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胜任工作,单位怎样调岗才能最大限度的避免劳动纠纷风险

《劳动和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有权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那用人单位的单方面调岗行为,是否要征求员工的意见呢

员工不胜任工作,单位怎样调岗才能最大限度的避免劳动纠纷风险

首先,无论是工作岗位的变动还是薪资的变动,单位在调岗这件事情上要符合合理性标准。比如工作岗位原先是销售的,单位不能将员工岗位调整成清洁员;原先薪资8千的,不能单方面将薪资调整成2千。

其次,薪资的调整,即便是符合了合理性的标准,但是全国各地不同的劳动仲裁机构或者法院都有不同的合法性认定标准。有的司法机关认为只要符合合理性,单位可以单方面调整工作岗位及薪资;有的法院认为即便单位有权利单方面调整工作岗位,但是薪资的调整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单位有权在该情形下的单方面调整范畴以内,所以单位仍然要维持原先的薪资标准,或者薪资的调整要征得劳动者的同意。

那用人单位要怎样才能够更好的去规避这一风险呢?

建议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一个条款:双方确认,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有权调整劳动者的岗位到XX岗位,劳动者的月工资标准按XX元来执行,劳动者应服从用人单位的调岗安排。如劳动者不同意的,视为严重违法公司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单位的薪资调整行为及岗位调整行为,都视为已经与劳动者进行了事先协商,劳动仲裁机构或者法院一般会予以认可,也极大可能地降低了用人单位的劳动纠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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