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說法】被告涉嫌刑事犯罪 民事義務仍需履行

法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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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被告涉嫌刑事犯罪 民事義務仍需履行

被告涉嫌刑事犯罪 民事義務仍需履行

【法官說法】被告涉嫌刑事犯罪 民事義務仍需履行

【法官說法】被告涉嫌刑事犯罪 民事義務仍需履行

案件背景

浙江海亮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亮公司)成立於2013年,辦公地址位於杭州市濱江區。母公司海亮集團系國內民營企業第二十二強。海亮公司專業從事融資租賃業務,行業排名位於前列。天津傳化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傳化公司)系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第一批內資融資租賃試點企業。母公司浙江傳化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國家火炬計劃重點高新技術企業,系國內著名民營企業。


2017年5月,海亮公司、傳化公司分別向我院提起訴訟,請求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金華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保險公司)按照履約責任保證保險合同賠付保險金,賠償金額分別8100萬元和8300萬元。經審理後,我院支持海亮公司、傳化公司的訴訟請求。太平洋保險公司不服提出上訴,杭州中院維持原判決。兩個案件的判決已經生效,太平洋保險公司按照規定,已經全額賠付保險金。


基本案情

海亮公司、傳化公司分別與浙江眾海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眾海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約定兩公司向眾海公司提供融資租賃服務。太平洋保險公司、眾海公司和海亮公司、傳化公司分別簽訂《合作協議》,約定由眾海公司作為投保人,海亮公司、傳化公司作為被保險人及第一受益人向太平洋保險公司投保融資租賃合同項下履約責任保證保險。因眾海公司未按約向海亮公司、傳化公司支付租金,海亮公司、傳化公司向太平洋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遭拒。


經太平洋保險公司等五家保險公司舉報,金華市公安局金東分局於2017年9月13日對眾海公司涉嫌合同詐騙一案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偵查發現眾海公司與下游網吧之間簽訂的《電腦設備租賃協議》部分為偽造,涉嫌犯罪。全國各地多家融資公司起訴保險公司請求支付履約責任保證保險保險金。各地法院受理案件後,不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還有些法院處於搖擺觀望狀態。


裁判結果

濱江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雖然眾海公司偽造《電腦設備租賃協議》涉嫌犯罪,但該事實並不導致海亮公司、傳化公司和眾海公司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以及太平洋保險公司和眾海公司訂立的履約責任保證保險合同當然無效。眾海公司偽造《電腦設備租賃協議》的行為與上述融資租賃合同及履約責任保證保險合同之間確有牽連,但二者並非基於同一事實或屬於同一法律關係,兩案的融資租賃合同及履約責任保證保險合同的效力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獨立進行評價。履約責任保證保險合同應定性為保險合同,獨立於融資租賃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已經發生,被保險人海亮公司、傳化公司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即保險利益。據此,太平洋保險公司應向被保險人海亮公司、傳化公司支付保險金。


法官提醒

依法平等保護各類企業合法權益,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才能為民營企業發展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上述兩案的標的金額均高達8000餘萬元,對於民營企業海亮公司、傳化公司的存續和發展關係重大。正確認定眾海公司刑事犯罪和海亮公司、傳化公司與太平洋保險公司民事糾紛的關係是處理該兩案的關鍵。案件審理中刑民交叉問題是民事法官經常遇到的疑難複雜問題,人民法院應釐清刑事犯罪和民事糾紛是否為同一事實或同一法律關係,謹慎認定民事合同的效力。如果因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一有牽連即駁回起訴,會因公安機關偵查週期較長而使合法權利難以得到有效保護。本案在區分刑事犯罪和民事糾紛的基礎上,依法認定融資租賃合同和履約責任保證保險合同均為有效合同,保障了兩民營企業作為被保險人的合法權利。類似案件,上海高院、安徽高院等法院也陸續做出裁定,撤銷原審駁回起訴的裁定。


2017年9月8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營造企業家健康成長環境弘揚優秀企業家精神更好發揮企業家作用的意見》,2017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的通知》,2018年12月10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依法服務和保障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無不體現對民營企業家、民營經濟的高度重視。法院在處理這類疑難案件時,會堅持正確導向,著力提升司法服務,優化營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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