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說走就走,能行嗎?

小丞是一家航空公司的飛行員,基於個人發展的原因,向公司提出了辭職,公司不同意,並繼續給小丞發工資上保險,且不給小丞開離職手續和辦理飛行員的檔案的轉移資料。

員工說走就走,能行嗎?

小丞沒辦法,將公司告上法庭,最終判決小丞與航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並配合辦理離職的相關手續和轉移相關資料.

“京丞法律”提示,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小丞已經向公司提出了辭職報告,雙方勞動關係解除。

依據勞動合同法50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員工說走就走,能行嗎?

綜上,員工說走就走,完全可以,公司方面無權控制。

關注“京丞法律”,關注勞動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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