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離櫃概不負責。

  

  最近一連看到幾則跟銀行有關的新聞,說儲戶取錢時銀行多給了,當時誰也沒覺察,回頭銀行發現多給,跟儲戶要,儲戶不肯返還,理由是銀行櫃檯上有提示:現金離櫃概不負責。

  銀行無奈之下只得訴諸法律,其結果無一例外:儲戶必須退還多給的錢。

  對此判決大家議論紛紛,各有各的說法,認為既然銀行方說“現金離櫃概不負責”,那多給的錢就沒有必要歸還,因為這樣的約定是針對雙方的,而不是僅針對儲戶一方。你銀行多給了,要我退回,那銀行少給了,我儲戶當時沒有覺察,事後你銀行是不是也肯退回?

  

  實際上這樣的爭論不難解決:追根溯源,從法理上講,不當得利,必須退回,無論是哪一方。

  所以說,法院的判決,沒大毛病。

  問題在於,銀行的這塊提示牌,是有大毛病的。

  任何一個規定的出臺,都必須約束在法律的框架內,而不是俯視法律。銀行此規定,明顯沒有法理精神,有點“行大欺客”,甚至欺法律的意味。

  

  即便如此,個人以為,法院的判決依舊有商榷之處。

  一、儲戶多得的錢,屬不當得利,退回是應該的。

  二、銀行方多給錢,錯在銀行,過錯方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銀行方須向儲戶道歉,或者儲戶不用百分百返還多得的錢,扣留部份作為賠償。

  三、因錯在銀行,銀行方應登儲戶門去拿回多給的部份,而不是讓儲戶登銀行門退還。

  四、因此事造成其他後果,另行商議。

  

  若在櫃檯上交易後,儲戶發現銀行方少給了錢,怎麼辦?

  銀行方若少給儲戶錢,依舊是銀行方錯誤,因為準確付款是銀行最簡單也最起碼的職業要求。當然儲戶也有過錯,當面點清是必須的,但相比而言,過錯為輕。在此前提下,

  一、儲戶發現少付錢要求查賬、調閱監控時,銀行方應積極主動配合;

  二、銀行方必須返還少付部份(同樣因為是不當得利),並道歉,並承擔因此產生的相關合理合法費用,如來回交通費等,因錯在銀行。

  三、沒有當麵點清儲戶也有過錯,但不必為此承擔法律責任,原因很簡單,儲戶是客戶,同時也是弱者。若讓儲戶也承擔法律責任,會誘發銀行方惡意少付款,從而產生法律漏洞。

  四、若因此事造成其他後果,另行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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