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內地人90%的港險理賠糾紛都是因為這個問題

我們先從一個香港保險拒保的案例來看


警惕!內地人90%的港險理賠糾紛都是因為這個問題

這家港險公司的拒賠理由也非常的簡單粗暴:“曾經住院,投保時沒有告訴我們這個事實。”

作為老客戶,L先生當然是無法接受這個結果了,所以立刻進行申訴,但是都沒有結果。無奈之下,L先生只能在海港城拉起了橫幅抗議,希望可以引起媒體關注,能成功把保費拿到。

實際上無論這個L先生如何拉橫幅,都無法得到賠償,這個問題的根本原因,是內地重疾險和香港重疾險的疾病告知的規則完全不同。

但是很多保險銷售人員在諮詢服務的時候,並沒有強調過這一點,導致內地客戶按照內地重疾險的告知規則來購買香港保險。

那麼這個疾病告知規則兩地有何不同?

內地重疾險:有限告知。

香港重疾險:無限告知。

內地重疾險有限告知,通俗來解釋就是投保文本中問詢到客戶的健康問題,客戶要如實告知。沒有提到的事情,可以不用告知,也不影響核保和後期理賠。

香港重疾險無限告知,通俗來解釋就是不管投保文本中有沒有問詢到,任何健康問題都必須如實告知,會影響核保也會影響後期理賠。

雖然有些從業人員扣字眼認為港險條款裡面沒有一條寫關於無限告知的情況,所以港險就不是無限告知,這純屬槓精了,因為一直以來港險的理賠糾紛主要來源沒有無限告知-----沒有問起所以不說。


如果客戶是購買香港重疾險,之前住院歷史,得過的任何疾病治癒了未治癒的,不管問不問,都要如實告知,告知之後,是否會核保通過這根據保險公司的核保評估來定。

但是如果沒有告知,一旦後期理賠的時候被發現,保險公司有理由以客戶不誠信為由,拒絕理賠,就會出現文章開頭那一幕。


但是很多人的確有如實告知的這個意識,為什麼還是會出現拒賠和糾紛?因為很多客戶心存僥倖,錯誤的理解保險中“兩年不可抗辯”這個條款,認為不管是否如實告知,只要過了兩年,保險公司就會無條件理賠。

這是大錯特錯。但是依然有太多的保險銷售如此這般誤導客戶,畢竟這樣好賣保險。


不可抗辯條款起源於英國,18世紀末19世紀初的英國壽險市場普遍實行嚴格的保證制度。這個條款規定保險合同生效一定時期之後,保險公司不能因為投保人誤告、漏告等理由拒絕賠付。這個條款在2009年傳入中國,條款中的“一定時期”被定義為“兩年”,詳細條款參見新保險法的第16條,兩年不可抗辯的法律條文原文如下:


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很多人解讀為:只要過了2年,保險公司就得無條件理賠,不管是否如實告知。

實際上並不是這樣,這個法律條文在重疾保險產品中的實踐是這樣的:

如果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公司的確不能解除保險合同,但是不賠的還是不賠。這裡不賠的情況包括---沒有如實告知的投保前的疾病及其相關疾病。

香港保險在兩年不可抗辯條款中執行的更加嚴格,這個條款要有效有個前提就是“最大誠信原則”,如果客戶不誠信,那麼兩年不可抗辯條款直接無效,保險公司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而有客戶在市場上說見過有之前沒有告知,但是港險那邊還是理賠的案例,這是怎麼回事?

因為這個疾病沒有影響到核保,就是如果當時疾病告知了也不影響正常投保,都會核保通過,這種情況下才會僥倖出現沒有如實告知,也照樣理賠的情況。但是誰知道什麼疾病影響正常投保,什麼疾病不影響呢。

所以無論什麼情況,如實告知都是省去以後理賠後顧之憂的唯一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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