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煋”维权直通车——抗击疫情,请您穿好“法律防护服”(七)

“正煋”维权直通车——抗击疫情,请您穿好“法律防护服”(七)

“新冠肺炎”的疫情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在万众一心、共克时艰抗“疫”的背景下,针对此次疫情产生的一些违法现象怎么办?我们将列举和您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问题,告知您相应的风险预防和权益保障。

以案说法

典型案例

2020年2月12日晚上8点多,某国际学院学校家属院门口,酒后驾车的李某从外面回来要开车进小区,但小区有规定不让进,保安跟李某解释,但李某不听,和保安人员发生争执,隔着栏杆打保安人员。旁边一位社区一线执勤人员看到保安被打就说了几句公道话,结果李某及家属一共五人一起朝执勤人员头部打去,造成执勤人员面部、颈部多处受伤。

事情发生后,相关部门连夜展开调查。开车司机李某为某统计局副处长(副科级),李某在疫情管控期间违反禁止聚集规定,到亲戚家聚众饮酒,后酒后驾驶车辆回家,事后3小时测得酒精含量为137mg/100ml。2020年2月13日上午,针对李某在疫情防控期间聚众饮酒,酒后驾车,殴打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违法事实,经某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决定,给予李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李某等涉案人员涉嫌违法,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同时有关部门也将依法追究李某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规定聚众饮酒的责任。

案例解读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疫情期间如拒不配合检查、闯关闯卡,阻碍政府工作人员执行疫情排查工作等,其行为过程和后果程度将涉嫌因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 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 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 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李某的酒驾行为要根据具体程度和造成的后果受到相应的法律追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中明确规定: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5.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具有以下情形还将涉嫌危险驾驶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律师寄语:

当前,疫情防控进入关键时期,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配合工作人员排查、登记、测量体温等各项疫情防控工作,共同阻击新冠肺炎疫情,切莫以身试法。

律师承诺:

作为法律人,志愿者律师服务团队愿意为抗击疫情尽自己的微薄之力,传播法律,提升民众的法律意识,守住法律底线,为抗击疫情保驾护航,汇聚起群防群治的磅礴力量。

“正煋”维权直通车——抗击疫情,请您穿好“法律防护服”(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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