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甘肅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指出,對失信主體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依法予以限制,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依法實行市場禁入。
《辦法》規定,進場交易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交易條件,需要相關部門審批、核准、備案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省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專業分類標準,組建全省統一的跨行業、跨地區的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入庫評標(評審)專家的動態管理,健全專家徵集、培訓、考核和清退機制。公共資源交易局(中心)負責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系統的日常管理和維護。
《辦法》明確,項目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在交易結束後的規定時間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或備案相關文件資料。公共資源交易過程中產生的電子文檔、紙質和音視頻資料等,按有關規定歸檔保存,保存期限不少於十五年,並提供查詢服務。項目單位依法需要保存的,應向其提供。公共資源交易實行信息公開公示制度。公共資源交易局(中心)應當按照規定將交易過程和交易結果等信息通過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予以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公開的除外。
《辦法》明確,各級發展改革和行政監督部門要協調推進公共資源交易信用體系建設,與社會信用信息平臺深度融合,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機制,信用信息作為對各類主體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各級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信用信息作為實施監管的重要依據,逐步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對失信主體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依法予以限制,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依法實行市場禁入。
《辦法》要求,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向社會公佈受理投訴舉報的電話、信箱、電子郵箱等,依法受理投訴和舉報,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作出處理。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主動監測公共資源交易過程和履約行為,重點查處圍標串標、虛假招標、交易信息洩漏等違法行為,處理決定及時共享至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並向社會公示。(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趙萬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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