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不配合物業進行疫情防控、檢查,物業是否有權強制業主配合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在突發事件中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在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構採取醫學措施時應當予以配合;拒絕配合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

因此,物業企業無權強制業主配合,無權對需要接受隔離治療和醫學觀察措施的業主採取強制措施。遇到類似情況,應報疫情防控指揮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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