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資格證幼兒保教知識與能力重點彙總:學前教育的原則

教師資格證幼兒保教知識與能力重點彙總:學前教育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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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前教育的原則

(一)教育的一般原則

1.尊重兒童的人格尊嚴和合法權益的原則

作為學前教育對象的兒童首先是一個人,是我們社會的一員。因此,他們享有人的尊嚴和權利。沒有對兒童的尊重,就談不上真正的教育。

(1)尊重兒童的人格尊嚴

兒童從一出生就具有人格尊嚴,他們與我們是同樣的一個社會成員,不能因為他們小而歧視他們,要杜絕對孩子隨意敷衍、盲目指責、任意羞辱的粗暴行為,更不能拿兒童作為寵物玩耍,隨意給他們起綽號,當眾披露他們的缺陷。教師要將兒童作為具有獨立人格的人來對待,尊重他的思想感情、興趣、愛好、要求和願望等。

(2)保障兒童的合法權益

學前兒童是不同於成人的正在發展中的社會成員,他們享有不同於成人的許多特殊的權利,如生存權、受教育權、受撫養權、發展權等,這反映了人類對兒童在社會中的地位和權利的認可與尊重。但是,學前兒童畢竟是稚嫩、弱小的個體,他們對自己權利的行使還必須通過成人的教育和保護才能實現。家庭、學前教育機構、社會應當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此,教師不僅是兒童的“教育者”,也應當是兒童權益的實際維護者。

2.發展適宜性原則

學前教育的出發點和最後歸宿都是促進兒童身心和諧發展。促進每一個兒童在現有的水平基礎上獲得充分的最大限度的發展。教師進行學前教育與課程的設計、組織、實施都應著眼於促進兒童的發展。所提出的教育目標,既不可任意拔高,也不能盲目滯後,內容的安排應以兒童身心發展的成熟程度為基礎,注重兒童的學習準備。按維果茨基的理論來說:即是要找準每個孩子的“最近發展區”,使每個孩子通過教學活動都能在原有的基礎上有所提高,即“跳一跳,摘個桃”。教師應充分了解兒童已有知識和理解能力、智力水平的基礎上,提出“略為超前”的適度的教育要求,把兒童發展的可能性與積極引導二者辯證地結合起來,即既不低估或遷就兒童已有的水平,錯過發展的機會,又不可拔苗助長,超出發展的可能性。

3.目標性原則

教育目標的最終實現,是一切教育活動的出發點和歸宿。教師不能任憑自己的愛好興趣或喜怒哀樂想怎麼做就怎麼做,實施教育的所有過程都必須緊緊圍繞教育目標來進行。貫徹這一原則應注意:

(1)把握目標的方向性和指導性

首先必須明確教育目標及其特點,把握教育目標的中心內涵和精神實質。由於教育目標是分層次的,有總體教育目標,有階段教育目標,有各領域、科目的教育目標,有具體的教育活動目標。其中,總體目標是具有方向性和指導性的,必須牢牢把握清楚準確;階段目標是承上啟下的目標,相對於教育的總體目標而言,對於教育活動的具體目標來說,它又具有一定的總體性:而每一次教育活動的具體目標,則是實現總體目標的基本單位。三個層次的教育目標相互制約,共同控制著課程組織的具體過程。

(2)注重教育目標實施過程的報考管理

課程發展目標是教師制訂教育計劃、組織教育活動的基本依據。實施過程中要求教師不僅注重基本目標的達成度,更要注重針對本班兒童的發展情況,及時調整目標或生成新的目標,形成以兒童發展為本的目標實施的報考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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