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要切實加強對利用慈善資金投資的監管工作

剛才看一篇文章,作者說了一句話,慈善是有錢人的遊戲。這句話很有道理。比如說在美國,富人面臨一個很棘手的 問題,那就是遺產稅和贈與稅。美國聯邦遺產稅實行21級超額累進稅率,最高一級稅率為50%。而美國的這些大富豪,不僅利用慈善機構洗錢,還能獲得稅收優惠,一舉兩得。

美國的法律制度總體而言還是非常嚴格周密的。中國關於慈善的一些法律法規,出臺比較晚,有些法條的規定,可操作性也值得商榷,至多算是規範化指南。

比如說2019年1月1日才頒佈執行的《慈善組織保值增值投資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中關於使用慈善資金進行投資的規定: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活動,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直接購買銀行、信託、證券、基金、期貨、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

(二)通過發起設立、併購、參股等方式直接進行股權投資;

(三)將財產委託給受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監管的機構進行投資。】

其中第二條的管理規定,必然出現監管漏洞。

比如說A基金向B企業善款投資一個億,佔股30%。這個投資佔股看起來沒什麼問題,然而30%什麼概念呢?企業所有的重大決策都可以不經過你的允許,大股東可以直接做主。

儘管有這條法律規定,【慈善組織在開展投資活動時有違法違規行為,致使慈善組織財產損失的,相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然而真正追責是很難的,假如B企業不宣佈破產,這一條就落不到實處。

因為做企業經營,有盈有虧,今天虧錢不等於明天不賺錢,所以B企業只要不宣佈破產,就很難定義慈善組織的財產損失。

B企業在實際運作中,還可以把自己做成一個殼公司,真正盈利的是關聯企業。比如一筆交易本來能賺100萬,它把90%的利潤讓給關聯公司,最終慈善機構能分到的只有3%。就這3%,也可能只是賬面數字,作為大股東的B,年底還可以選擇不分紅。至於企業經營中存在的其他貓膩,那就更多了,這裡不再贅述。

在美國有一個職業叫做【專業籌款人】。在中國,一些家喻戶曉的明星乾的也是這個活,基金掛明星的名字,明星幫著吸收善款,機構的實際管理者和運營者另有其人。對於這些慈善機構,政府一定要加強法律監督,一定要落實【慈善組織的財務和資產管理制度、重大投資情況應當依法依規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的規定。

任何不受監督的權力必然產生腐敗。

有的人說,我就相信某某某。是的,我也相信某明星本人不會做這些勾當。問題是,你能保證實際管理者不出問題?你能保證機構裡的人不出問題?你保證某某某不出問題,更多的某某某你能保證嗎?

所以我們講,法律規定是紅線,任何人,任何組織都不能違反法律規定。對於慈善機構,一定要加強法律監督,慈善機構本身,也要依照法律規定,及時向社會公佈重大投資情況,不得隱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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