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銳電未按期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收問詢函

【導語】ST銳電於2020年4月2日收到上海證券交易所《關於ST銳電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期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事項的問詢函》。

資本邦 · 2020-04-03 · 文/晨晨

ST銳電未按期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收問詢函

  4月3日,資本邦訊,ST銳電(601558.SH)發佈公告稱,公司於2020年4月2日收到上海證券交易所《關於ST銳電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期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事項的問詢函》。公司股東大連重工、北京天華中泰、萍鄉富海於2020年3月30日簽署了《表決權委託協議》,擬將其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所對應的表決權對外委託,受託方將持有公司22.69%表決權,公司實際控制人變更為王峰。

  截至2020年4月2日,公司未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及《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5號——權益變動報告書》的相關要求,提交併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及財務顧問核查意見。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7.1條等有關規定,上交所要求公司核實並披露以下事項:

  一、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七條及《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5號——權益變動報告書》第四十二條等規定,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在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還應當聘財務顧問對上述權益變動報告書所披露的內容出具核查意見並同時報送本所。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時對外披露上述文件,涉嫌違反《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規則》。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儘快核查原因,嚴肅認真整改,按規則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二、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如發現存在違規行為的,監管部門將依法依規予以處置,有關責任方可能被採取責令暫停或者停止收購等監管措施。對於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期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等行為,上交所將按規定處理。

  三、表決權委託協議規定,如上市公司未能成功保持其上市地位,則協議自動解除。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說明相關事項是否僅出於維護股價保殼的目的,前期籌劃表決權委託事項是否審慎,控制權發生變動的依據是否充分。同時結合相關方資信情況說明能否支持上市公司可持續發展。

  四、截至目前,公司未能按期回覆上交所關於公司股東委託表決權暨控制權變更事項的問詢函。公司及相關方儘快落實問詢函要求並及時披露,充分揭示風險,明確市場預期。

  五、鑑於近日公司股價波動較大,公司儘快自查表決權委託相關各方及其關聯方是否參與公司股票買賣,並儘快提供內幕信息知情人名單,供本所進行交易核查。

  ST銳電錶示,公司收到本函後立即對外披露。公司全體董監高以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本著對投資者負責的態度,於2020年4月7日前向上交所提供上述事項具體說明和相關材料,並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風險提示 : 資本邦呈現的所有信息僅作為投資參考,不構成投資建議,一切投資操作信息不能作為投資依據。投資有風險,入市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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