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銳評】破除“同命不同價”,是社會發展進步的體現

【正義銳評】破除“同命不同價”,是社會發展進步的體現

據報道,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4月3日就最新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標準發出通告,2020年1月1日起發生的侵權行為引發的各類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統一按照上海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上海市居民人均消費支出計算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


2019年,上海市城鎮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3615元,農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195元,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9442元。以60歲以下受害人的死亡賠償金為例,按照居民標準,賠償金為1388840元,按照農村標準,則只有663900元,賠償金額提高了一倍多,如果不統一,城鄉之間賠償金差別巨大。


對人身損害賠償,按照城鄉不同標準進行賠償,一直以來,就被廣為詬病。在重慶,曾發生過14歲的女孩何源和兩名同學因卡車側翻同時喪生,由於戶口差別,肇事方賠償兩名同伴家屬20餘萬元,賠償何源家屬僅8萬元。生命都是無價的,同學同齡同車遭遇事故,賠償作為撫卹傷痛的補償措施卻大不相同,顯然與“人人生而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理念不符,難免引起二次傷害和社會觀念撕裂。


按照城鄉居民不同標準,進行人身損害賠償,是長期以來城鄉二元結構、發展不平衡等客觀原因造成的。經濟發展相對落後的階段,如果統一按城市標準,可能造成難以履行等後果,反而達不到賠償效果。但不統一城鄉居民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因戶口和實際居住地分離帶來標準差異,引發了不少糾紛,增加了群眾訴累,也不利於實現城鄉居民人身權利的平等保障、彰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


截至2019年,我國社會經濟持續發展進步,城鎮常住人口已達84843萬人,城鎮化率已達60.6%,統一標準有了一定基礎。2019年4月15日公佈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的意見》明確提出,要“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改革人身損害制度,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最高人民法院於2019年9月下發《關於授權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的通知》,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根據各省具體情況在轄區內開展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統一城鄉賠償標準試點工作。


目前,除上海外,山東、雲南、安徽、河南、內蒙古自治區等省市的高級人民法院也相繼印發《關於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對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進行統一城鄉賠償標準試點。現在,上海公佈統一城鄉賠償的標準,讓我們看到了“同命不同價”走進歷史垃圾堆的曙光,這是我國社會經濟發展有了切實進步的體現,對於平等保護城鄉居民人身基本權利,推進我國民主政治進步,讓人民都能從改革發展進步中獲得實惠,都有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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