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因倒車致老人“嚇一跳”傷亡,被判賠償20多萬

張海(化名)是一名個體戶,有一輛輕型貨車用來拉貨。2014年8月7日一大早,在烏市倉房溝北路自家小區內,張海開車準備出門。同一時間,在該小區居住的李輝(化名)也出門鍛鍊身體。在一個岔路口,張海正在倒車,68歲的李輝也慢慢走過來。在李輝靠近張海的車時,他突然發現“這車怎麼在動”,嚇了一跳的他摔倒在地。

看到李輝倒地,張海急忙撥打急救電話並報警,李輝被送到自治區中醫醫院救治。一週後,李輝因搶救無效死亡。

烏魯木齊市交警部門查明,李輝的身體並未與張海的車輛發生接觸,無法判斷事故雙方的責任認定,於是出具了一份“無法證實李輝與車輛有接觸”的證明。

父親突然去世,李輝的子女接受不了,他們一直與張海“談判”。2015年年初,李輝的老伴與3個子女將張海及其車輛投保公司告上法庭,索賠40萬餘元。老人嚇了一跳,摔倒而亡;司機倒車,沒碰到老人,卻成了被告。張海到底應不應該為李輝的死亡承擔責任?

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的規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或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輛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此案主審法官說,從法律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對於交通事故的認定並不是以碰撞與否作為標準。“也就是說,只要在公共道路上發生的因車輛駕駛人的主觀過錯或意外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的事件就可以認定為交通事故。”該法官說。

結合此案,張海在倒車時,已發現李輝向其倒車的方向走來,但並未停止倒車,而其沒有證據證明李輝倒地受傷另有他因。因此,認定張海的倒車行為對李輝倒地施加了作用,構成了足夠的影響。

司機因倒車致老人“嚇一跳”傷亡,被判賠償20多萬

烏市沙區法院認為李輝在行走時注意到了張海在倒車,仍繼續前進,因此對此次事故的發生也有過錯。綜上所述,烏市沙區法院近日作出判決,張海車輛的投保公司賠償李輝家人20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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