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眾生苦痛的原因在於實“我”計執。我的定義是常一主宰,從我(妄執)的本性說,我是樂的,從我所表現的作用說,是自我作主,由我支配的權力意志。我到底是什麼?從凡情所執的我來說,不外乎“即蘊計我”、“離蘊計我”二類,一般所說我去、我拿、我喜歡、我想像、我作為、我認識等等都是不離自己的身心——五蘊。所以一般的我執都是執五蘊為我的。但是五蘊是和合體,且又是生滅無常的,苦的,這與“我”的定義是常一的、主宰的、樂的正相矛盾。因此,說五蘊就是我,從理論上是講不通的。
我們可以具體地分析一下,色、受、想、行、識五蘊到底有沒有“我”。所謂色即是物質的根身,這根身是由地水火風四大種成分和合構成的。分別具有“堅”、“溼”、“暖”、“動”的性質。如骨肉臟腑、血液、體溫、氣息等即為四大種所造色的體現。地大成分構成堅性,故有任持的作用;水大成分就有溼性,故能凝聚不失的作用,火大成分就有熟變作用,風大成分能起運動作用。四大是對整個物質世界的基本分類,可以說是組成物質的基本元素。四大遍一切物質界,彼此融會和合構成物質。人之色身也是如此。一旦這四大離散,色身也就壞失。如人死後,氣息沒有了,血液也停止循環,體溫也就不存在了,接著津液離散,皮肉腐化,剩下一堆白骨,終究也要化為糞土,歸還大地。故色身無“我”。
受想行識四蘊是屬於心裡活動的精神現象,心理現象不如物質現象那樣容易了知,要自己從反省的工夫中去理解。佛觀察心理的主要活動分為三類:一受蘊,在我們與外境接觸時,內心上生起一種領納的作用。如接觸到可意的境界時,內心起一種適悅的情緒,這名為樂受;接觸到不可意的境界時,內心起一種不適悅的情緒,即是苦受。另有一種非可意非不可意的境界,使人有一種不苦不樂的感覺,此名舍受。把一切所領納的精神作用合起來稱為受蘊。二想蘊:想是在內心與外境接觸時所起的認識作用,凡舉思想上的概念以及對於外境的瞭解、聯想、分析、綜合都是想的作用,把一切構劃聯想、概念合起來成為想蘊。三行蘊:行是造作的意思,與外境接觸時,內心生起如何適應、改造等的心理活動,依之動身發語而成為行為。行是意志的,以此執行對境界的安排與處理。其他的心理活動,凡是受、想所不攝受的都可以包括在這行蘊裡,把一切內心的活動,善惡的行為歸納起來為行蘊。四識蘊:也是心理活動,是以一切內心的活動為對象的,就把主觀上的受想行等客觀化了,於此等客觀了的受想行生起了別認識的作用。識一方面是一切精神活動的主觀力,一方面即是受想等綜合而成為統一性的。把各種心識合在一起成為識蘊。
通過以上分析,若沒有外境,內心的精神活動就生不起來。所以能起內心的活動,是因為有許多條件和合而成的,離開條件,精神的獨一實在性就不可得。在這五蘊當中找個自我是沒有的,有的不過是物質與精神現象所起的協調作用而已。若離此五蘊想找一實體的自我,是找不到的。身體是色,身心上的苦樂感是受,認識事物的形相是想,意志上所起的欲求造作是行,了別統攝一切心裡活動是識。除此各種活動以外,還有什麼是實體的自我呢?佛為破眾生實我計執,故說五蘊無我。有部學者以為佛說五蘊無我,這個我雖是無的,而五蘊法是有情組成的元素,是實有,這是不知佛所說的密意。我執雖然除去,法執又轉深,因此說“五蘊皆空”。五蘊中的自我固不可得,五蘊法的自身也不可得,因為五蘊法也是由因緣而存在的,由此所起的作用和形態都不過是關係的體現。如果五蘊的某一點是真實的,那末這就是我了。事實上真實的自我不可得,故五蘊皆空。但這種體現、作用與形態雖空,而幻有的作用還是存在的。如五蘊和合的身心有動身發語的作用,有身軀四肢寬長的形態存在。
離蘊計我,這是其它一般宗教主張的,他們認為除五蘊外,別有是常是樂的微妙而神秘的我。有的說我與五蘊是相屬的,以五蘊是屬於我,是我的工具。我利用足就能走,利用了眼睛就能見,利用意識就能明瞭認識。有的說是相互存在的,如我比五蘊大,五蘊就在我中。五蘊比我大,我就存在於五蘊中。這些離蘊計我的主張,若以正理推求,決不能成立。因為離開五蘊就不能證明我的存在,不能顯出我的作用,而眾生執我,都是不離身心自體的。離蘊有我,那麼這個我不但支配自己的身心,而且也可以支配他人的身心。這個我不僅是一身,而是多身了。事實上這樣的我是不存在的。個人身心活動不能帶動他人身心的活動,故離蘊亦無我。我不過是依身心和合相續的統一性,假名施設而已。我本不出這二類,後來佛法中的犢子等部,執有“不即蘊不離蘊”的不可說我,這是誤解世俗的施設我為自相有,“執假為實”的分別妄執。
眾生的苦痛不外內外兩種,屬於內自身心的,如生老病死等,屬於外界引起的,如愛別離飛怨增會、求不得等。這一切的苦難,根源都在眾生把自己看成實有體性,大至一國,小至一家,互相鬥爭,苦痛叢生,這都是由於不能明白無我的道理。於是不惜犧牲他人以滿足自己。我這樣想這樣做,你也這樣想這樣做,於是彼此衝突,相持不下,無邊苦痛就都跟著而來了。若知一切法都是由於條件和關係而存在,人與人之間是互相依賴而生存,則彼此相求,彼此相助,痛苦也就不生了。總之,若處處以自我為前提,則痛苦因之而起,我執為出生一切痛苦錯亂的根本,由此眾生在生死中輪迴不息。若了達諸法性空——無我,則苦痛自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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