃合同或產權證明。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受備案之日起20日內,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分支機構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應當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負責承接工程造價諮詢業務、訂立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出具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分支機構不得以自己名義承接工程造價諮詢業務、訂立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出具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第四十條改為第三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接業務不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 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接業務不備案的,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新設立分支機構不備案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接業務不備案的。

第四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九條,其中的“第二十七條”修改為“第二十五條”。

刪去第四十四條。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第九條第(二)項、第(六)項和第十條第(一)項、第(五)項的規定,暫不適用於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工程造價諮詢資質且尚未進行改制的單位。

二、將《註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0號,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32號修正)第三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註冊造價工程師,是指通過土木建築工程或者安裝工程專業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取得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或者通過資格認定、資格互認,並按照本辦法註冊後,從事工程造價活動的專業人員。註冊造價工程師分為一級註冊造價工程師和二級註冊造價工程師。”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註冊造價工程師,是指通過全國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統一 通過土木建築工程或者安裝工程專業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取得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

或者資格認定、資格互認,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以下簡稱執業資格),並按照本辦法註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造價工程師註冊執業證書(以下簡稱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從事工程造價活動的專業人員。註冊造價工程師分為一級註冊造價工程師和二級註冊造價工程師。

未取得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人員,不得以註冊造價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造價活動。

第四條修改為:“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註冊造價工程師的註冊、執業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實施全國一級註冊造價工程師的註冊,並負責建立全國統一的註冊造價工程師註冊信息管理平臺;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本行業註冊造價工程師的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註冊造價工程師的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並實施本行政區域二級註冊造價工程師的註冊。”

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註冊造價工程師的註冊、執業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實施全國一級註冊造價工程師的註冊,並負責建立全國統一的註冊造價工程師註冊信息管理平臺;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有關專業 本行業註冊造價工程師的註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註冊造價工程師的註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並實施本行政區域二級註冊造價工程師的註冊

第六條、第七條中的“執業資格”修改為“職業資格”。

第六條 註冊造價工程師實行註冊執業管理制度。

取得執

業資格的人員,經過註冊方能以註冊造價工程師的名義執業。

第七條 註冊造價工程師的註冊條件為:

(一)取得執業資格;

(二)受聘於一個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或者工程建設領域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招標代理、工程監理、工程造價管理等單位;

(三)無本辦法第十二條不予註冊的情形。

第七條第三項中的“第十二條”修改為“第十三條”。

第八條修改為:“符合註冊條件的人員申請註冊的,可以向聘用單位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申請一級註冊造價工程師初始註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在5日內將申請材料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依法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出具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申請二級註冊造價工程師初始註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依法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出具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申請一級註冊造價工程師變更註冊、延續註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在5日內將申請材料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作出決定。

“申請二級註冊造價工程師變更註冊、延續註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作出決定。

“註冊造價工程師的初始、變更、延續註冊,通過全國統一的註冊造價工程師註冊信息管理平臺實行網上申報、受理和審批。”

第十四條改為第九條,修改為:“准予註冊的,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註冊機關)核發註冊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註冊造價工程師按照規定自行製作執業印章。

“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是註冊造價工程師的執業憑證,由註冊造價工程師本人保管、使用。註冊證書、執業印章的樣式以及編碼規則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一級註冊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印製;二級註冊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分別印製。

“註冊造價工程師遺失註冊證書,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延續註冊程序申請補發,並由註冊機關在官網發佈信息。”

第十四條 准予註冊的,由註冊機關核發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註冊機關)核發註冊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註冊造價工程師按照規定自行製作執業印章。

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是註冊造價工程師的執業憑證,應當由註冊造價工程師本人保管、使用。註冊證書、執業印章的樣式以及編碼規則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由註冊機關統一印製。

一級註冊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印製;二級註冊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分別印製。

註冊造價工程師遺失註冊證書、執業印章,應當在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後,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的程序申請補發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延續註冊程序申請補發,並由註冊機關在官網發佈信息。

第九條改為第十條,修改為:“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可自職業資格證書籤發之日起1年內申請初始註冊。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繼續教育的要求後方可申請初始註冊。初始註冊的有效期為4年。

“申請初始註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註冊申請表;

“(二)職業資格證書和身份證件;

“(三)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

“(四)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資格證書籤發之日起1年後申請初始註冊的,應當提供當年的繼續教育合格證明;

“(五)外國人應當提供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

“申請初始註冊時,造價工程師本人和單位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承諾,並由註冊機關調查核實:

“(一)受聘於工程造價崗位;

“(二)聘用單位為其交納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已辦理退休。”(新調整內容)

第十條改為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項修改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

第十條 註冊造價工程師註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註冊有效期滿30日前,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程序申請延續註冊。延續註冊的有效期為4年。

申請延續註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續註冊申請表;

(二)註冊證書;

(三)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複印件;

(四)前一個註冊期內的工作業績證明;

(五)繼續教育合格證明。

申請延續註冊時,造價工程師本人和單位應對其前一個註冊的工作業績進行承諾,並由註冊機關調查核實。

刪去第二款第四項。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申請延續註冊時,造價工程師本人和單位應對其前一個註冊的工作業績進行承諾,並由註冊機關調查核實。”

第十一條改為第十二條,修改為:“在註冊有效期內,註冊造價工程師變更執業單位的,應當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程序,到新聘用單位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辦理變更註冊手續。變更註冊後延續原註冊有效期。

“申請變更註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變更註冊申請表;

“(二)註冊證書;

“(三)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

“申請變更註冊時,造價工程師本人和單位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承諾,並由註冊機關調查核實:

“(一)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二)聘用單位為其交納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已辦理退休。”

第十三條改為第十四條,修改

為:“被註銷註冊或者不予註冊者,在具備註冊條件後重新申請註冊的,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五條修改為:“一級註冊造價工程師執業範圍包括建設項目全過程的工程造價管理與工程造價諮詢等,具體工作內容:

“(一)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與審核,項目評價造價分析;

“(二)建設工程設計概算、施工預算編制和審核;

“(三)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文件工程量和造價的編制與審核;

“(四)建設工程合同價款、結算價款、竣工決算價款的編制與管理;

“(五)建設工程審計、仲裁、訴訟、保險中的造價鑑定,工程造價糾紛調解;

“(六)建設工程計價依據、造價指標的編制與管理;

“(七)與工程造價管理有關的其他事項。

“二級註冊造價工程師協助一級註冊造價工程師開展相關工作,並可以獨立開展以下工作:

“(一)建設工程工料分析、計劃、組織與成本管理,施工圖預算、設計概算編制;

“(二)建設工程量清單、最高投標限價、投標報價編制;

“(三)建設工程合同價款、結算價款和竣工決算價款的編制。”

第十五條 註冊造價工程師執業範圍包括:

(一)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的編制和審核,項目經濟評價,工程概、預、結算、竣工結(決)算的編制和審核;

(二)工程量清單、標底(或者控制價)、投標報價的編制和審核,工程合同價款的簽訂及變更、調整、工程款支付與工程索賠費用的計算;

(三)建設項目管理過程中設計方案的優化、限額設計等工程造價分析與控制,工程保險理賠的核查;

(四)工程經濟糾紛的鑑定。

第十六條第二項修改

為:“依法從事工程造價業務”。

第十六條 註冊造價工程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使用註冊造價工程師名稱;

(二)依法獨立執行從事工程造價業務;

(三)在本人執業活動中形成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簽字並加蓋執業印章;

(四)發起設立工程造價諮詢企業;

(五)保管和使用本人的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六)參加繼續教育。

第十八條修改為:“註冊造價工程師應當根據執業範圍,在本人形成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簽字並加蓋執業印章,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最終出具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應當由一級註冊造價工程師審核並簽字蓋章。”

第十八條 註冊造價工程師應當在本人承擔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簽字並蓋章

根據執業範圍,在本人形成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簽字並加蓋執業印章,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最終出具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應當由一級註冊造價工程師審核並簽字蓋章。

第二十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九項:“超出執業範圍、註冊專業範圍執業”。

第二十二條修改為:“註冊造價工程師應當適應崗位需要和職業發展的要求,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接受繼續教育,更新專業知識,提高專業水平。”

第二十二條 註冊造價工程師應當適應崗位需要和職業發展的要求,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接受繼續教育,更新專業知識,提高專業水平。在每一註冊期內應當達到註冊機關規定的繼續教育要求。

註冊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分為必修課和選修課,每一註冊有效期各為60學時。經繼續教育達到合格標準的,頒發繼續教育合格證明。

註冊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由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負責組織。

第二十四條中的“註冊機關”修改為“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三十九條修改為:“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工作按照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此外,對相關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以上2部部門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佈。

住建部重大改革:新工程諮詢產業呼之欲出

住建部發布《關於徵求實行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審批告知承諾制意見的函》,就在全國範圍對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甲級資質審批實行告知承諾制徵求意見。

1.告知承諾審批基本原則:

簡化審批流程。企業根據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標準作出符合審批條件的承諾,我部依據企業承諾辦理相關資質審批手續,不再要求企業提交證明材料,減輕企業負擔,提高審批效率。


加強事後監管。建立“全面核查+隨機抽查”事後監管模式,構建權責明確、公平公正、透明高效的監管體系,嚴肅查處虛假承諾等違法違規行為,並公開結果。

完善誠信建設。加強工程造價諮詢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對存在以欺騙手段等取得資質的企業,依法撤銷其相應資質,計入企業信用檔案,逐步向社會公佈企業信用狀況,促進信用信息資源共享。

2.工作安排:

2020年5月1日起實行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審批告知承諾制。同時停止接收原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申請甲級資質審批材料。

3.各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加快推進工程造價企業乙級資質審批實行告知承諾制。

4.加快推進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我部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系統對接工作,實現全國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數據共享,為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提供必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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