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商品房買賣合同》因疫情延期交房的,有說法了

4月2日,瀋陽市房產局、瀋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瀋陽市自然資源局、瀋陽市城鄉建設局、國家稅務總局瀋陽市稅務局、瀋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6部門聯合下發沈房發〔2020]6號文件——關於修訂《瀋陽市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保障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政策措施》及有序釋放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的通知。

通知明確,為有效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經市政府同意,將《瀋陽市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保障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政策措施》進行了修訂,在土地出讓金繳款時間、延期交付房屋、稅費支持、有序釋放預售監管資金4方面出臺了相關扶持政策,保障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關於土地出讓金繳款時間——疫情期間不計入違約期

自我省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2020年1月25日)|起直至三級響應期結束,疫情響應之前和響應期間成交地塊,首付款按成交確認書約定執行,餘款(含分期利息)繳款時間在響應期間的,可延期至三級響應期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企業應承擔延期繳納產生的分期利息,延期繳款期間不計入違約期。繳款時間在疫情響應之前且已產生違約責任的,1月25日至三級響應期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不計入違約期,但不包含首付款逾期違約。土地交付時間根據繳款到位時間相應順延。對於受疫情影響未能按期交地的,疫情響應期間均不計入違約期。此規定在疫情響應期結束後自行廢止。

關於延期交付房屋——對於受疫情影響的分三種情況

對於受疫情影響,造成延期交付房屋的,不作為違約責任,給予2個月的續展期:房地產企業與購房人在疫情響應之前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中約定房屋交付日期在疫情期間的,續展期從三級響應期結束之日起計算;合同中約定房屋交付日期在三級響應期結束之後的,續展期從合同中約定房屋交付之日起計算。購房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關於稅費支持——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可申請延期繳納

因疫情影響,房地產企業確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企業申請,報稅務部門批准可延期繳納,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符合《關於印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實施辦法的通知》(遼人社發〔2020]7號)規定標準的房地產企業,可按規定時限減免社會保險費,並執行緩繳相關政策措施。

關於有序釋放預售監管資金——提前釋放10%,企業可在今年6月底前提取

自通知發佈之日,即4月2日起,現有商品房預售監管項目沉澱(應留存)的監管資金提前釋放10%,企業可在今年6月底前提取,新增項目繼續執行原辦法。


瀋陽晚報、沈報全媒體記者 王彩麗

瀋陽日報社新媒體中心(瀋陽網)編輯 王沛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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