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通過虛假訴訟逃廢債務,當心被追究刑事責任!

或許您對虛假訴訟這個名詞有些陌生,但是我相信您肯定見過虛假訴訟行為。還記得《離婚律師》中有一個橋段是:董大海寫了很多欠條,虛構很多婚內債務,債權人拿著欠條準備起訴苗錦繡。這個就是典型的虛假訴訟行為。

所謂虛假訴訟,就是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行為

最高院:通過虛假訴訟逃廢債務,當心被追究刑事責任!

虛假訴訟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了很多年,但是一直沒有有效的手段去解決,所以在《離婚律師》中羅莉面對董大海這種行為的時候,也只是對池海東進行了鄙視和言語上的“人身攻擊”,而沒有提供法律上的策略進行反擊。而現在這部劇可以增加一個橋段了,羅莉可以擲地有聲地告誡董大海和池海東,請他們首先評估自身的刑事風險,再決定要不要以虛構的債務提起訴訟。

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設了虛假訴訟罪。正式用刑罰的手段規制虛假訴訟行為。而2018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了《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對虛假訴訟犯罪行為的界定作出了規定。

《解釋》第一條規定:

採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關係,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一)與夫妻一方惡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債務的;

(二)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債務關係和以物抵債協議的;

(三)與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惡意串通,捏造公司、企業債務或者擔保義務的;

(四)捏造知識產權侵權關係或者不正當競爭關係的;

(五)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捏造的債權的;

(六)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或者對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優先權、擔保物權的;

(七)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權、繼承等民事法律關係的其他行為。

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的,以“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論。

最高院:通過虛假訴訟逃廢債務,當心被追究刑事責任!

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值得注意的是,該罪的最高刑期為7年有期徒刑。

根據《解釋》的規定,造成一下後果的,將面臨3-7年有期徒刑的刑期:

1、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項情形,造成他人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2、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情形之一,嚴重干擾正常司法活動或者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的

3、致使義務人自動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財產給付義務或者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財產權益,數額達到一百萬元以上的

4、

致使他人債權無法實現,數額達到一百萬元以上的

5、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數額達到十萬元以上的

6、致使他人因為不執行人民法院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的判決、裁定,被採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

此外,作為案件代理人的律師有被認定為共犯的風險。

最高院:通過虛假訴訟逃廢債務,當心被追究刑事責任!

《解釋》規定:

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等訴訟參與人與他人通謀,代理提起虛假民事訴訟、故意作虛假證言或者出具虛假鑑定意見,共同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前三款行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妨害作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最後需要說明的是,虛假訴訟罪是以憑空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犯罪。對於以捏造的事實提起行政訴訟或者刑事自訴的,不應認定為虛假訴訟罪,而應以誣告陷害罪、妨害訴訟等處理。此外對於提起訴訟的基本事實是真實的,但在一些證據材料上弄虛作假,企圖欺騙司法機關獲取有利於自己的裁判的行為,不應認定為虛假訴訟罪,對這類行為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予以罰款、拘留。構成妨害作證、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等其他犯罪的,按照相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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