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土地增值稅如何徵免

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土地增值稅如何徵免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8號)第八條一款規定:“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第十一條規定:“條例第八條(一)項所稱的普通標準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標準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級公寓、別墅、度假村等不屬於普通標準住宅。普通標準住宅與其他住宅的具體劃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納稅人建造轉讓的住宅符合下列各項標準的視為普通標準住宅:

(一)住宅小區建築容積率在1.0以上;

(二)單套建築面積在140平方米以下;

(三)實際成交價格低於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較易價格1.38倍以下。其中(二)、(三)項的具體標準以當地政府公佈的數據為準。

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本細則第七條(一)、(二)、(三)、(五)、(六)項扣除項目金額之和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之和20%的,應就其全部增值額按規定計稅。”

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規定:“十三、關於既建普通標準住宅又搞其他類型房地產開發的如何計稅的問題

對納稅人既建普通標準住宅又搞其他房地產開發的,應分別核算增值額。不分別核算增值額或不能準確核算增值額的,其建造的普通標準住宅不能適用條例第八條(一)項的免稅規定。

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土地增值稅如何徵免


土地增值稅清算辦法

一.土地增值稅的清算單位

土地增值稅以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為單位進行清算,對於分期開發的項目,以分期項目為單位清算。

開發項目中同時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應分別計算增值額。

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條件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

(1)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

(2)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

(3)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1)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築面積佔整個項目可售建築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未超85%,但剩餘可售建築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

(2)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3)納稅人申請註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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