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提示】衛生行政部門對大型商場、超市等公共場所疫情防控工作負有監督檢查職責

■《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傳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監督檢查職責:(一)對下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履行本法規定的傳染病防治職責進行監督檢查;(二)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的傳染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三)對採供血機構的票供血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四)對用於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及其生產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飲用水供水單位從事生產或者供應活動以及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進行監督檢查;(五)對傳染病菌種、毒種和傳染病檢測樣本的採集、保藏、攜帶、運輸、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六)對公共場所和有關單位的衛生條件和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進行監督檢查。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對傳染病防治重大事項的處理。

【權威釋義】本條是關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監督檢查職責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處理傳染病防治重大事項的規定。

  一、關於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職責

  傳染病的防治工作關係到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涉及方方面面,是一項由不同的組織和社會群體共同參與的工作。要做好這項工作,需要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以及社會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其中,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是傳染病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門,負有重要的職責。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六條的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因此,對傳染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是衛生行政部門的一項基本職責,衛生行政部門監督的對象是其他在傳染病防治中負有相應法定職責的組織和與傳染病防治有關的行為。這些被監督的對象和行為包括:

  (一)監督下級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釋義略)

  (二)監督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的傳染病防治工作(釋義略)

  (三)監督採供血機構的採供血活動(釋義略)

  (四)監督消毒產品及其生產單位、飲用水供水單位的生產或者供應活動以及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釋義略)

  (五)對菌種、毒種和傳染病檢測樣本的採集、保藏、攜帶、運輸、使用進行監督(釋義略)

(六)對公共場所和有關單位的衛生條件和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進行監督

傳染病的防治不僅僅是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的責任,也不僅僅是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的責任,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參與傳染病的防治工作。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和各有關單位要在自己的責任範圍內,按照法律的規定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要求,搞好傳染病防治工作。作為傳染病防治的主要部門,衛生行政部門要對公共場所和有關單位的衛生條件和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進行監督。

【專家解讀】衛生行政部門監管職責是什麼

(作者楊淑娟,吉林大學公共衛生學院醫事法學教研室主任、教授,中國衛生法學會副會長)

  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職責。

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對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傳染病防治工作履行的監督檢查職責作了明確規定,其主要內容如下:

  1.對下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監督檢查職責。(解讀略)

2.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的傳染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職責。(解讀略)  

3.對採供血機構的採供血活動進行監督檢查職責。(解讀略)

4.對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及其生產單位進行監督檢查職責。(解讀略)

5.對飲用水供水單位從事生產或者供應活動以及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進行監督檢查職責。(解讀略)  

6.對傳染病菌種、毒種和傳染病檢測樣本的採集、保藏、攜帶、運輸、使用進行監督檢查。(解讀略)

  7.對公共場所和有關單位的衛生條件和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進行監督檢查職責。監督檢查公共場所衛生應急預案落實情況。包括對地鐵站、大型商場、超市等人群密集場所的人員體溫檢測,公共物品集中消毒,口罩安全佩戴開展監督指導;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室內空氣質量、衛生設施和顧客用具是否符合國家衛生標準以及疫情期間的要求;監督檢查公共場所從業人員每日健康自測狀況和相應記錄以及學習防控預案、預防性消毒知識和操作技能等情況;監督檢查公共場所是否有專業消毒人員和消毒檢測設施,可以對進出入公共場所的人員進行健康檢查。

  8.關於傳染病防治重大事項的處理。(解讀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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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老梁市監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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