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头换面的产权调换协议@这些坑你不得不防


改头换面的产权调换协议@这些坑你不得不防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你以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之后就从此高枕无忧了?后续的事情远没有想象的那么简单,产权调换协议签不好,以后可能会面临很多糟心事!

下面产权调换协议签订过程的坑你不可不防!

1、选择房屋的顺序

这当然是越早越好,从而有机会选到称心如意的产权调换房。一般而言,选房的顺序是和签订协议的顺序是一致的。如果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而主管征收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且决定中的补偿方式是产权调换的,则按照被征收人的实际搬迁顺序来确定选房顺序。

2、房屋产权调换协议的名称(重点!!!)

房屋产权调换协议的名称是实践中被征收人非常容易忽略的细节!有些人可能会觉得叫什么无所谓,只要给房,合同内容自己满意就好了!在有的房屋征收项目中,征收补偿协议被换之以商品房置换合同、特惠商品房认购合同等。殊不知,这里的门道多着呢!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讲,房屋产权置换协议属于无名合同,不过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双方签订的合同的名称应当为------征收补偿协议!

这个名称的门道就在于被征收人能够获得的法律保障程度不同。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征收人基于征收补偿协议获得的产权调换房屋所有权优先于第三人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所获得的房屋权利。所有,可想而知,一旦征收补偿协议的名目改变,若开发商把房子卖了,被征收人很有可能丧失优先权,拿不到手房子。

实务中不是没有将固定而通用的征收补偿协议签成商品房置换合同、特惠商品房认购协议等名目,事后利用变更规划、隐匿楼盘存量甚至恶意出售、抵押等手段使得被征收人最终无法获得“约定”的产权调换的情形,被征收人一定要引以为戒!

3、产权调换房屋产权证的办理

实践中,很多被征收人拿到产权调换的房屋后,三到五年拿不到房屋产权证,这种现象很正常!更有甚者,签署了征收补偿协议之后,调换的房子三五年建不好,被征收人一直拿不到房子。实务中,对这种现象缺乏法律规定,所以各位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就要对这些内容约定清楚,切记不要被征收人的“甜言蜜语”所洗脑,所有承诺的东西只有落实到纸面上才是最靠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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