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當“保護傘”濫用職權,甘肅1鎮長獲刑三年兩個月!

近日,紅古區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間,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榆中縣和平鎮原黨委副書記、鎮長金某濫用職權一案,這是紅古區法院自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審理的首起涉“保護傘”案件。

紅古區檢察院指控,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金某在擔任榆中縣和平鎮黨委副書記、鎮長期間,與範某斌為組織領導的黑社會組織集團主要成員範某往來密切;濫用職權,通過範某虛列工程套取資金,並在徵地拆遷中,為違章建築給予非法補償,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共計5274135元,為範某斌、範某涉嫌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提供了資金幫助,助長了該犯罪組織做大成勢。

2月4日,被告人金某濫用職權案由紅古區檢察院移送起訴至紅古區法院。3月31日該案開庭進行了宣判,紅古區法院以被告人金某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兩個月,宣判後,被告人金某表示認罪伏法,不上訴。

充當“保護傘”濫用職權,甘肅1鎮長獲刑三年兩個月!

張某國等11人惡勢力集團案

一審宣判

3月31日,環縣法院通過互聯網依法對被告人張某國等11人惡勢力集團一案進行一審宣判被告人張某國、馬某山兩名惡勢力集團首要分子分別以非法經營、搶劫、尋釁滋事等罪名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罰金5.5萬元和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3.4萬元,其餘參與者禹某忠等9人分別被判處五年至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充當“保護傘”濫用職權,甘肅1鎮長獲刑三年兩個月!

環縣法院經審理查明,2012年至2017年期間,被告人張某國、馬某山、張某有、禹某忠為謀取非法利益,在甘肅環縣秦團莊鄉與寧夏鹽池縣麻黃山鄉交界處名為“溝拉壕”的地點合夥開設非法收油點,先後糾集被告人張某、姚某偉等人實施非法經營原油行為。為保障不斷獲取非法利益,張某國、馬某山、張某有、禹某忠、張某等人公然藐視國家法律,對抗油田安保單位,多次在甘寧交界處實施搶劫、尋釁滋事、非法侵入住宅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擾亂了當地經濟、社會秩序,影響惡劣。

環縣法院認為,以張某國、馬某山為首的惡勢力團伙人數眾多,有明顯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員較為固定,且分工明確,多次有組織的實施共同擾亂社會秩序的違法犯罪活動,屬惡勢力犯罪集團。綜合考量各被告人的犯罪起因、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認罪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塞翁失馬禍非福

法官調解化糾紛

近期,敦煌市法院七里鎮法庭審理了一起財產損害案件,矛盾雙方經過辦案法官的耐心調解,最終化解糾紛,案結事了。

王某系某公司的司機,2018年10月31日,王某駕駛公司的皮卡車前往肅北工廠送貨,途中,才某的一匹馬突然穿過公路,王某來不及停車,造成了馬匹重傷致死,皮卡車損壞嚴重的事故。案件審理過程中,因王某是某公司僱傭的司機,本院依據當事人的申請追加了某公司為本案被告,雙方數次協商不成,才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本案中,才某對自己的馬匹管理不善,導致馬匹隨意跑到了公路上,進而引發了此次事故。王某駕車撞死馬匹存在過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王某是在工作途中發生的事故,作為僱主,某公司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經過法官多次耐心調解,最終達成了王某賠償4000元,某公司賠償16000元,車輛修理費由某公司承擔的調解協議。

承包合同起糾紛

妥善調解保春耕

3月26日,景泰縣法院民事審判團隊妥善調解2起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原、被告雙方達成一致協議,表示將繼續合作,法院准許原告方撤回起訴申請。

充當“保護傘”濫用職權,甘肅1鎮長獲刑三年兩個月!

2019年11月,原告景泰縣一條山鎮人民政府和一條山鎮西銅社區居民委員會將西銅社區崔某某、韋某某兩戶農戶訴至法院,要求返還承包土地並支付拖欠的承包費。被告崔某某、韋某某所承包的土地系景泰縣人民政府從白銀有色西北銅加工有限公司收回的國有農用地,景泰縣人民政府收回土地後交由原告一條山鎮人民政府管理。由於案涉土地牽扯到農場職工及家屬交地方政府後的戶籍身份、口糧田等諸多歷史遺留問題,而農戶又面臨著春耕春播的緊要關頭,處理不當,輕則影響農戶春耕生產,重則影響脫貧攻堅任務的如期完成。

景泰縣法院民事審判團隊迅速行動,多次到鎮政府、社區、農戶家中瞭解情況,針對雙方爭議的焦點,梳理工作思路,從糾紛的根源找出“癥結”所在,對雙方當事人講法說理,因勢利導化解矛盾。最終,原、被告雙方當事人達成了一致共識,被告向西銅社區補交了承包費,原告表示會繼續與被告合作下去,法院依法准許撤回起訴的申請。

巡迴審判進家中

法官炕邊解糾紛

“法官,我前天干農活時絆倒,小腿骨折,現在臥床休息,沒有辦法到法庭參加訴訟。”在一起健康權糾紛案件開庭前,被告李某向高臺縣法院南華法庭反映,法庭核實情況後,在徵得原、被告雙方當事人同意後,決定將巡回法庭設置在李某家中。

充當“保護傘”濫用職權,甘肅1鎮長獲刑三年兩個月!

3月30日下午,南華法庭工作人員帶著國徽來到南華鎮南岔村李某家中,將國徽掛在屋內,簡單佈置好桌椅及身份牌。下午3點鐘,隨著法槌敲下,庭審正式開始。

關某與同村李某的糾紛始於2018年8月,雙方因灌溉田地發生爭執,導致關某手部受傷。後關某以健康權受到侵害,一紙訴狀將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醫療費等各項費用共計1.6萬餘元。庭審中,法庭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開展法庭調查,並充分聽取了雙方辯論意見。庭審後,合議庭從法理、情理出發,分頭對雙方當事人開展耐心細緻的調解工作。通過調解,雙方當事人情緒逐漸穩定,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並簽下了調解協議。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被判有期徒刑八個月

近日,肅州區法院審結了一起非法侵入住宅案。

王某是肅州區某鄉鎮村民,2002年11月因搶劫罪被抓獲刑7年,出獄后王某以開貨車為生,2019年10月8日凌晨,醉酒的王某在步行至西峰鄉村民趙某某家門口時,用腳踹、手砸趙某某家大門,趙某某閉門報警,王某砸爛玻璃從窗戶進入趙某某家中,警察及時趕到後將王某抓獲。

經肅州區法院審理認定,被告人王某違背住宅人意願,砸爛窗戶玻璃,翻窗入戶,形成對他人住宅權和人身權侵害,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執行案件信息

企業復工陷困局

百萬案款解燃急

2019年3月,瓜州縣柳園法庭審結了一起企業之間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判決被告新疆某建築工程公司支付原告柳園鎮某石材公司貨款139萬元,履行期限屆滿後,被告拒不履行,原告於2020年2月申請強制執行。受理案件後,被告公司電話無法接通,加之受疫情影響也無法進行線下查控,承辦法官利用“總對總、點對點”網絡查控,僅在其對公賬戶查到十萬餘元,除此之外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雖對該筆款項提起了凍結,但對於100多萬元的案款還差之甚遠,案件執行一度陷入僵局。

3月初,承辦法官在辦理另一起案件時,偶然得知被告公司財務人員的電話,幾經輾轉終於聯繫到了企業法定代表人。法官向其告知了不履行義務將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並通過類似案件分析,適時進行釋法說理。在法官的耐心勸說和疏導下,該企業法定代表人表示待新疆地域的企業復工後,會盡快履行義務,同時請求法官不要將公司拉入“黑名單”,企業信用出現問題將會使他們陷入融資難的困境。3月15日,被執行人新疆某建築工程公司如期將所有執行款匯到法院賬戶,至此,本案139萬元案件款全部到位,承辦法官也依法解除了對其公司賬戶的凍結。

鍥而不捨尋缺口

執行威懾巧攻心

近日,金川區法院通過宣講法律政策,成功執行一起“老賴”案件。

案件中,當事人楊某、藺某夫婦以購車為由向工商銀行金昌分行申辦了信用卡分期付款業務,借款159000元並由被執行人金昌某某公司提供擔保。之後,楊某夫婦以生意不景氣沒錢等種種理由久拖不予還款,直至銀行提起訴訟,共欠款本金64616.67元,利息及違約金11761.81元。

在案件執行中,法院工作人員發現此案與其它類似案件存在一個共同特點,就是欠款當事人對法律的認知度不高,法律意識淡薄。本案中,楊某的心理是隻要能從銀行貸出款來就行,根本不想還款,能拖則拖,能不還就不還,如果銀行訴至法院,最多也就拘留十五天,進去了有吃有喝還不受罪,反正法律也拿他沒辦法的“老賴”思想。對此,法院執行工作人員對當事人進行法制教育,向其耐心講解有關法律法規,講解國家政策,講解因此影響個人徵信的危害性和拒不履行還款義務帶來的不利後果等,勸其及時還款,不要以身試法,對其從法律、政策、道德等多方面進行宣講教育,最終促其自覺還款,保護了對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不受損失。

快速執結一起合同糾紛案件

日前,成縣法院通過微信送達、電話督促方式快速執結一起修理合同糾紛案件,得到了當事人的好評。

2018年12月,唐某駕駛機動車在成縣發生交通事故,成縣某修理公司對車輛進行了修理。因修理費問題成縣某修理公司於2019年7月將唐某訴至成縣法院,經調解由唐某支付成縣某修理公司修理費80000元。

協議約定的期限屆滿後唐某未能履行義務,成縣某修理公司遂申請強制執行,當時正值疫情防控期間,讓遠在重慶市的唐某來成縣領取材料顯然不實際。為此辦案人第一時間與唐某電話取得聯繫,並通過微信向唐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財產申報表等執行文書。緊接著辦案人通過電話、微信向唐某闡明法律後果,督促其履行義務,唐某表示未按期付款是因為保險理賠出了點問題,已支付了成縣某修理公司40000元,剩餘的40000元一定按期履行。案件執行完畢後,成縣某修理公司對執行人員在疫情防控期間快速執行案件表示了感謝,唐某對執行人員善意文明執行也表示讚賞。

竭盡全力促執行

幫農民工追回“血汗錢”

近日,寧縣法院在疫情期間堅持疫情防控與執行攻堅並重,驅行400多公里,成功執結了6件涉農民工工資案件。

充當“保護傘”濫用職權,甘肅1鎮長獲刑三年兩個月!

2014年至2016年,馬某某、張某某、鄭某某等6名農民工為甘肅某公司在承建寧縣菜園坪工程中提供勞務。工程竣工後,該公司僅支付了部分勞務費,剩餘部分該公司以經營困難無力支付為由長期拖欠。6名農民工多次催要無果,遂起訴至寧縣法院,辦案法官依法判處該公司限期支付馬某某、張某某、鄭某某等6人勞務費。

判決生效後,甘肅某公司拒不履行判決書所確定的義務,6位農民工申請強制執行。辦案法官多次與甘肅某公司溝通,被執行人均以企業現在經營困難暫無能力履行案件款為由,拒不履行。為儘快幫助農民工討回工資,3月下旬,寧縣法院專案執行成員驅車400多公里來到被執行人企業所在地,與該企業再次進行溝通,但該企業依舊辯稱無履行能力,執行幹警急中生智,在返程前對被執行人財產狀況做了最後一次全面查詢,功夫不負有心人,就在這次查詢時,該被執行人的賬戶正好剛到賬一筆工程款,執行人員立即趕往銀行將211.9566萬元案件款扣劃至法院執行專戶,併成功向6名農民工兌付了勞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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