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老賴總想著借錢不還?6種情形的民間借貸,法官一般這樣判

民間借貸的關係成立是得到法律的保護,為了降低借貸之間的風險性,借貸關係的成立需要有一些條條框框限定,才能保證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民間借貸雙方僅靠信用維持關係,很多借貸手續出現不完整性,缺少擔保抵押,缺少法律保障,這樣很容易引起糾紛。為了避免借貸糾紛,法寶在線整理了以下相關內容給大家閱讀。

為什麼老賴總想著借錢不還?6種情形的民間借貸,法官一般這樣判

1、借條中的姓名

原告持有借條而借條上所載出借人姓名與原告姓名同音不同字,可認定原告系實際出借人。借條持有人為實際出借人僅是基於日常經驗的一種推定,並非絕對。在借款人具有合理異議,或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借條的記載內容時,人民法院應當按照證據規則的相關規定,要求借條持有人提供證據進一步證明。

2、孤證存疑的借據

原告起訴還款的依據僅有借據且借據存在多處疑點,其訴訟請求難獲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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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多張借條與總條

債務人出具多張借條而最後一張借條含有“共”字等表合計意思的,可將其認定為總條性質。不論是多少次借款,只要是同一個借款人,而且在總借條上寫明償還日期,金額,雙方簽名,利息,借款時間,多張借條與總借條判決結果是一致的。

4、脅迫下的欠條

正常情況下這種欠條是無效的。一般情況下,如果不能證明借條是在被脅迫的情況下寫的,需要承擔償還責任,如果想要避免承擔清償責任,就要提供證據證明是在被脅迫寫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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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借用他人信用卡

借用他人信用卡消費並承諾還款的,形成借貸關係,並需支付怠於還款造成的滯納金損失。

6、轉賬憑條作為證據

銀行轉賬的憑證能夠說明一方當事人將借款打款給了另一方,匯款只能說明當事人之間存在資金上的往來。但並不能證明基礎債權關係的性質及成立,因為基於買賣、交付貨款、還款等原因而給另一方轉賬的情形是客觀存在的。

債權人僅以轉賬憑條為據主張系借款並要求償還,債務人主張並非借款但未能舉證證明,則應認定轉賬憑條所記載數額的借款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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