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北京市2019年度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十大典型案件評選活動正式啟動!

投票!北京市2019年度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十大典型案件評選活動正式啟動!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嚴格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精神,北京市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不斷加大行政執法辦案力度,提升行政執法工作效率,打擊侵權假冒取得了顯著成果,為構建首都公平、公正、有序的創新創業環境發揮了重要作用,為改善營商環境和經濟創新發展提供了有力支撐。


在持續加強打擊侵權假冒過程中,2019年產生一批反響良好的專利、特殊標誌、商標、版權行政保護案例,對促進知識產權保護的社會認知、輿論引導起到重要作用。北京知識產權保護協會受北京市知識產權局委託,組織開展“2019年北京市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十大案件”評選活動,通過宣傳典型案例,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和創新環境。


投票時間:4月13日-4月17日24時


投票方法:

專利、特殊標誌、商標、版權任意多選


投票規則:網絡不記名投票,每人最多投一次,另設專家評選組,綜合評選出10個典型案件。


發佈方式:最終評選出十大典型案件將於“4.26”期間通過北京市知識產權局、北京知識產權保護協會官方網站和微信公眾號,及北京日報、中國知識產權報等新聞媒體對外發布。


專利案件介紹


1、“取代的噁唑烷酮和其在血液凝固領域中的應用”(專利號:ZL00818966.8)發明專利侵權糾紛

【案件介紹】

拜耳知識產權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為“拜耳公司”)就其“取代的噁唑烷酮和其在血液凝固領域中的應用”發明專利權(專利號:ZL00818966.8)與某公司的專利侵權糾紛向北京市知識產權局提起處理請求。拜耳公司稱其在某展會上發某公司許諾銷售的某產品的行為侵犯了拜耳公司的ZL00818966.8號發明專利,請求北京市知識產權局依法處理。

北京市知識產權局在受理後,根據案件情況及雙方訴求,決定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在調解的過程中,雙方對基本侵權事實未持異議,雙方的爭議點及矛盾點主要聚焦在賠償方式及賠償金額。在確認雙方態度、明確雙方訴求後,北京市知識產權局幫助雙方當事人分析產生此次糾紛的根源,適時提出調解方案,積極開展說服疏導工作,引導、幫助雙方協商解決問題,最後請求人與被請求人在北京市知識產權局的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

【案件亮點】

北京市一向高度重視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對所有市場主體一視同仁、同等保護,尊重和保護外國權利人在京發展。

拜耳公司作為跨國醫藥企業,具有相當國際影響力,本案靈活、快速辦結不僅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體現了北京市知識產權局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對國內外企業一視同仁、平等對待,有利於構建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和良好的營商環境。


2、“光學透鏡”(專利號:ZL201630221385.4)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

【案件介紹】

請求人北京萊斯達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光學透鏡”(專利號:ZL201630221385.4)外觀設計專利與被請求人北京三光影視文化有限公司、被請求人光影世界(北京)影視器材有限公司及被請求人東莞市類行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專利侵權糾紛,向北京市知識產權局提出處理請求。

依法受理後,經請求人申請,北京市知識產權局執法人員對被控侵權產品及銷售店鋪進行調查取證。

經審理查明,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外觀設計專利屬於相同種類產品,均用於燈具前端,功能也均為對LED發光的二次分配,不具有明顯區別,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實質性差異,兩者屬於相近似設計。北京市知識產權局依法責令三被請求人停止製造、許諾銷售、銷售侵犯“光學透鏡”(專利號:ZL201630221385.4)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

【案件亮點】

本案涉及舉證不能、取證困難等問題,北京市知識產權局根據案件情況及請求人申請,對被控侵權產品進行現場調查取證,並對被控侵權產品、銷售店鋪、營業執照等銷售主體信息等進行了拍照錄像。

侵權證據的獲取是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的關鍵。在本案中,北京市知識產權局相關執法人員依申請調查取證,固定相關證據,為案件處理打下堅實的證據基礎,有效緩解了專利權人維權取證難題,提升了專利執法辦案力度、效率和水平,有利於專利權人及時制止侵權行為,恢復正常的商品產銷秩序。


3、“餐廳系統和用於運行餐廳系統的方法”(專利號:ZL201480023827.2)發明專利侵權糾紛

【案件介紹】

請求人云霄飛車(北京)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就其“餐廳系統和用於運行餐廳系統的方法”(專利號:ZL201480023827.2)與被請求人失重(北京)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的專利侵權糾紛,向本局提出處理請求。

被請求人失重餐飲公司因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複審和無效審理部(原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提出了涉案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向本局提出案件中止審理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複審和無效審理部與我局就該案開展聯合口審。

案件審理過程中,涉案專利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複審和無效審理部宣告部分無效,請求人提出撤回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處理的請求。

【案件亮點】

此次多部門聯合口審在創新庭審模式的同時,一方面,聚焦案件爭點,維持裁判標準一致性,提高案件辦理效率;另一方面,加強各部門溝通協作,形成各方優勢互補、有機銜接的保護模式。維護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提高辦案效率,充分體現了行政執法優勢。


4、“一種煙氣脫硫除塵裝置”(ZL201620172188.2)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糾紛

【案件介紹】

請求人北京興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興晟科技公司)認為被請求人北京國電工程招標有限公司(以下稱:國電工程招標公司”)受被請求人河北大唐國際王灘發電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王灘發電公司)的委託,就被請求人王灘發電公司的某工程項目的招標文件中記載技術方案落入其“一種煙氣脫硫除塵裝置”(ZL201620172188.2)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向北京市知識產權局提起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

經審理查明,招標文件附件技術規範部分所描述的技術方案,即被控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權利要求3的保護範圍。被請求人大唐環境產業公司作為中標方,應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計劃工期進行施工,存在專利法意義上的製造行為。被請求人王灘發電公司與被請求人大唐環境產業公司已簽署總承包合同書,存在專利法意義上的銷售行為。請求人大唐環境產業公司遞交投標文件、使用被控侵權產品參與投標,向招標方作出了銷售商品的意思表示,存在專利法意義上的許諾銷售行為。請求人向被請求人發送關於產品侵權的律師函及被請求人答覆,可以表明三被請求人對被控侵權產品可能侵犯第三人專利權的情況有著明確的認知,可以認為其具有共同侵權故意。

綜上,北京市知識產權局作出責令三被請求人停止製造、許諾銷售、銷售侵犯涉案專利權的產品。

【案件亮點】

近年來,多主體實施侵權行為的專利侵權案件數量增多,知識產權業界對於相關侵權判定標準討論較多。涉案主體參與行為的多樣性、彼此之間意思聯絡的複雜性、參與者身份與目的的不同性,都提高了專利侵權行為的判定的難度。

為了更好地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利益和鼓勵發明創造,本案在侵權判定標準上考慮到專利法意義上共同侵權的侵權主體複數性、侵權行為整體性、侵權客體單一性、損害後果共同性和行為性質可轉化性等特點,對三個被請求人的侵權行為進行分別進行單獨和整體分析和評述,在明確三個被請求人實施專利侵權行為並具有共同意思表示,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維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5、“多功能火災探測器試驗器”(ZL201630593481.1)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

【案件介紹】

請求人孫某就其“多功能火災探測器試驗器”(ZL201630593481.1)外觀設計專利與被請求人北京某公司的專利侵權糾紛,向本局提出處理請求,孫某認為被請求人在淘寶網上銷售的“火焰燃氣探測器試驗器”被控侵權產品落入其專利權的保護範圍,請求北京市知識產權局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製造、銷售、許諾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

經審理查明,涉案專利與被控侵權產品都為火災探測器,具有相同的用途,屬於相同種類產品。涉案專利與被控侵權產品相比,二者的區別點僅在於中間體表面的具體文字及圖案略有不同,被控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在審理過程中,被請求人提出現有設計抗辯,並提供某網友于2016年10月12日在某社交平臺上傳名為“奧博斯分體式四合一消防煙槍ABS-Q01”的產品圖片,該產品圖片公開日期早於涉案專利申請日2016年12月5日,是涉案專利申請日前的現有設計。

經對比,被控侵權產品實施的設計屬於現有設計,被請求人主張的現有設計抗辯成立,被請求人未侵犯請求人涉案專利權。對於請求人的處理請求,北京市知識產權局不予支持。

【案件亮點】

關於在社交平臺發佈的圖片是否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能否作為認定構成現有設計抗辯的依據問題,不能簡單一而論。隨著社交平臺使用範圍和用途的不斷擴展,越來越多的人把社交平臺當作進行產品營銷活動的重要途徑,客觀上部分社交平臺已經兼具了營銷的功能,該等信息發佈者也希望其在社交平臺發佈的產品信息能讓更多的人知悉,公眾也可以通過瀏覽相關個人頁面獲取相應產品信息。因次,結合社交平臺上傳的產品圖片發佈的時間早於涉案專利申請日的事實,北京市知識產權局認為其中內容可以作為現有設計抗辯的依據。

本案也為廣大創業者敲響了警鐘,在產品或服務投放市場前,要對知識產權風險進行預警,在自身專利未獲得授權時,不建議以任何方式提前公開。


6、“長螺旋鑽孔泵送砼成樁後插鋼筋籠施工工藝及鋼筋籠導入裝置”(專利號:ZL200310101954.3)發明專利侵權糾紛

【案件介紹】

北京岩土工程協會認為北京某公司在某項目施工中侵犯其“長螺旋鑽孔泵送砼成樁後插鋼筋籠施工工藝及鋼筋籠導入裝置”(專利號:ZL200310101954.3)發明專利權,向北京市知識產權局提起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

北京市知識產局根據雙方當事人意願及案件實際情況,請求人與被請求人在本局的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岩土工程協會許可在上述項目中使用涉案專利,北京某公司向岩土工程協會支付一定專利許可費用及合理維權支出。

【案件亮點】

本案請求人岩土工程協會,通過加強行業自律、行業維權、行業協調等方式,有效促進行業健康發展,設立“專利池”,避免手續繁瑣,緩解技術制約,形成能夠複製推廣的行業知識產權保護模式,具有典型性。

在調解過程中,北京市知識產權局秉著公平公正原則,組織雙方當事人針對案件焦點問題進行充分溝通,在瞭解到雙方此前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礎,且均有強烈的繼續合作的意願後,聚焦雙方矛盾爭點及各自能夠接受的最低限度條件等關鍵問題,幫助雙方協商解決問題,促成當事人達成和解意向,完善合作協議,糾紛得以行政調解方式順利結案。

北京市知識產權局通過行政調解的方式結案在保證辦案質量、滿足當事人定紛止爭的訴求同時,提高辦案效率、節約行政資源,強調通過專利技術保護,維護行業企業合法權益,激發行業企業創新熱情,提升行業企業核心競爭力,實現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特殊標誌案件介紹


7、北京盛典雲通廣告有限公司侵犯第七屆世界軍人運動會特殊標誌所有權案

【案件介紹】

第七屆世界軍人運動會在湖北武漢開幕期間,2019年10月24日,朝陽區局收到第七屆世界軍人運動會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七軍會執委會)舉報住所位於北京市朝陽區的北京盛典雲通廣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涉嫌侵犯其對第27680845號、第27680846號特殊標誌(以下簡稱涉案特殊標誌)所有權的違法線索。經核查,朝陽區局於2019年11月7日決定立案。

經調查查明,上述兩個涉案特殊標誌,經七軍會執委會申請,由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於2018年2月1日核定其在第1—45類商品上使用,有效期至2022年2月6日,受《特殊標誌管理條例》保護。

又查明,2019年1月1日,當事人與意欲兜售第七屆世界軍人運動會收藏品“運動徽寶”(以下簡稱涉案商品)的徐州起典工藝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起典公司)簽訂了一份《數據推廣協議》。在沒有核實起典公司是否享有涉案特殊標誌使用權、涉案商品是否為七軍會官方特許商品的情況下,當事人即依照該協議對該公司提供的與涉案特殊標誌相同的圖形等廣告素材進行了編輯、加工和排版,之後上傳到自建網頁上予以發佈,又於2019年9月5日通過使用與其曾有關聯關係的北京盛典新華科技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典新華公司)的“今日頭條”賬戶,將涉案網頁在該平臺上予以投放、推廣。網絡用戶只需點擊“今日頭條”移動客戶端內的相應鏈接,便可跳轉至涉案網頁,瀏覽涉案商品廣告,從而在線下單、貨到付款。涉案網頁下方顯示的名義出賣人為盛典新華公司,然而該公司對此並不知情,事實上是由起典公司快遞發貨並收取價款,起典公司系實際出賣人。推廣期間共完成了11筆網絡交易,交易金額2618元。實際上,起典公司在涉案商品上使用涉案特殊標誌,並非經過七軍會執委會的許可,涉案商品系侵權商品。2019年9月19日,由於起典公司仍未提供特殊標誌使用權證明文件,當事人恐涉侵權,遂斷開了“今日頭條”上的相應鏈接並刪除了涉案網頁。當事人共收取起典公司推廣費用1080.52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構成了《特殊標誌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所指的“擅自使用與所有人的特殊標誌相同的圖形”,屬於侵犯特殊標誌所有權。依據該規定,朝陽區局於2019年11月25日作出京朝市監工罰〔2019〕170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1080.52元,並處1080.52元罰款。

【案件亮點】

本案作為一起橫跨京蘇兩地、法律關係相對複雜的網絡侵權案件,涉及綜合性國際軍事體育賽事的知識產權保護,系2019年知識產權執法“鐵拳”行動期間查辦的典型案件。通過查辦本案,不僅切實保障了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了世界軍人運動會特許商品的市場秩序,藉此機會還有助於提升我國尊重知識產權、鼓勵創新創造的良好國際形象。本案以實際行動進一步加強了特殊標誌執法力度,破除了一些特殊標誌侵權人的僥倖心理。本案對於研究互聯網時代的特殊標誌侵權行為及其行政規制具有一定借鑑意義。


商標案件介紹


8、北京斯普瑞斯奧特萊斯商城有限公司侵犯美國HBI品牌服飾企業有限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件介紹】

2019年8月16日,朝陽區局收到美國HBI品牌服飾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HBI公司)通過其委託代理人提交的關於北京斯普瑞斯奧特萊斯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涉嫌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舉報材料。經核查,朝陽區局於2019年8月20日決定立案調查。

經查,HBI公司是涉案第2063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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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017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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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商標的持有人,兩商標被核准在第25類商品上使用,均在有效期內。

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正在售賣貼附了涉案商標的“Champion”品牌服裝。經HBI公司授權的代理人辨認,其中有78件服裝並非HBI公司生產或其許可生產,這些商標侵權商品的貨值總額為35267.4元。在未經HBI公司授權的情況下,當事人在門頭招牌、收銀臺及背牆、牆壁、促銷海報以及杯子、氣球等擺件上貼附了涉案註冊商標,用以表明該店系“Champion”品牌專賣店。此種商標使用方式,已然超出商標指示性正當使用之範圍。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判斷,當事人提供專賣店形式的零售服務,與所售之商品相類似;當事人提供該服務時所使用之商標,亦與所售商品上貼附之商標即涉案註冊商標相同,已達到容易導致混淆的程度。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所指的“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以及第三項所指的“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當事人在奧特萊斯商場內未經授權將他人商標直接用於服務場所並銷售侵權假冒商品,相較於在其他場所實施同類違法行為,對註冊商標專用權以及消費者權益、行政管理秩序等公益造成了更為嚴重的侵害。而且在本案調查過程中,對於該店經營賬目資料,當事人依法應當提供、客觀上能夠提供、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試圖隱匿關鍵證據,其社會危害性較大。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綜合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朝陽區局於2019年11月25日責令當事人立即去除擅自在服務場所使用的涉案註冊商標,沒收、銷燬全部涉案商品,並處25萬元罰款。

【案件亮點】

本案的查辦發生在外商投資法通過之後,處理結果貫徹了該法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的立法宗旨,彰顯了北京市平等保護中外知識產權、打造一流國際化營商環境的決心。

本案是“鐵拳”行動期間查辦的一起典型案件,本案的查辦體現了知識產權執法部門打造一流營商環境高地的大局意識和擔當精神,案件處理結果增強了外商投資的信心,同時也增強了廣大消費者的消費信心。在行政執法案件的當事人認定、違法經營額調查、證據規則運用等方面,執法人員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為同類案件的查辦提供了示範樣本,具有重要的借鑑與參考價值。


9、北京王府井興亞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福興茶行、陳某銷售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案件介紹】

隨著暑期的到來,北京再次迎來旅遊旺季。東城區南北池子地區因緊鄰故宮,成為了遊客的必經之地。而“北京烤鴨”作為具有代表性的北京特產之一,無疑是多數遊客的首選。

2019年暑假期間,東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南北池子地區經營“北京烤鴨”等北京土特產品的商店進行了專項檢查。本次共檢查經營主體5家,檢查中查處涉嫌銷售假冒“全聚德”商品的商戶2家(北京王府井興亞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福興茶行、陳某),共計查扣帶有“全聚德”商標的烤鴨71袋、帶有“全聚德”商標的甜麵醬17袋,帶有“全聚德”商標的捲餅15袋。上述商品,經“全聚德”商標權利人的委託代理人“北京全聚德仿膳食品有限責任公司”鑑定為假冒第321462號“全聚德”牌註冊商標的商品。據北京王府井興亞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福興茶行、陳某兩位當事人陳述:上述經營的烤鴨是從一上門推銷的遊商手中購進,烤鴨:進價64元/袋,售價108元/袋;甜麵醬和捲餅:進價2元/袋,售價5元/袋.當事人未索要聯繫方式,未建立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和索證索票制度。截止到被查獲之日未售出。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東城區市場監管局責令北京王府井興亞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福興茶行、陳某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帶有“全聚德”商標的烤鴨71袋、帶有“全聚德”商標的甜麵醬17袋,帶有“全聚德”商標的捲餅15袋,並對兩位當事人分別做出罰款2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亮點】

東城市場監管局查處的這一涉及食品的假冒侵權案件具有以下亮點:一是食品安全隱患高,假烤鴨的生產製作廠家不明、原材料不合格,食用後易引起身體不適,危害消費者身體健康;二是質次價高,假烤鴨的實際售價與真烤鴨無異,甚至稍高,徹底消除了消費者“便宜沒好貨”的疑慮;三是以假亂真,以次充好,部分商家在其貨架上擺放真正的全聚德烤鴨,待消費者付款後,以給消費者最新鮮的、包裝更好的為由,再換成假烤鴨出售;四是花樣百出傍名牌,品牌文字外觀近似、商品包裝近似,消費者、執法者都不易區分。

假冒“全聚德”烤鴨不僅傷害了正規商家的利益,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也損害了老字號企業的商譽,更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東城區市場監管局發揮市場監管職能,強化監管執法,嚴厲打擊商標侵權及違法行為,為廣大遊客及消費者創建更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


10、北京斯普瑞斯奧特萊斯商城有限公司侵犯美國HBI品牌服飾企業有限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件介紹】

騰尼(北京)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稱當事人)於2019年4月成立,於5月份的時候從大紅門新世紀市場裡分兩次購進2500件帶有“lululemon”文字及圖形商標的服裝,其中褲子500條,上衣2000件,共花費30000元。

2019年08月29日,東城市場監管局接舉報到當事人商鋪進行現場檢查,經“LULULEMON”商標權利人加拿大露露樂檬運動用品有限公司代理人初步鑑定,現場在售的上衣1852件、褲子202條均非商標權利人生產或授權生產的服裝,涉嫌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

經查,當事人商品定價50元銷售;實際銷售價格為35元,執法人員認為依據已查清侵權商品實際銷售的平均價格35元計算違法經營額更為合適。可認定庫存2054件商品為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按照已銷售商品平均價格35元計算,當事人違法經營額為71890元。

當事人在銷售涉嫌侵權商品期間,為了招攬顧客印製了正面帶有“lululemon”字樣及圖形商標,當事人的聯繫方式和營業時間,背面是方位示意圖的名片,由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本人去發放,具有明顯的主觀故意。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帶有“LULULEMON”商標上衣1852件、褲子202條,罰款359450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亮點】

該案在商標侵權違法經營額的計算上,查清了商品的標價、已售出商品的平均價格,最終依據“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以已售出商品的平均價格計算違法經營額。嚴格遵循強化知識產保護政策,落實上級對侵犯知識產權行為嚴厲打擊從重處罰的精神,對當事人行為進行從重處罰。

該案在違法經營額認定上突破傳統辦案思維,對違法經營額的計算進行了理論與實踐的雙重探尋,對查辦類似的商標侵權案件具有指導意義。


11、中國醫藥保健品有限公司將未註冊商標冒充註冊商標使用案

【案件介紹】

中國醫藥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稱當事人)自2016年2月份起從馬來西亞謝琳燕窩(馬)有限公司進口燕窩,並通過天貓MEHECO中國醫藥旗艦店使用註冊商標MEHECO進行直接銷售。當事人在天貓MEHECO中國醫藥旗艦店內金絲燕幹燕窩燕盞100g、金絲燕盞白燕大盞15g、金絲燕燕碎50g、金絲燕燕絲燕碎450g、金絲燕燕條25g、金絲燕燕盞2盒裝30g等不同規格燕窩商品的商品詳情介紹裡使用了帶有註冊商標標記的MEHECO商標標識。當事人通過天貓MEHECO中國醫藥旗艦店銷售的燕窩商品包裝上使用了帶有註冊商標標記的MEHECO商標標識。截止2018年11月27日,當事人共分9次從馬來西亞謝琳燕窩(馬)有限公司進口了374.615kg燕窩產品,進口金額4200775.07元,其中已銷售316.565kg,庫存58.05kg;通過天貓MEHECO中國醫藥旗艦店使用MEHECO註冊商標銷售40.740kg,銷售金額1029672.05元;作為原料向經銷商銷售199.16kg,銷售金額2786797元,未使用MEHECO商標;公司內部自用76.665kg,使用公司指定包裝,未使用MEHECO商標。當事人庫存58.08kg燕窩產品已在整改商標標識後進行了正常銷售。

另查,當事人商標MEHECO在第29類和第30類進行了註冊。第29類註冊號為第22981452號,第30類註冊號為第4320162號,但均未包含《類似商品與服務區分表》第290143項食用燕窩。且當事人已於2019年3月8日申請在食用燕窩這一商品上註冊MEHECO商標,並獲得了商標局出具的商標註冊申請受理通知書,申請號為36702926。

綜上所述,當事人註冊的文字商標MEHECO註冊號為4320162,核定使用商品未包含食用燕窩這一商品類別,但其在通過天貓MEHECO中國醫藥旗艦店銷售燕窩產品的過程中,擅自在燕窩產品包裝、商品詳細介紹上使用註冊商標MEHECO,並帶有註冊商標標記。當事人超出核定使用商品範圍使用註冊商標MEHECO(註冊號4320162)的行為,屬於自行擴大其註冊商標使用商品的範圍,且使用註冊標記構成冒充註冊商標的行為。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將未註冊商標冒充註冊商標使用的,或者使用未註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

東城市場監管局據此對當事人作出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件亮點】

該案為互聯網領域商標行政執法案件,在案件調查取證過程中涉及互聯網取證、域外證據收集等,對商標行政執法過程中證據的收集、固定具有參考意義。

該案為互聯網領域商標行政執法案件,在案件調查取證過程中涉及互聯網取證、域外證據收集等,對商標行政執法過程中證據的收集、固定具有參考意義。


12、北京寶隆馭德食品有限公司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經營活動中案

【案件介紹】

北京寶隆馭德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稱當事人)於2019年1月至2019年2月20日期間,在店門左側牆壁、店內收銀臺背牆以及店內牆面上懸掛了寫有“帶商標標記的圓形稻香村商標 中國馳名商標 China Well-known Trademark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等字樣標識的牌匾,帶“中國馳名商標”字樣牌匾突出使用了“中國馳名商標”字樣。經查,當事人經北京蘇稻食品工業有限公司授權、北京市前門大街管理委員會綜合執法組施工許可後,自行製作了帶有“中國馳名商標”字樣牌匾,並懸掛於店門左側牆壁。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五款:“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罰款”的規定,東城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做出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亮點】

該案對於在執法中正確區分“馳名商標”正當使用與違法使用的界限做了探討,對將“馳名商標”作為榮譽稱號並突出使用,用於廣告宣傳等經營活動的行為依法進行了處理。

該案的查處對於將馳名商標用於經營活動的行為具有警示作用,引導企業正確認識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具有重要意義。


13、北京泰客隆商貿有限公司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案件介紹】

2019年4月28日,豐臺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對豐臺區某地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北京泰客隆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汽車配件帶有的商標分別與大眾汽車股份公司第G708041號“大眾”圖形商標、奧迪股份公司第8567229號“奧迪”圖形商標、戴姆勒股份公司第G1089299號“奔馳”圖形商標相同,經商標權利人的代理人鑑定不是商標權利人生產或授權生產的商品。

經調查,當事人於2018年8月6日至2019年3月6日,從上門推銷商販處以每套35-56元的價格購進帶有奔馳、奧迪、大眾圖形標識的剎車片和剎車盤1233套,以每個18-25元的價格購進帶有奔馳、奧迪、大眾圖形標識的火花塞2053個,以每個5元的價格購進帶有奧迪圖形標識的剎車線45個,上述侵權商品的進貨金額共計90610元。當事人於2018年8月6日至2019年4月28日,分別以每套50-90元不等的價格售出帶有奔馳、奧迪、大眾圖形標識的剎車片和剎車盤132套,以每個26-35元不等的價格售出帶有奔馳、奧迪、大眾圖形標識的火花塞208個,以每個10元的價格售出帶有奧迪圖形標識的剎車線21個,銷售收入共計14428元。檢查時,尚有帶有奔馳、奧迪、大眾圖形標識的剎車片和剎車盤1101套,火花塞1672個,剎車線24個未售出。按照當事人經營過程中的銷售價格計算,上述庫存商品的價值共計119977元,違法經營額共計134405元。執法人員同時查明,當事人從上門推銷商販處以每個0.2-3元不等的價格購進帶有大眾、奧迪、奔馳圖形標識的包裝箱、包裝盒7250個,用於包裝商品對外銷售。檢查時,上述包裝用品尚未使用,庫存價值5940元,違法經營額5940元。

經商標權利人的代理人鑑定,當事人銷售的帶有奔馳、奧迪、大眾圖形標識的剎車片、剎車盤、火花塞、剎車線均不是商標權利人生產或授權生產的產品,當事人使用的帶有大眾、奧迪、奔馳圖形標識的包裝箱、包裝盒不是商標權利人生產或授權生產的產品,均為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當事人上述的行為分別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和第(一)項所指的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以及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和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品行為。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沒收侵權商品,並罰款421035元。

【案件亮點】

剎車片、剎車線等配件作為制動和點火輔助系統的主要部件之一,對行車安全起著關鍵作用。然而,有人卻在剎車片上動起“歪腦筋”,通過生產假冒知名品牌剎車片,從中獲取高額利潤。市場上一些價格低廉的汽車零配件,大多是從不法商販處購進,非正規廠家生產。這種銷售假冒知名品牌汽車零配件的行為不僅侵害了註冊商標權利人的利益,同時還隱藏著較大的安全隱患。

汽車配件侵權案件中汽車配件的商品分類細碎繁雜,本案參考尼斯分類表和司法解釋認定“相同商品”具有指導意義。本案因涉及三個商標的多種商品,在調查取證和違法經營額計算方面都具備一定的複雜性。侵權汽車配件,特別是侵權剎車片,不但損害了商標權利人的合法利益,也可能給消費者造成安全隱患,甚至是人身傷亡。本案對嚴厲打擊銷售侵權汽車配件違法行為,營造良好市場環境具有積極社會意義。


14、李某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案件介紹】

2018年12月28日,我局接到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移轉的《檢察意見書》,對李某等三人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罪的行為因犯罪情節較輕不予起訴,建議我局對該三人違反行政管理法規的行為進行審查處理。

經我局調查,當事人李某(北京雨李神防水材料經銷中心)於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25日期間購入三種帶有“雨虹YUHONG”文字、拼音、圖形組合標識的防水卷材共1379卷,在北京市豐臺區某地銷售。截至2018年4月25日,當事人售出彈性體SBS改性瀝青防水卷材1×10m2共861卷,銷售金額85115元。當事人庫存改性瀝青頁岩面防水卷材1×10m2共78卷、聚乙烯雙面自粘防水卷材1×20m2共86卷、彈性體SBS改性瀝青防水卷材1×10m2共354卷,上述庫存商品價值108736.44元。當事人銷售上述防水卷材的違法經營額共計193851.44元。

當事人於同一期間,自上述防水卷材送貨人員處接受其贈送的帶有“雨虹YUHONG”文字、拼音、圖形組合標識的合格證1卷。截至檢查時,當事人尚未使用過此卷合格證,庫存數量為1卷。無違法經營額。

當事人銷售的防水卷材及合格證上帶有“雨虹YUHONG”文字、拼音、圖形組合標識與北京東方雨虹防水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第1258881號註冊商標相同,經商標權利人鑑定,均為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當事人的行為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所指的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沒收侵權商品,並罰款970257.2元的處罰決定。

【案件亮點】

本案是一起司法機關移送行政機關的案例。一是違法現象典型。近年來,銷售侵權商品違法行為仍是商標侵權的常見表現形式。本案當事人從上門推銷人處購進假冒“雨虹”防水卷材謀取利益,屬非法渠道購進侵權商品謀取非法利益的典型方式。二是案件具備代表性。本案首先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移送行政機關立案處罰,避免了非刑案件的行政責任缺位,有效解決了程序缺失問題,形成了對商標侵權違法分子形成強烈震懾。三是執法效果有影響。建築材料領域侵權假冒危害性較大,一旦用於建設施工,將產生極大安全風險。本案的查處,不僅避免了大量侵權建材流入市場,震懾了侵權假冒違法行為,同時,提示建築施工行業經營者加強採購管理,杜絕施工安全隱患。

本案按照與轄區檢察機關探索建立的行政機關與檢察機關之間行刑銜接工作機制,由區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辦理的涉嫌犯罪案件,在決定不起訴後直接移送市場監管機關對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理,實現了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和行政機關三方信息的互通,有效彌補了傳統行刑銜接中潛在的漏洞,堵住了監管死角。


15、北京奧音星球商貿中心侵犯“EVISU”註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件介紹】

2019年9月25日,門頭溝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稱北京奧音星球商貿中心銷售標有“EVISU”商標的服裝,涉嫌商標侵權。門頭溝區市場監管局高度重視,主動聯繫“EVISU”註冊商標權利人乾璽貿易(上海)有限公司參與檢查,現場發現帶有“EVISU”商標的短袖T恤72件,售價260元/件。經乾璽貿易(上海)有限公司鑑定,上述商品非其生產或授權生產。經查,當事人於2019年8月從個人手中購進上述商品,未建立進銷貨臺賬和詳細賬目,未能提供發票等能夠證明貨物來源的進貨憑據。截至檢查之日,當事人未銷售侵權商品,違法經營額為18720元。當事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指的侵權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並結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七章第一節三百九十一條,門頭溝區市場監管局對北京奧音星球商貿中心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EVISU”短袖T恤72件,罰款70000元。

【案件亮點】

該案是門頭溝區近期查處的較為典型的服裝類侵權案件。近年來,不法商家緊盯年輕人的市場從中牟利,從銷售廣為人知的運動型品牌服裝到逐步定性在年輕人喜歡的小眾潮牌上。該案的特殊性在於當事人經營場所選址在購物商圈,欺騙性較強,易造成消費者誤解。儘管該案數額並不巨大,但本著對消費者負責,對商標權利人負責的態度,執法部門及時立案查處,定性準確,過罰相當,有力震懾了商標侵權行為。


16、吳某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案件介紹】

2019年6月23日,北京市密雲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杭州諾貝爾陶瓷有限公司舉報,稱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準備用於密雲區鼓樓南大街東側某影城裝修使用的1167塊“NABEL”瓷磚為侵犯其第1300350號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北京市密雲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19年7月3日對上述行為展開立案調查。

經查,上述1167塊“NABEL”瓷磚為2019年6月10日,當事人吳某在北京市密雲區鼓樓南大街東側某影城,銷售給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銷貨款4.8萬元。當事人吳某不能證明上述瓷磚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上述事實有當事人身份證複印件、現場筆錄及現場照片、杭州諾貝爾陶瓷有限公司出具的《鑑定報告》、當事人陳述、《材料銷售合同》等證據佐證。

當事人吳某的行為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銷售侵權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北京市密雲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對當事人處以沒收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瓷磚1167塊,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另案調查。

【案件亮點】

瓷磚是在房屋裝飾裝潢過程中廣泛使用的產品。不法者銷售假冒偽劣瓷磚,以此降低成本牟取非法利益。本案是對於建築工地上、房屋裝修過程中銷售侵權假冒瓷磚行為的查處。對於此類案件的查辦思路、調查取證和違法行為定性等方面,本案具有典型意義,具有一定行政執法指導價值。


17、北京海晴國華商貿中心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案件介紹】

當事人於2018年12月通過個人途徑購進侵犯商標註冊人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第768790號圖形商標標識的胸針9件,標價299元/件;耳釘5對,標價199元/對;侵犯商標註冊人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第799412號、第G1189929號、第G546534號圖形商標女鞋3雙,其中2雙標價399元/雙,一雙標價299元/雙;侵犯商標註冊人普拉達有限公司第1260952號圖形商標女鞋2雙,標價399元/雙;侵犯商標註冊人康恩泰有限公司第5920215號圖形商標男士襯衣5件,標價299元/件。

我局執法人員會同北京精粹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鑑定人員於2019年1月9日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當事人銷售的上述商品被北京精粹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鑑定人員現場鑑定為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並出具《鑑定書》。我局執法人員當場對當事人涉案商品進行了扣押,調查過程中未發現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上述商品當事人均無法證明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截至我局查獲時止,當事人未售出上述相關商品,違法經營額7076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所指的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順義區市場監管局責令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作出沒收侵權商品、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亮點】

該案是一起保護涉外商標權利人權益的案件,執法部門及時立案查處,定性準確。不僅維護了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更保護了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受侵犯,體現出我國平等保護中外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政策。


18、北京文榮福旺餐飲店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案

【案件介紹】

當事人在位於北京市順義區李橋鎮李家橋村中心街27號的經營場所從事熱食類食品製售的餐飲服務。自2018年9月13日開始提供餐飲服務時,在其經營場所門楣上、門上均使用了含有“張亮麻辣燙”內容的標誌,在“美團”當事人的網店中也使用了含有“張亮麻辣燙”內容的標誌提供餐飲服務;當事人從事上述餐飲服務使用含有“張亮麻辣燙”內容的標誌與商標註冊人黑龍江省張亮餐飲有限公司第22161996號“張亮麻辣燙 ZHANGLIANG我們不一樣!”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容易引起消費者誤解導致混淆”,且當事人未獲商標註冊人黑龍江省張亮餐飲有限公司的許可;至2018年11月15日當事人停止侵權行為時止,當事人違法經營額5.0325萬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順義區市場監管局作出罰款50325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亮點】

近年來,一些違法分子將使用他人註冊商標行為的“陣地”轉移到農村市場,發現和查處難度較大。執法部門在檢查過程中發現後及時立案查處,定性準確,過罰相當。通過執法部門的查處,中小企業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得到維護,同時,也積極保障了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19、北京宏豐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案件介紹】

2019年7月16日,執法人員接到“茅臺”酒註冊商標權利人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對當事人投訴,當事人銷售侵犯“茅臺”酒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經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用於銷售的53度500毫升茅臺酒6瓶(其中:1瓶擺在貨架上,5瓶存在庫房),經“茅臺”註冊商標權利人鑑定,執法人員發現擺放在貨架上的標示“茅臺”註冊商標的白酒,價籤標價每瓶1499元,我局對上述涉嫌侵權的茅臺酒採取了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

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涉嫌侵犯貴州茅臺酒註冊商標專用權的53度500毫升茅臺酒的進貨票據等合法取得的證據材料。根據侵權商品標價和數量,當事人的違法經營額為8994元。

當事人事後對商標權利人的鑑定結果持異議,我局執法人員告知當事人可於出具鑑定報告的15日內,向商標權利人提出,但當事人超過15日,未向商標權利人提出異議。

當事人2年內曾經有2次侵犯貴州茅臺酒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第1次:2018年3月29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處罰決定書號:京工商通處字〔2018〕第175號;第2次:2019年5月28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處罰決定書號:京工商通處字〔2019〕第396號。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所規定的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且當事人2年內實施3次相同的商標侵權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如下: 1.沒收侵犯貴州茅臺酒註冊商標專用權的53度500毫升茅臺酒6瓶;2.罰款20萬元。

【案件亮點】

當事人違法經營額雖然僅是8994元,但在2年內第3次銷售侵犯“茅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故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第3次銷售侵犯“茅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的違法經營行為處罰20萬元。本案當事人2年內侵犯同一種註冊商標的專用權的特點,對於這樣的侵權違法行為,執法機關應當從重處罰。



20、“快手”APP短視頻背景音樂作品侵權案

【案件介紹】

2019年1月8日,北京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根據舉報線索,對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案進行調查。經查: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間,當事人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其運營的手機APP“快手”向公眾傳播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權的《愛上愛》《地鐵》《繁華》等15首音樂作品。無非法經營額,無違法所得。2019年4月1日,北京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依法對其作出罰款人民幣7.5萬元的行政處罰。

該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 第(一)項的規定,構成了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北京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於2019年4月1日,依法對其作出罰款人民幣7.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亮點】

本案系短視頻侵權典型案件,本案的查處,對短視頻平臺作品的使用,尤其是背景音樂的使用起到了規範作用,對強化平臺自律自糾,加強版權保護,推動行業正向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有效提高了企業版權保護意識。

近兩年,短視頻的版權問題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北京作為視頻網站的聚集地,短視頻治理也引起了各級領導的高度重視,北京總隊積極開展專項打擊,本案作為短視頻背景音樂侵權問題,對整個行業的正規發展提供了有力引導。


21、“新浪網”未經授權,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主流報刊新聞作品案

【案件介紹】

2019年1月10日,北京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根據舉報線索,對北京新浪互聯信息服務有限公司涉嫌侵犯著作權案進行調查。經查:於2017年1月至2019年1月期間,當事人北京新浪互聯信息服務有限公司運營的網站“新浪網”(www.sina.com.cn)未經著作權人南方報業傳媒集團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2018年A股IPO融資約2000億元》《音樂開始盈利 “失敗”中有可貴的開端》等381篇作品,無非法經營額,無違法所得。2019年1月23日,北京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依法對其作出罰款4萬元的行政處罰。

該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 第(一)項的規定,構成了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北京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於2019年1月23日,依法對其作出罰款人民幣4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亮點】

互聯網的發達,讓人們獲得信息的速度不僅快,還有量上的龐大。但負效應是,傳統新聞媒體的版權問題成為互聯網時代各家媒體的一塊“心病”,“劍網2019”專項行動也將深化媒體融合發展版權專題保護作為重點任務,嚴厲打擊未經授權轉載新聞作品的侵權行為,本案中,作為互聯網知名網站未經權利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傳播傳統報業文章,造成惡劣影響,本案的查處,有效維護了主流報刊的合法權益,有力震懾了未經授權轉載主流媒體新聞作品的侵權行為。

新聞聚合類平臺特別是自媒體中存在的版權亂象成為近年來社會關注點,案件歷時不到一個月,高效查處,對打擊侵犯新聞作品著作權行為起到了有力震懾,推動主流媒體不斷提升傳播力、引導力、影響力、公信力。


22、北京華夏樂博諮詢有限公司利用加密鎖侵犯軟件著作權案

【案件介紹】

2019年4月16日,北京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根據舉報線索,對北京華夏樂博諮詢有限公司涉嫌侵犯軟件著作權案進行調查。經查,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期間,當事人北京華夏樂博諮詢有限公司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非法複製著作權人的“廣聯達BIM安裝計量軟件(GQI2019)”及“廣聯達BIM土建計量平臺(GJT2018)”兩款軟件,貨值總金額52800元,無違法所得。

該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構成了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複製著作權人的軟件行為。依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北京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於2019年6月24日,對北京華夏樂博諮詢有限公司作出沒收非法財物,罰款人民幣21.12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亮點】

利用加密鎖侵犯軟件著作權行政保護第一案。此案權利人廣聯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擁有100餘項軟件著作權,推動了我國建築行業的智慧化升級。本案對培訓機構、建築企業等多方主體敲響警鐘,使相關從業者更加了解軟件侵權盜版的認定及潛在風險,有利於提高權利人的著作權保護意識。

隨著軟件的大規模使用,侵權現象屢禁不止,本案通過對侵權方給予大額罰款,有效保護了國產軟件企業的發展,優化了營商環境。


23、柔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傳播電子出版物案

【案件介紹】

2019年3月12日,北京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根據舉報線索,對柔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侵權案立案調查。

3月19日,北京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公司經營場所現場檢查,對該公司運營情況、在線英語培訓產品等進行了現場檢查。3月28日,該公司授權委託人吳昊到總隊接受調查詢問,並提交了相關證明材料,執法人員就該公司開辦的在線英語培訓課程使用部分圖片和文字涉嫌侵權的情況進行調查詢問。經查,2017年10月至2019年3月,該公司未經著作權人麥克勞希爾全球教育股份有限公司許可,通過多人云視頻會議軟件ZOOM平臺進行網絡授課,向公眾提供含有Wonders教材等電子出版物。

該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條的規定,構成了通過信息網絡擅自向公眾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行為,依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北京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於2019年5月21日,對柔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20萬元。

【案件亮點】

該案被國家版權局評為全國“劍網2019”專項行動十大案件、2019年度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十大案件。該案屬於新型網絡侵權模式,侵權方式系利用雲視頻會議系統,在一對多實時授課過程中向公眾提供權利人作品,版權執法部門對利用雲視頻會議系統傳播盜版境外出版發行機構教材行為進行嚴厲查處,又一次對侵犯涉外出版發行機構著作權的違法行為從快、從嚴、從重打擊,體現了中國政府依法嚴格保護知識產權的堅定立場和鮮明態度,也是執法部門對查辦新型網絡侵權案件的有益探索。

作為網絡互動教學侵權行為行政處罰第一案,該案權利人麥格勞-希爾教育是全球領先的教育出版商,侵權方系國內知名教育培訓機構,侵權行為危及各方利益、尤其嚴重損害了學習者與出版方的權益,不僅會對我國的版權交易環境產生危害,而且會影響正常教育活動的順利開展,該案高效查處,及時制止,得到權利人充分肯定,維護了廣大學生的合法利益,再次彰顯我國嚴格知識產權保護的鮮明態度。


24、中興華睿科技發展(北京)有限公司侵犯新聞作品著作權案

【案件介紹】

2019年6月28日,北京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受理中央宣傳部版權管理局移轉案件,材料中權利人新華通訊社稱中興華睿科技發展(北京)有限公司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

總隊以涉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作品案由對該公司以一般程序立案。北京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單位經營場所進行了行政執法檢查。經現場檢查,確認“新華絲路網”(www. xhslw.com.cn)是中興華睿科技發展(北京)有限公司開辦和運營的網站,該網站向公眾傳播大量涉及“一帶一路”的文字及攝影作品,這些作品主要為該單位未經許可轉載自新華通訊社運營的網站“新華絲路”(www.imsilkroad.com)和“新華網”(www.xinhuanet.com)的文字及攝影作品。2019年7月9日,該單位法定代表人潘海江到總隊接受調查並同時補充提供了相關證明材料及證據材料,並進行了簽字確認。

經查,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期間,當事人中興華睿科技發展(北京)有限公司未經著作權人新華通訊社許可,通過其運營的網站“新華絲路網”(www.xhslw.com.cn)向公眾傳播《“一帶一路”結碩果 中哈合作再向前》《白俄羅斯新聞部希望與中國加強媒體合作》等文字及攝影作品的違法行為。侵權文字作品共計140篇,攝影作品共計110篇,合計250篇。

該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 第(一)項的規定,構成了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 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北京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於2019年7月29日,依法對其作出罰款人民幣20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亮點】

該案被國家版權局評為全國“劍網2019”專項行動十大案件、2019年度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十大案件。“劍網2019”專項行動將深化媒體融合發展版權專題保護作為重點任務,嚴厲打擊未經授權轉載新聞作品的侵權行為,嚴肅查處自媒體通過“標題黨”“洗稿”方式侵犯新聞作品著作權的行為,該案被侵權作品為“一帶一路”新聞及圖片,該案的查處,有力震懾了濫用他人文字作品、圖片作品的惡劣行為,對強化媒體版權保護、推動媒體融合發展具有積極作用。

在媒體融合快速發展的當下,一些實力弱的媒體每日推送,大多靠轉載蹭熱點,高質量的原創內容成為稀有,隨之各種篡改新聞標題、洗稿和未經許可轉載問題不斷髮生,加強媒體版權保護迫在眉急,該案件歷時不到一個月,高效查處,對打擊侵犯新聞作品著作權行為起到了有力震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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