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昌禎 法律背後的婦女保衛者

“要使法律上的男女平等成為事實上的男女平等,還需要作長期、艱苦的努力,因為性別歧視是世界性問題。”


“立法不是家暴的終結。但如果沒有法律,道德將是蒼白無力的”


本文首發於南方人物週刊2020年第8期

文 | 實習記者 聶陽欣

編輯 | 周建平 [email protected]

全文約2616,細讀大約需要6分鐘

巫昌祯 法律背后的妇女保卫者

圖/正義網

新中國婚姻法學學科奠基人、婚姻法學家巫昌禎於2020年3月25日下午3時30分因病逝世,享年90週歲。她的一生有一半時間都耕耘在三尺講臺和書桌前,在中國政法大學執教55年,桃李遍佈、著作累累。另一半時間獻給了社會和婦女,她先後參與多部法律的起草和修改工作,包括1980年、2001年兩部婚姻法的修改,《婦女權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的起草等等,領導創辦了專打公益訴訟的北京市第八律師事務所,為女性提供法律諮詢和辯護服務。

在對婚姻的認識上,巫昌禎似乎是前衛的,在1980年就堅定地主張“感情破裂應當允許離婚”,她勸說掙扎在不幸婚姻中的婦女:“解除無愛情婚姻,本身不是悲劇,而是悲劇的結束。”而在第二次修改婚姻法時,她又被人批判是保守的,因為她提出將“夫妻應當相互忠實”寫入婚姻法,以此來遏制婚外性關係。

在被幫助的女性眼裡,巫昌禎是婦女權益的保衛者。她總是滿懷柔情地面對每一位向她求助的女性,她曾對因愛情遭遇不幸而想要自殺的女孩說:“我以一個母親的名義要求你堅強地活下去。”又始終冷靜地冶煉手中的法律之劍,讓它更加鋒利準確地刺向荊棘。

晚年,她推動反家庭暴力立法,讓這一進程走得更快一點,走在更多人的意識之前,為受到傷害的女性提供堅實的後盾。

婚姻的法律與道德

巫昌祯 法律背后的妇女保卫者

1929年,巫昌禎出生於江蘇省句容縣。1947年母親病逝後,她跟著大哥來到北平,考進了當時以法科著名的朝陽大學。新中國成立後,朝陽大學改名為中國政法大學,在1950年與華北大學合併為中國人民大學,她轉入人大法律系本科就讀。她與先生庚以泰便在這時從同學發展為戀人,於1954年畢業前夕結婚,自此相攜六十餘年。

她的上一輩還是舊式婚姻,父親有三個妻妾,母親是正妻。家裡子女也多,七個孩子的名字按“昌”字輩,依次取名“必有禎祥光邦國”。抗戰時期,她父親因公事調遷,將她母親和三個孩子帶去安徽,她和幾個兄弟留在老家。巫昌禎在戰火中度過童年,對四處前往親戚家、山村裡逃難的可怕情境印象很深。她後來專注於婦女兒童的權益保護,與童年經歷不無關係。複雜的家庭也讓她對婚姻中的夫妻關係、父母與子女關係認識得更加深刻。

巫昌禎大學期間在法院的實習正趕上1950年《婚姻法》頒佈後的離婚高潮。1951年到1956年間離婚案子達到六百多萬件,當時全國人口才四億多。她親眼目睹許多不堪丈夫與公婆虐待、不滿包辦買賣婚姻的婦女提出離婚,其中還有不少是童養媳。巫昌禎用“包辦強迫,毫無婚姻自由;男尊女卑,野蠻的一夫多妻;家長專制,漠視子女利益”來形容此前的封建主義婚姻家庭制度,是婚姻法讓婦女從中解放出來,讓婚姻家庭從無愛情的包辦買賣走向現在以愛情為基礎的婚姻。

在1980年參與婚姻法修改時,面對六七十年代個人結婚、離婚政治色彩嚴重的問題,她認為法律應該強調“感情是締結和維繫婚姻的道德基礎”。當時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看雙方關係能否維持,即使向法院提出離婚,只要雙方矛盾不尖銳,能維持還是以維持為主,造成了一些人因無法離婚而冷待、事實上遺棄甚至虐待配偶的現象,婚姻中當事人的權益更加無法得到保障。因此,巫昌禎主張將“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則准予離婚”寫入婚姻法。

此後,感情不和成了最主要的離婚理由,巫昌禎將這視為我國婚姻史的進步,說明更多的人追求感情和諧、志趣相投、互敬互愛的更高層次的婚姻生活。從婦女提出的離婚申請中亦能看到女性開始自主把握自己的命運,變得更加自尊、自立、自信、自強。

到了90年代,伴隨著人民生活的富裕,婚外性關係日漸成為社會問題。一些經濟發達地區“包二奶”現象尤為突出,當地政府部門和婦聯組織調研後希望通過立法加以解決,巫昌禎認為婚外性關係是對婚姻自由的誤解,在第二次修改婚姻法時提出將“夫妻應當相互忠實”寫入法律。

這一提議引起了很多爭議。有的專家以“法不責眾”、“違背當事人最大利益原則”以及“不應用國家權力規範私人生活”等理由來反對。最後,由全國婦聯組織民意調查,巫昌禎根據99.4%答卷者贊同的調查結果,將“忠實義務”寫入婚姻法的總則中,並明確規定了“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她解釋:“不會讓無辜的一方人財兩空,也不會讓出軌者心情坦然,因為要承擔經濟上的損失,他得好好掂量掂量。”

女性平權之路

從1950年起,婚姻法一直是女性權利保護的重要法律武器,它不僅僅讓女性獲得婚姻自由,更確立了女性與男性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巫昌禎在後來參與婚姻法起草和修改的過程中,始終堅持讓婚姻法更好地保護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

在宣傳1980年婚姻法時,婦女界的一些新問題暴露出來:拐賣婦女和婦女賣淫的現象越來越多,對婦女有很嚴重的侵害,急需一部保護婦女的全國性法律。巫昌禎作為起草小組的副組長,和小組成員先後前往雲貴川地區、東北各省、東南沿海城市進行大量調研。隨後,一部包含女性的政治權利、文化教育權益、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財產權益、人身權利、婚姻家庭權益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出世。在當時,世界上還沒有哪個國家制定出這樣較為完備的婦女法。在全國人大審議通過這部法律後,巫昌禎強調工作並沒有結束:“要使法律上的男女平等成為事實上的男女平等,還需要作長期、艱苦的努力,因為性別歧視是世界性問題。”

1995年,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在北京召開後,“家庭暴力”的概念首次引入中國。從此,家庭暴力成為巫昌禎關注的重點。2001年修改婚姻法時,她爭取到把“禁止家庭暴力”寫入總則,又在2005年《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改時,加入“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的內容,並且規定了多機構合作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干預模式。

2008年,在巫昌禎的提議下,最高人民法院應用法學研究所提出建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製度”——當事人因遭受家暴或面臨家暴危險可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2014年,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公佈,在巫昌禎等人的推動下,這部草案於2015年8月24日被提交全國人大審議。

巫昌禎從不認為法律只是空洞的規則:“立法不是家暴的終結。但如果沒有法律,道德將是蒼白無力的。”

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就在當日,湖南省長沙市婦聯代家庭暴力受害人周某向法院遞交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書,這一年,全國法院共計發出680餘份人身安全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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