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個國家和地區實用新型制度概覽

實用新型—四兩撥千斤的小專利

德國於 1891 年頒佈實施了《實用新型保護法》,是公認的世界第一部實用新型法,至今有120餘年的歷史。目前,世界範圍內實用新型制度大都具有審查快捷、獲權容易、有效保護小發明的特點,企業運用實用新型制度保護自身權益,往往能夠得到“四兩撥千斤”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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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國家和地區可以申請實用新型專利保護?

到目前為止,世界上有約120個國家和地區實行了實用新型或類似的制度,其中有93個國家和地區有本國或本地區的實用新型制度,另外27個國家分別作為非洲地區工業產權組織(ARIPO)和非洲知識產權組織(OAPI)的成員國引入實用新型制度。在“一帶一路”沿線,有37個國家或地區設立了實用新型專利制度(不含中國)。目前已知,11個國家的實用新型採用單獨立法,分別是:愛沙尼亞、奧地利、丹麥、德國、芬蘭、韓國、捷克、羅馬尼亞、日本、斯洛伐克、匈牙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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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國家/地區如何審查實用新型專利?

世界範圍內對於實用新型專利的審查模式,主要可以分為8類審查模式:

(1)形式審查制(僅對形式缺陷進行審查);

(2)初步審查制(對形式缺陷和部分實質性缺陷進行審查,但不進行現有技術檢索);

(3)實質審查制(通過現有技術檢索對新穎性和/或創造性進行審查)

(4)形式審查制+評價報告(或類似制度)(評價報告是指報告出具方通過現有技術檢索,至少對實用新型的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做出評價的一種具有法律意義的文件,檢索報告、現有技術報告、專家報告、技術評價報告、檢索服務均歸類於評價報告類似制度);

(5)形式審查制+異議制(異議是指實用新型核准註冊後,對該實用新型提出不同意見,請求撤銷該實用新型註冊的程序);

(6)形式審查制+請求實審;

(7)初步審查制+評價報告;

(8)初步審查制+請求實審。

各國/地區主要採用的審查方式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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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國家/地區實用新型專利保護哪些客體?

世界範圍內對於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客體,主要可以歸納為3類:

(1)對產品及方法均給予保護(是指除實用新型相關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不予保護的對象以外的所有產品、工藝和方法,與發明專利的保護客體相同);

(2)僅保護具有形狀構造的產品(是指除實用新型相關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不予保護的對象以外,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其結合進行改進的產品,材料、組分不在保護之列);

(3)保護所有產品(是指除實用新型相關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不予保護的對象以外的所有產品,包括材料、組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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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很多國家或地區的實用新型相關法律法規對其保護客體還進行了更具體的限制,如將科學發現、材料變化和要素變更、化學物質及其應用或製備、醫藥、材料、美學特徵、科學理論和數學方法、智力活動規則、信息再現、生物技術發明、動植物品種、平面產品等排除在保護客體之外。具體內容在後文重點國家實用新型制度中予以詳述。


這些國家/地區實用新型專利保護時限?

對於實用新型專利保護期限,各國/地區的規定有所不同:

(1)中國、德國、日本等45個國家和地區的實用新型保護期限為10年且不可延長,其中奧地利的保護期限起算日期為申請日當月最後一天,肯尼亞的保護期限起算日期為授權日。非洲地區工業產權組織(ARIPO)和非洲知識產權組織(OAPI)的實用新型保護期限也為10年。

(2)印尼、烏拉圭、韓國、阿聯酋、馬來西亞等5個國家和地區的實用新型保護期限為10年且可延長。

(3)埃及、菲律賓、柬埔寨、希臘等12個國家和地區的實用新型保護期限為7年且不可延長;

(4)羅馬尼亞、泰國、中國澳門等5個國家和地區的實用新型保護期限為6年且可延長至10年;

(5)法國、烏克蘭等3個國家和地區的實用新型保護期限為6年且不可延長;

(6)巴西、葡萄牙等5個國家和地區的實用新型保護期限為15年且不可延長。


這些國家/地區實用新型專利創新性要求?

不同國家/地區的實用新型制度,對新穎性和創造性往往有不同的要求,通常可歸納為幾類:

(1)絕對新穎性要求(“絕對新穎性”是指相對於國內外出版公開和使用公開的現有技術具備新穎性);

(2)絕對新穎性+絕對創造性要求(“絕對創造性”是指相對於國內外出版公開和使用公開的現有技術具備創造性,創造性高度與發明專利相同);

(3)絕對新穎性+較低創造性要求(“較低創造性”是指相對於國內外出版公開和使用公開的現有技術具備創造性,創造性高度相對於發明專利較低);

(4)相對新穎性要求(“相對新穎性”是指相對於國內外出版公開和國內使用公開的現有技術具備新穎性);

(5)相對新穎性+絕對創造性要求;

(6)本國新穎性要求(“本國新穎性”是指相對於本國或本地區內出版公開和使用公開的現有技術具備新穎性);

(7)本國新穎性+較低創造性要求;

(8)相對新穎性+相對創造性要求(“相對創造性”是指相對於國內外出版公開和國內使用公開的現有技術具備創造性,創造性高度與發明專利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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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國家/地區實用新型專利制度概覽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公佈的實施實用新型制度2015年申請量前25的國家和地區排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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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實用新型專利制度

【法律依據】

德國實用新型法(2016年4月4日修訂)

德國實用新型法實施細則(2012年12月10日修訂)

【定義和保護客體】

實用新型用於保護新的、具有創造性步伐並適於工業應用的發明創造。下列各項的原理及活動不屬於實用新型的主題:1.發現、科學理論和數學方法;2.美學創作;3.用於智力活動、娛樂、商業活動的計劃、規則和方法以及數據處理系統的程序;4.信息的再現;5.生物技術發明。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發明創造、動植物品種以及方法不屬於實用新型的保護客體。

【審查方式】

德國實用新型採取登記制+檢索報告制度。在申請符合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專利局應當在登記簿中進行註冊登記。對申請的主題不作新穎性、創造性以及實用性的審查。德國專利局依請求進行公開出版物的審查,以判斷實用新型申請或實用新型的主題是否具有可保護性。請求可由實用新型申請人或專利權人以及任何第三人提出。專利局將現有技術狀況通知申請人或專利權人,且在由第三人提交請求時,通知該第三人以及申請人或專利權人,並在專利公報上出版該通知。

【保護期限】

實用新型登記的保護期為十年,自申請日起算,屆滿於十年後申請月的最後一天。當事人可以通過在登記日起得第四年到第六、七、八年以及第九、十年繳納維持費來維持權利。權利的維持應當記載的登記簿上。以下情形,實用新型權利終止:(1)專利權人向專利局書面提交聲明放棄實用新型的;(2)沒有及時繳納維持費的(專利收費法第7條第1款、第13條第3款或第14條第2-5款)。

【創新性要求】

德國實用新型實行相對新穎性標準。如果一項實用新型的主題不屬於現有技術的一部分,應當認定其具有新穎性。現有技術包括申請日前,公眾通過書面記載或者在本法適用地域內公開使用,能夠公開獲得的任何知識。在申請日前六個月內的書面記載或公開使用,如果是建立在申請人或者其原權利人的構想基礎上的,不應當認為是現有技術。如果一項實用新型的主題能夠在包括農業在內的任何一種產業中製造或者使用,應當認為其是適於工業應用的。

對於創造性要求,德國實用新型法第1條第1款規定,實用新型用於保護新的、具有創造性步伐並適於工業應用的發明創造。而德國發明的創造性要求表述為:具有創造性活動。因而德國實用新型的創造性要求為“具有創造性步伐”,與發明的創造性要求在表述上存在差別。然而根據德國學者相關研究以及有關判例,德國實用新型創造性與發明的創造性要求的差別並不明顯。


日本實用新型專利制度

【法律依據】

實用新案法(1959年頒佈,2008年4月18日修訂施行)

【定義和保護客體】

日本實用新案是指利用自然法則作出的技術思想創作。第3條規定:作出了產業上可以利用的、與物品的形狀、構造或者組合相關的實用新型可獲得登記。害於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者公共健康的實用新型,不能獲得實用新型登記。由此可見,日本的實用新型僅保護產品的形狀或構造。

【審查方式】

作出了產業上可以利用的、與物品的形狀、構造或者組合相關的實用新型之人,除下述實用新型之外,均可就其實用新型獲得實用新型登記。對於實用新型登記申請或者實用新型登記,任何人都可向特許廳長官請求有關該實用新型登記申請所涉及的實用新型或者登記實用新型的技術性評價。實用新型權依設定登記而產生。日本的實用新型採用登記加評價報告的審查制度,登記後申請人便獲得實用新型(專利)權。

【保護期限】

實用新型權的存續期限,自實用新型登記申請日起十年終止

【創新性要求】

日本實用新型權利不可授予如下申請:一、實用新型登記申請之前在日本國內或者外國已公知的實用新型;二、實用新型登記申請之前在日本國內或者外國已被公開實施的實用新型;三、實用新型登記申請前在日本國內或者外國所發行的刊物上已有記載的實用新型或者公眾通過電信線路可獲知的實用新型。日本實用新型的新穎性要求為絕對新穎性。實用新型登記申請之前,具備該實用新型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知識者根據前款各項中的實用新型能極其容易作出實用新型的,儘管有該項之規定,也不能獲得實用新型登記。從法律文字規定來看,日本實用新型的創造性要求低於發明專利,而在實際審查操作中標準相同。

【評價報告】

任何人在實用新型登記申請後都可向特許廳長官請求實用新型技術評價。在提供其有關登記實用新型的實用新型技術評價書並警告之前,實用新型權人或者專用實施權人不能對侵害其實用新型權或者專用實施權的侵害人等行使其權利。實用新型權人或者專用實施權人對侵害人等行使其權利或者提出警告的,如果確定的審判決定宣告實用新型登記無效的,其應當承擔賠償因行使權利或者其警告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的責任。但如果是基於實用新型技術評價書的實用新型技術評價行使其權利或者提出警告的,或者其他的相當謹慎的行使權利或者提出警告的除外。日本的實用新型評價報告雖然也是一種技術證據而不能確認實用新型權的存廢,但是由於法中規定了權利人在侵權警告前提供評價報告的義務,且不提供評價報告會承擔潛在的賠償責任,使得評價報告在日本實用新型制度中的作用非常重要。


奧地利實用新型專利制度

【法律依據】

實用新型法(2016年1月1日施行)

專利法(2016年8月1日施行)

【定義和保護客體】

奧地利所有技術領域中新的、有創造性的、適於產業應用的發明創造,均可申請實用新型進行保護。並且所述的發明創造包括基於數據處理設備的邏輯程序。但是,所述的發明創造特指不包括髮現、商業理論和數學方法;具有美感的形狀作品;遊戲、商業活動以及數據處理設備程序的智力活動的計劃、規則和方法以及信息再現。由此可見,奧地利的實用新型保護產品的形狀和構造,以及基於數據處理設備的邏輯程序。

【審查方式】

奧地利每份實用新型申請均由專利局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包括對於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的審查,以及申請人是否可享有實用新型的保護權利,申請是否符合申請程序。若不存在與實用新型的公開和登記相違的疑慮,則根據法第19條作出檢索報告。奧地利的實用新型審查採取形式審查及檢索報告相結合的制度。

【保護期限】

實用新型保護期從公開日起算,最晚結束於申請日當月月末起算的十年後

【創新性要求】

實用新型法視為新的發明創造,是指其不屬於現有技術。現有技術是指在申請的優先權日之前通過書面或口頭描述,或通過使用或其他方式的公開為公眾所知的一切技術。奧地利實用新型的新穎性要求為絕對新穎性。實用新型法中無特別規定。

【評價報告】

若不存在與實用新型的公開和登記相違的疑慮,則由專利局作出檢索報告,包括專利局出具報告的時間、對新穎性、創造性進行評述的審查文件。檢索報告以權利要求書為基礎,檢索報告最快在申請日起6個月內出具。


法國實用新型專利制度

【法律依據】

知識產權法典(2016年10月9日)

【定義和保護客體】

法國工業產權保護的發明是包括從提交申請之日起六年期間發行的實用證書。涉及發明的步驟和能夠在所有技術領域中可工業應用的新發明可獲得專利。實用證書和發明專利一樣保護除生物材料外的產品和方法。

【審查方式】

在法國申請發明專利,申請人須自申請日起18個月內提出檢索請求並繳納相關費用。如果申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檢索請求或未繳納相關費用,INPI則依法向申請人頒發實用證書。

【保護期限】

法國實用證書從提交申請之日起六年期間內有效。

【創新性要求】

發明如果不是現有技術的一部分則被認為是新的。現有技術包括申請日之前通過書面或口頭說明提供給公眾的專利申請,以及通過使用或任何其他方式被公眾所知。法國實用新型的新穎性要求為絕對新穎性。法國實用證書和專利共同屬於“發明”,只是審查和獲權方式不同,法律條文本身並未區分兩者創造性。

【評價報告】

對於實用證書,任何人可以向INPI提出評價報告請求。評價報告的內容和專利審查報告內容相同。


俄羅斯實用新型專利制度

【法律依據】

《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四部分(2008年1月1日起生效,2015年1月1日修訂)

【定義和保護客體】

俄羅斯實用新型是與裝置有關的技術解決方案。但是僅涉及製品外形並滿足於美學需求的解決方案以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客體不作為實用新型予以保護。

【審查方式】

實用新型專利性的條件包括新穎性、工業實用性和披露充分性,而且將包括前案檢索。因此,俄羅斯的實用新型採用實質審查。申請人和第三人有權請求對實用新型申請進行確定現有技術水平的信息檢索,與之比較的結果可用於評價實用新型的專利性。一件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也應符合單一性要求。

【保護期限】

2015年1月1日及之後的專利申請專利權的有效期自專利申請最初提交日起算,實用新型10年。

【創新性要求】

實用新型專利性的條件包括新穎性,如果實用新型的實質特徵集合在現有技術中不是已知的,則該實用新型具有新穎性。現有技術包括該實用新型優先權日之前,在世界範圍內有關與所申請的實用新型相同用途的已經出版成為公知的資料,以及在俄羅斯聯邦已經使用成為公知的資料。現有技術還包括由其他人在俄羅斯聯邦提出的、具有較早優先權的、已經公開的所有發明申請,已經在俄羅斯聯邦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無創造性要求。


韓國實用新型專利制度

【法律依據】

實用新型法(2015年1月1日施行)

專利法(2015年1月1日施行)

【定義和保護客體】

韓國實用新型是利用自然法則的技術構思的創造,實用新型權利授予關於物品或物品組合的形狀或構造的適於工業實用的裝置。實用新型權利不可授予如下裝置:與國旗或國家裝飾相同或相似的裝置;有可能違背公共秩序、道德或有害公共健康的裝置。由此可見,韓國的實用新型僅保護產品的形狀或構造。

【審查方式】

實用新型採用實質審查制和請求審查制,任何人可在申請日起3年內向韓國知識產權局提交審查請求,審查請求不可撤回,逾期未提交審查請求的,該實用新型申請視為撤回。韓國的實用新型採用與發明相同的請求實質審查制度。

【保護期限】

實用新型權利的保護期限自實用新型權利建立登記之日起,至申請日後10年截止。如果實用新型權利建立的登記從申請日起超過4年,或者從審查請求日起超過3年,則該實用新型保護期限可以延長相應的延遲時間。韓國實用新型的保護期限為自申請日起10年,因審查原因造成的授權延遲,則其保護期限可獲得相應延長。

【創新性要求】

實用新型權利不可授予如下裝置:申請日前在韓國國內外為公眾所知、製造、使用、分配、出租、進口或提供用於分配或出租的裝置;申請日前在韓國國內外被公開出版和發行的出版物報道或通過電信線路為公眾所知的裝置。上述裝置為現有技術裝置。此外,還規定了牴觸申請的情形,但發明人或申請人相同的實用新型或發明不構成牴觸申請。韓國實用新型的新穎性要求為絕對新穎性。

申請日前,裝置所屬領域具有普通技能的人員在現有技術裝置的基礎上可容易製造的裝置也不可授予實用新型權。申請日前,發明所屬領域具有普通知識的人員在現有技術發明的基礎上可容易創造的發明,不具有可專利性。發明是指利用自然法則的技術構思的高度先進的創造。從法律規定來看,韓國實用新型的創造性要求低於發明專利,而在實際審查操作中標準基本相同。


越南實用新型專利制度

【法律依據】

知識產權法(2005年11月29日頒佈)

【定義和保護客體】

在越南,實用方案專利應當滿足以下要求:新的、具有工業實用性。以下發明創造不予保護:1、科學發現和科學理論,數學方法;2、智力活動、訓練家畜、遊戲和商業活動的設計、計劃、規則和方法;計算機程序;3、信息展示;4、只屬於美學特徵的設計;5、動植物品種;6、除微生物外的主要應用生物特性的動植物的生產方法;7、人類和動物的疾病預防、診斷和治療方法。

【審查方式】

自申請日或者優先權日其36個月內,實用方案專利應當提出實質審查申請。沒有在規定期限內提交實質審查申請的,該實用方案註冊申請在該期限到期後視為撤回。越南的實用方案專利採用請求實質審查制度。

【保護期限】

實用方案專利自授權日起有效,其保護期限自申請日起10年

【創新性要求】

如果實用方案註冊申請在申請日或優先權日之前,在國內外沒有使用公開、書面公開或者以其他形式公開,則視為具有新穎性。越南實用方案專利的新穎性要求為絕對新穎性。在申請日或優先權日之前,在國內外使用公開、書面公開或其他形式公開的技術方案的基礎上,具有創造性進步,不能由本領域平均知識水平的人員簡單地創造出來的實用方案具有創造性。


印尼實用新型專利制度

【法律依據】

印尼專利法(2016年7月28日實行)

專利申請政府細則(1991年6月11日實行)

【定義和保護客體】

印尼實用新型(簡單專利)授予新的發明創造,對現有產品或方法的改進,並可以產業應用。發明創造不包括:美學產物;有關於腦力活動的內容;遊戲;商業方法;僅包括計算機程序的方法;信息展示;下列形式的發現:1、已知產品的新用途;2、沒有給已知成分的化學結構帶來重要區別及顯著效果的新的成分形式。

【審查方式】

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日後六個月內提交實質審查申請,沒有在期限內提交請求或者未繳費的申請應當視為撤回。

【保護期限】

簡單專利的保護期限自申請日起10年,可以延長兩年。

【創新性要求】

新的發明創造應當與在先的技術公開不同;在先的技術公開包括印尼國內外書面公開、口頭公開、使用公開或者其他的能夠使專家完成該發明創造的形式公開;在先的技術公開包括在印尼提出的申請,其申請日在本申請的申請日或優先權日之前,公開日在本申請實質審查的申請日當天或之後。如果該發明創造是本領域技術人員無法預知的,則其具有創造性;判斷該發明創造是否可以預知應當考慮在申請日時的本領域技術人員,或者有優先權的,應當考慮在最早的優先權日時的本領域技術人員。


意大利實用新型專利制度

【法律依據】

工業產權法(2005年2月10日頒佈,2010年12月2日修訂)

工業產權法實施細則(2010年1月13日頒佈)

【定義和保護客體】

實用新型專利授予能夠針對機械或其部件、儀器、工具或實用對象的實現功能性改進的新的模型,例如具有特定構造、佈置或部件的組合的新模型。對機器整體的專利保護不包括對其中單獨零件的保護。實用新型專利保護包括使用了同樣的創新理念的模型。意大利實用新型只保護產品的形狀構造。

【審查方式】

實用新型採取形式審查,審查申請是否符合形式要求和客體要求。

【保護期限】

實用新型保護期限自申請日起10年

【創新性要求】

現有技術包括在申請日前國內外通過書面、口頭、使用或其他形式的公開。現有技術也包括在申請日之前提交,公開日為申請日或申請日之後的意大利申請或者指定意大利的歐洲申請。意大利實用新型的新穎性要求為絕對新穎性。對於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相對於現有技術不是顯而易見的,則該發明創造具有創造性。判斷創造性的現有技術不包括牴觸申請。


中國香港實用新型專利制度

【法律依據】

專利條例(第514章)(1997年6月27日施行)

專利(一般)規則(第514C章)(1997年6月27日施行)

【定義和保護客體】

任何發明如能作工業應用,並且是新穎的和包含創造性,即屬可享專利。條例並未對短期專利作進一步的限定,即短期專利的保護客體同標準專利相同。

【審查方式】

短期專利僅為形式上的審查。除有明文相反規定外,不承擔對短期專利的任何以下問題的審查義務:(a)該項發明的可享專利性;(b)申請人是否有權享有該項申請中所聲稱具有的任何優先權;(c)該項發明是否已在申請中妥為披露;或(d)相關條款內指明的任何事項。

【保護期限】

短期專利的有效期最長為

8年,須在第4年屆滿後續期一次。

【創新性要求】

任何發明如並不構成現有技術的一部分則視為新穎的。某項發明對有關技術的人而言並非是明顯的,則視為包含創造性。條例並未對短期專利的創造性作進一步的限定,即短期專利的創造性要求應與標準專利相同。


巴西實用新型專利制度

【法律依據】

工業產權法(又稱9279號法,1997年5月15日生效,2001年版)

【定義和保護客體】

如果一項實用新型申請具有工業應用的易用性,具有新的形狀或結構,並且涉及創造性的應用,使其使用或製造的功能得到改善,則其實用性或其一部分的可實現性可以獲得實用新型專利。以下不被認為是發明或實用新型:發現,科學理論和數學方法;純抽象概念;商業,會計,金融,教育,廣告,抽獎和檢查,計劃,原則或方法;文學,建築,藝術和科學作品,或任何美學創作;計算機程序;提供信息;遊戲規則;適用於人或動物體的手術技術和方法以及治療或診斷方法;自然界中發現的全部或部分天然生物和生物材料,即使從其中分離出來,包括任何天然生物的基因組或胚泡,以及天然生物過程。

【審查方式】

巴西實用新型審查採用初步審查制。

【保護期限】

自申請日起,實用新型專利權期限為15年。另外,自授權之日起,實用新型保護期限不少於7年。

【創新性要求】

實用新型新穎性與發明評價標準相同,為絕對新穎性。一項實用新型具有創造性,只要對於所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相對於現有技術,其應當是非普通、非慣用的。


泰國實用新型專利制度

【法律依據】

專利法(1979年)

【定義和保護客體】

小專利保護新的、可工業應用的任何發明創造。發明創造是指任何關於創造新產品、新方法或改進已知產品或方法的創新或發明。不受保護髮明創造包括:(1)天然微生物及其成分、動植物及其提取物;(2)科學或數學規則或原理;(3)計算機程序;(4)人類和動物疾病的診斷、處理和治療方法;(5)違背公共秩序、社會公德或損害公共健康、安全的發明創造。

【審查方式】

在小專利獲得授權登記前,需對其是否符合專利法的規定進行初步審查,初步審查即審查申請人主體資格、專利申請的文件是否齊備、文件的寫作是否符合要求、修改是否合法、申請的內容是否符合公共秩序、社會公德和單一性原則,以及是否屬於專利法保護的範圍等。小專利授權登記公告起1年內,利害關係人可就小專利是否符合專利法的規定提出實審請求,審查小專利是否具有新穎性和工業實用性。

【保護期限】

小專利的保護期限為自申請之日起6年;小專利的專利權人可請求延長其保護期限兩次,每次兩年;延長期限請求應在到期前90日內提出。

【創新性要求】

小專利保護新的、可工業應用的任何發明創造。發明創造是新的是指其不構成現有技術的部分,現有技術包括:(1)申請日前在國內為公眾所知或使用的發明創造;(2)申請日前國內外的公開出版物;(3)申請日前國內外授權的專利或小專利;(4)申請日前至少18個月在國外申請且未獲得授權的專利或小專利;(5)申請日前國內外公開的專利或小專利。並對12個月新穎性寬限期的情況進行了規定。小專利不需要具備創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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