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信息大数据中的分类原则

属性分类法不是对数据对象唯一的分类法,但是公共信息大数据定义的第一分类原则。公共信息大数据白皮书中,对数据对象的分类包含多个分类原则。

  1. 第一分类原则——异属性值分类
  2. 第二分类原则——同属性值中对象分类
  3. 第三分类原则——属性集分类
  4. 第四分类原则——属性集构造分类
  5. 第五分类原则——应用网络分类
  6. 第六分类原则——所有者分类
  7. 第七分类原则——传递分类
  8. 第八分类原则——实现价值分类

异属性值分类

通过多样性的属性值,对数据对象进行分类,是公共信息大数据系统的第一分类原则。

同属性值中对象分类

同类数据对象之间的分类,是公共信息大数据的第二分类原则。

为什么将同属性值的数据对象分类定为第二原则而不是第一呢?

是由于在计算机系统中,数据存储、运算、传递的物理位置或者逻辑位置,都是不同的。也就是说数据通过录入,存在于计算机系统中以后,哪怕是同一个数据内容,在计算机系统中一定是会对区别对待的。计算机运算和人脑意识流思考,是有本质区别的,计算机的运算设计必须是严谨的。在公共信息大数据系统开发中,第一原则仅作为理想化原则,对其不会在系统基础层次进行的实际设计,对于同属性相同数据或不相同数据之间,都是是通过一些错位式设计对待。

属性集分类

每个数据对象是都具有多个属性值,由多个属性值构成了数据对象的属性集,通过属性集对数据对象分类,是公共信息大数据的第三分类原则。

属性集构造分类

每个数据系统都具有自己的属性集构造设计,不同大数据应用的属性集构造是不可能完全相同的,相同的属性集构造的不同数据应用是允许被出现,也是大数据系统之间进行融合的基础。通过属性集构造分类,是公共信息大数据的第四分类原则。

应用网络分类

每个数据系统设计完成后,将会为到不同地域的客户进行服务,客户所拥有的独立的网络基础设施,所以导致数据应用实现的网络本身是不同。互联网和物联网都是复合型的网络结构,而不是一种网络。所以可以通过应用网络对数据对象进行分类,应用网络分类是公共信息大数据的第五分类原则。

数据所有者分类

每个数据对象的所有者不同,数据对象不同进行分类,是公共信息大数据的第六分类原则。

数据是被计算机系统录入的,但是由谁录入睡觉?由谁管理数据?由谁负责监督数据传递?由谁获得被传递的数据?

数据所有者的明确,是数据分析和价值实现中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数据传递分类

每个数据对象被所有者的权限制约,允许传递出的对象的不同,数据对象传递方向的不同,是公共信息大数据的第七分类原则。

实现价值分类

每个数据对象可实现的价值不同,通过实现价值分类,是公共信息大数据的第八分类原则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