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強行發生關係,後因早洩停止,討論:屬於強姦還是強制猥褻?

當事人信息

公訴機關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範XX,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於安徽省靈璧縣,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安徽省宿州市靈璧縣。因涉嫌犯強姦罪於2017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羈押),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現羈押於蘇州市第二看守所。

審理經過

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檢察院以吳檢訴刑訴〔2017〕96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範XX犯強姦罪,於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因涉及個人隱私,故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羅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範XX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範XX於2017年6月24日晚,以幫忙辦貸款為由將被害人趙某1帶至蘇州市吳中區服裝城1區2幢某飯店某室,採用強行脫衣服、親吻的方式,欲強行與被害人趙某1發生性關係,後因被害人趙某1反抗而未得逞。公訴機關為證明上述事實,提供了相關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範XX的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強姦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範XX因已經著手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

被告人範XX提出其看到被害人用手捂著褲子後就不想和女的發生關係了,而且其當時早洩了,其認為自己的行為構成強制猥褻罪。

欲強行發生關係,後因早洩停止,討論:屬於強姦還是強制猥褻?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範XX於2017年6月24日晚,以幫忙辦貸款為由將被害人趙某1(女,1997年出生)帶至蘇州市吳中區服裝城1區2幢某飯店某室,採用強行脫衣服、親吻的方式,欲強行與被害人趙某1發生性關係,後因被害人趙某1反抗而未得逞。

以上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發破案經過、抓獲經過證實:2017年6月24日23時40分許,警方接趙某1報案稱被一個自稱叫張波的男子騙至吳中汽車站附近一個旅館內,張波欲對其強姦,其逃脫。經偵查,警方於2017年6月26日將嫌疑人範XX抓獲歸案。

2、被害人趙某1的陳述筆錄及辨認筆錄證實:其在一個兼職微信群裡看到一則做信用貸款手機貸款的廣告,就加了發廣告的人為微信好友,並約定見面。2017年6月24日中午兩人在樂橋地鐵站見面,對方是一個25歲左右的男子(經辨認為被告人範XX),該男子帶其去觀前街一家數碼城辦理了手機的分期貸款,貸款金額為5500元,其提供身份證銀行卡,獲得1500元費用。

其還想多做幾筆套現,對方提出帶其至吳中汽車站附近找幾家做,兩人坐地鐵到石湖東路,對方提出找個地方繼續商量,之後男的開了一間鐘點房。其還問男的為什麼要開房談事情。兩人出去吃完飯回到房間,其提出要走,對方讓其再留一會,並讓其晚上不要回家裡,去開個好點的房間。然後開始摸其頭,其不讓對方摸。對方又讓其坐到床上,其不肯。

突然對方就把其抱起來扔在床上,整個人壓在身上,其奮力推開對方,剛坐起來對方又壓上來,說“喜歡你,給我個機會”。其說有男友不能給機會。對方就開始強行親其嘴巴,其推不開對方,於是就拿出手機說要報警,當時已經按了110了,但是還沒有撥出去,對方就開始繼續親其,其只好放開手機騰出手推對方,對方生氣了,於是開始強行脫其衣服,其看自己這樣沒辦法擺脫,就講要上廁所,開始對方還不同意,其承諾肯定不跑後,對方有些鬆懈,其趁機推開對方,拿了桌上的錢包快速打開門跑到路上,那個男的還追出來不讓其走,其攔了一部車就離開了。之後那個男的就一直打電話發微信給其,一開始是賠禮道歉,後來是威脅要把其辦貸款的事情說出去。其把這個事情告訴朋友後,朋友勸其報警處理,其就打110報警了。

3、微信聊天記錄、手機通話記錄截圖證實:被害人與被告人之間用微信開始談貸款的事情;後被告人一再發信息要求被害人原諒自己,被害人表示不同意原諒被告人,之後不再回覆被告人任何信息的情況。

4、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和照片證實:案發現場位於蘇州市吳中經濟開發區南區服裝城某飯店二樓某房間。

5、提取筆錄證實:警方提取了被害人趙某1的口腔拭子,嘴唇擦拭物、胸部擦拭物;提取了被告人範XX的口腔拭子。

6、法庭DNA鑑定意見書證實:標識為“受害人趙某1胸部擦拭物”的檢材與標識為“嫌疑人範XX口腔拭子”的檢查以上基因座的基因型相同;標識為“受害人趙某1嘴唇擦拭物”檢材以上基因座為混合基因座,該型不排除來源於標識為“受害人趙某1口腔拭子”的檢材和標識為“嫌疑人範XX口腔拭子”的檢材以上基因座的基因型。

欲強行發生關係,後因早洩停止,討論:屬於強姦還是強制猥褻?

7、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的身份情況。

8、被告人範XX的供述筆錄證實:其在微信兼職群裡發佈了做網貸的廣告,一個微信號為“A雪”的女子主動加其微信諮詢做網貸的事,2017年6月24日兩人見面後其帶女的(經辨認為被害人趙某1)在樂橋百腦匯做了手機貸款,通過支付寶轉賬給女的1500元。

其感覺趙某1大大咧咧挺好說話的,心裡面就想著能否和趙發生性關係,就提議帶趙到吳中汽車站附近看看能不能繼續做網貸,兩人到了服裝城的某飯店開了某房間,在房間裡用手機操作網貸沒有成功。到下午五點其提出去吃飯,飯後兩人回到房間,其和女的發生關係的慾望越來越強烈,就將女的從凳子上抱到床上,用身體壓住對方,用嘴親女的臉,女的來回躲閃並推其身體,其不肯停手,女的還拿出手機說要報警,其就拿下手機放在枕頭下,繼續親對方,對方不讓其親,,後來女的說尿急上廁所,其就起身,女的從床上爬起來拿了東西就跑出去了,其追出去賠禮道歉,女的直接上車走了。之後其打電話給女的,女的後來就不接了,發微信道歉並說用錢補償,女的都拒絕了。後來女的直接拉黑其了。被告人當庭供述其想和趙某2發生關係,在脫女的褲子的時候,女的一直捂住,其就停手了,當時其早洩了。

上述證據,經過庭審質證,均合法有效,具有證明效力,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關於被告人範XX提出的辯解,本院認為,被害人陳述筆錄、被告人供述筆錄及當庭供述相互印證被告人慾和被害人發生性關係,並實施了強行脫衣、親吻被害人乳房的行為,後因被害人極力反抗及被告人生理原因而未得逞,被告人範XX提出其自動中止強姦及構成強制猥褻罪的辯解與事實不符,不予採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範XX違背婦女意志,強姦婦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範XX犯強姦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範XX已著手實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據此,對被告人範XX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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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被告人範XX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2019年6月25日止)

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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