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7 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现在的房子形式存在多种多样,有些是商品房,有些是经济适用房,还有一些是职工配房,那么在离婚的时候,如何分割呢?

1、【成本价购买公房的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以成本价购买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公有住房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一般公平分割。

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2、 【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的分割】

限售期内的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在离婚诉讼中可以酌情进行分割。

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由一方在婚前申请,以个人财产支付房屋价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婚后以夫妻双方名义申请,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房屋价款,离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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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标准价购买公房的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以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而获得的“部分产权”,该“部分产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公平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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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单位分配房产的分割】

夫妻一方在婚后通过与用人单位取得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离婚时服务条件尚未实现的,一般应判归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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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小产权房分割】

对于已被有权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小产权房,法院一般不会对此进行处理;但违法建筑已经行政程序合法化的,那么可以按照双方当事人出资情况进行分割。

对于虽未经行政准建,但长期存在且未受到行政处罚的房屋,可以对其使用权做出处理,根据实际情况能够分割的,法院一般就直接进行分割;如果实在不能分割的,法院通常会采用协商、竞价、询价等方式进行给予适当补偿。

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法院对房屋的使用进行处理,但也并不代表对小产权房的合法性进行了认定,同样不能以判决书的内容向行政机关进行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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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公房承租权的分割】

离婚案件中涉及到公房承租权处理,属于直管公房的,法院一般会在判决中明确承租权以及承租关系的变更。

属于自管公房的,夫妻只有一方在产权单位工作,一般应把承租权确定在产权单位工作的人名下,另一方获得补偿;但经产权单位同意的,可以确定由另一方承租或共同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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