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为该笔借款签字担保,为何要承担保证责任?

2019年11月,张木(化名)夫妇被银行诉至如东法院,要求其为小张(张木之侄)在该银行的48000元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而张木夫妇并没有为小张的借款签字担保,为何要承担责任呢?

如东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17年10月12日,老张(小张之父)因购买黄沙、石子向银行申请贷款,与张木夫妻协商担保事宜。但因老张年龄偏大,遂以小张的名义向银行申请借款。小张、张木夫妇与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约定了担保人自愿为借款人自2017年10月12日起2019年10月11日止,在贷款人处办理的最高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肆万玖千(49000)元的借款提供担保,借款人每次提款的借款期限自借款人实际提款日起至约定还款日止,以借据的记载为准,但任何一笔提款的还款日不得迟于本条所确定的借款额度使用期限的终止日。在此期间和最高本金余额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借款额度,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也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该笔借款老张已于2018年10月还清。但在2019年5月5日,小张又通过银行自助终端渠道借款49000元,截至2019年10月11日,小张只偿还借款本金1000元,尚有48000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未能偿还,故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小张偿还借款,并要求张木夫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庭审后,经承办法官多次沟通,小张与张木夫妇在2019年年底前共同向银行偿还了48000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银行撤回起诉。

法官说法:最高额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一个总的保证合同,为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同种类其他债权提供保证。该债权并不是特定的债权,只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期限且债权额度内进行交易,保证人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小张及张木夫妇与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合同已明确约定债权额度及保证期限。这一期限中小张向银行不超额度范围的借款,无需张木夫妇逐笔签字担保,张木夫妇都要承担保证责任。(供稿人:罗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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