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適用房,離婚時可以直接平分嗎?

經濟適用房,離婚時可以直接平分嗎?

周先生和崔女士是一對普通夫妻,生活條件一般,於是申請了北京的經濟適用房。雙方共同出資購買了房子,購房價格為50萬元,因為申請人是周先生,所以就登記在他的名下。兩人後來因為感情不和離婚,但是對於該套經濟適用房,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周先生認為,該房子還不能進行上市交易,不能進行分割;崔女士認為,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該一人一半。

那麼,該經濟適用房應該如何來分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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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適用房指的是已經被列入國家計劃,由當地政府組織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集資建房單位建造,以極低的價格向城鎮中低收入家庭出售房屋,既是帶有保障性的商品住宅,又是一種為解決低收入人群住房問題的政策性安排。雖然經濟適用房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質,比如在買賣方面,一般會有一定的時間限制,但在本案中,雖然性質上屬於經濟適用房,但它仍屬於利用夫妻共同財產在婚後購買房屋,因此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在離婚時可以進行分割。

經濟適用房,離婚時可以直接平分嗎?

保障性住房帶有很強的政策屬性,以北京的經濟適用房為例,經濟適用房以2008年4月11日為分水嶺,在上市轉讓時,土地出讓金的交納采取老房老辦法、新房新辦法。老房按成交價的10%收取,新房按照市場價與購買差額70%收取。而且還有例外情形,北京34項重點工程的被拆遷戶,再次上市銷售經適房,只要房屋產權證滿五年、取得契稅完稅憑證,簽訂“購買經適房合同”的日期即使過了新老辦法的分界點,仍執行老辦法,享受“上市成交價10%”的待遇。

該案審理過程中,經女方申請,法院委託評估公司對上述房屋價值進行評估。評估結論為:“房產價值200萬元,在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滿五年後,可以按照市場價出售,但應按原購房價格和出售價格差的70%補交土地收益款,實際補交的土地收益款以交接時的價格為準,此次估價結果未扣除此費用。”該房屋房產證登記時間為2012年3月15日,當時尚不具備五年上市交易時限要求。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房屋系雙方共同財產,評估結論中指明房屋出售價格應當按原購房價格和出售價格價差的70%補交土地收益款,而評估結果未扣除此費用,所以法院確定房屋交易價值應對此予以扣除。根據查明的事實,訴爭房屋歸男方所有為宜,由其給付女方折價款,具體數額綜合房屋屬性、居住價值、新購房成本等因素依法酌定,最終確定男方給付女方折價款57萬元。本案中,法官考慮雙方對房屋的各自貢獻、過錯,房屋的面積、市場價的差額等因素,最後將房屋判歸周先生,酌情以扣除土地收益款後評估價的60%計算出折價款給崔女士。

經濟適用房,離婚時可以直接平分嗎?

因此,經濟適用房並不是按照市場價來直接平均分割,需要考慮到土地收益款的扣除,也考慮到照顧女方的原則以及新購房成本等因素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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