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要求房屋交易合同網籤備案全覆蓋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近日發佈《關於印發房屋交易合同網籤備案業務規範(試行)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應按照《房屋交易與產權管理工作導則》(建辦房〔2015〕45號)要求建立和完善樓盤表,並作為實行房屋網籤備案的業務基礎。

通知明確,在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範圍內開展房屋轉讓、租賃和抵押等交易活動,實行房屋網籤備案,實現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買賣合同、房屋租賃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網籤備案全覆蓋。各地房地產主管部門應按照房地產市場監測指標體系和數據標準,建立和完善房屋網籤備案系統。

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交易當事人等辦理房屋網籤備案的,應當進行房屋網籤備案系統用戶註冊,取得新建商品房買賣、存量房買賣、房屋租賃、房屋抵押等相應的房屋網籤備案系統操作資格。

通知要求強化房屋網籤備案數據基礎,各地應按照《房屋交易與產權管理工作導則》(建辦房〔2015〕45號)要求建立和完善樓盤表,並作為實行房屋網籤備案的業務基礎。

新建房屋樓盤表,通過預(實)測繪等獲取房屋物理狀態信息,經預售許可或現房銷售備案的,標註為可銷售房屋;存量房屋樓盤表,以實測繪建立的樓盤表為基礎,通過各項交易業務獲取並實時更新房屋相關信息。

未建立樓盤表的,可通過一次性集中補錄、隨同房屋網籤備案等業務補錄方式補建樓盤表。

通知強調,辦理房屋網籤備案的房屋,應具備相應的交易條件。以下情形不得進行房屋網籤備案:新建商品房未取得預售許可或者現售備案的;存在查封等限制交易情形的;政策性住房未滿足上市交易條件的;按政策限制轉讓的;租賃房屋存在禁止出租情形的;屬於禁止抵押範圍的。

房屋網籤備案系統應通過與自然資源、公安、財政、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金融、稅務、市場監管、統計等部門聯網,通過人臉識別、信息共享等手段,自動核驗交易當事人和房屋是否具備房屋網籤備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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