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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說得好: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對於醉駕行為大家可謂深惡痛絕,但就是有人心存僥倖,不惜以身試法。這不,被告人馬某就是其中一個,其醉酒被抓獲後拒不認罪。而檢察官通過親歷性審查、復勘現場強化客觀事實證據,排除合理懷疑,以涉嫌危險駕駛罪提起公訴,有力指控犯罪。
”
案件回顧
2019年7月26日晚上,被告人馬某酒後駕車在建鄴區白龍江東街行駛,後下車嘔吐,被路人發現並報警。經檢驗,馬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68.1mg/100ml。
該案移送至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後,檢察官主證複核時,馬某一直辯稱自己喝醉酒後什麼都記不清了,馬某的辯護人也提出監控視頻太模糊,無法看清駕駛員就是馬某等種種辯解。為了查清案件事實真相,辦案檢察官仔細梳理研讀相關證據,先後補充調取了馬某的手機微信支付記錄、滴滴打車記錄及停車場員工的微信收款記錄等關鍵證據。
為儘可能還原案發事實,承辦檢察官聯合偵查人員特地選在天黑以後,冒雨趕赴本市白龍江東街復勘現場。通過模擬實驗、走訪群眾等親歷性審查活動,承辦檢察官進一步加強了內心確信,排除了存在他人駕駛的懷疑。
法庭審理過程中,公訴人出示自行補充偵查的證據並充分說理之後,被告人馬某當庭認罪悔罪。最終,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馬某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並處罰金三千元。
檢察官說法
刑事訴訟中的補充偵查,包括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和檢察機關自行補充偵查。在面對重大複雜、疑難案件,特別是主要證據有滅失風險,需要及時收集和固定證據時,辦案檢察官親歷案發現場進行走訪複核,尋找關鍵證人詢問了解相關情況,以便進一步釐清案件事實、排除合理懷疑,做出最接近事實、最客觀公正的判斷,為出席法庭公訴,更有力地指控犯罪奠定紮實的基礎。
△第二檢察部檢察官助理 周強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加強和規範補充偵查工作的指導意見》
第二條 補充偵查是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查清事實,補充完善證據的訴訟活動。
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提出補充偵查意見,審查起訴退回補充偵查、自行補充偵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證據材料,要求公安機關對證據的合法性作出說明等情形,適用本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
第六條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期間發現案件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存在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製作補充偵查提綱,連同案卷材料一併退回公安機關並引導公安機關進一步查明案件事實、補充收集證據。
人民檢察院第一次退回補充偵查時,應當向公安機關列明全部補充偵查事項。在案件事實或證據發生變化、公安機關未補充偵查到位、或者重新報送的材料中發現矛盾和問題的,可以第二次退回補充偵查。
第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過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自行補充偵查更為適宜的,可以依法自行開展偵查工作:
(一)影響定罪量刑的關鍵證據存在滅失風險,需要及時收集和固定證據,人民檢察院有條件自行偵查的;
(二)經退回補充偵查未達到要求,自行偵查具有可行性的;
(三)有證據證明或者有跡象表明偵查人員可能存在利用偵查活動插手民事、經濟糾紛、實施報復陷害等違法行為和刑訊逼供、非法取證等違法行為,不宜退回補充偵查的(四)其他需要自行偵查的。
人民檢察院開展自行偵查工作應依法規範開展。
(《意見》詳情戳:補充偵查工作該怎樣做?最高檢公安部的指導意見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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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建鄴區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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