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空間效力

一、概念

  刑法的空間效力,是指刑法對地和人的效力,也就是解決一個國家的刑事管轄權的範圍問題。其包括四種管轄形式,屬地管轄、屬人管轄、保護管轄和普遍管轄。

刑法的空間效力

  二、屬地管轄

  我國《刑法》第6條第1款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是指我國國境以內的全部空間區域,具體包括領陸、領水、領空。同時也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根據我國承認的《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的規定,各國駐外大使館、領事館不受駐在國的司法管轄,而受本國的司法管轄。享有外交特權、豁免權的人,不受中國刑法管轄,通過外交手段解決。

刑法的空間效力

  考點提示:

  1.領域內的掌握,尤其是中國籍船舶和航空器的掌握

  2.犯罪標準的掌握,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國領域內犯罪。

  3.法律特別規定的掌握,享有外交特權、豁免權的人,不受中國刑法管轄,通過外交手段解決。

  三、屬人管轄

  《刑法》第7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尤其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第7條第2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刑法的空間效力

  考點提示;

  1.中國公民在非中國領域犯中國刑法規定之罪的,適用中國刑法;2.針對最高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追究也可以不予追究,比如:重婚罪。3.特殊主體,即中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適用中國刑法,不存在可以不予追究的情形

  四、刑法的保護管轄

  《刑法》第8條規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保護管轄中需要掌握的:1.外國人在非中國領域對中國國家或是公民犯罪,同時還需要是重罪。2.犯罪地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刑法的空間效力

  五、刑法的普遍管轄原則

  《刑法》第9條規定:“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範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普遍管轄原則針對的是外國人在非中國領域未對中國國家或公民犯罪,但其所觸犯的是中國所承認條約範圍內的國際犯罪。

  考點提示:

  普遍管轄原則的解決辦法為“或引渡或起訴”原則。或引渡或起訴原則是指在其境內發現被請求引渡的犯罪人的國家,按照簽訂的有關條約或互惠原則,應當將該人引渡給請求國;如果不同意引渡,則應當按照本國法律對該人提起訴訟以便追究其刑事責任。

  真題示例1: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內犯罪的,也應適用我國刑法,這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的必然要求。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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