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不滿10歲就被親生父親毆打、強姦,檢察院、法院合力撤銷父母監護人資格!

根據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的一份調查報告顯示,2008年到2013年年底,僅僅是經媒體報道出的未成年人遭家暴案件就多達697件,主要由親生父母施暴,超過5成的案例導致孩子死亡。而發生在徐州市銅山區的全國首例民政機關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案,讓我們再次關注到"未成年人監護權"這個話題。也讓我們感受到法治的力量!

女孩不滿10歲就被親生父親毆打、強姦,檢察院、法院合力撤銷父母監護人資格!

這個不願意和親生母親、外公外婆一起生活的女孩叫"小玲"。在她兩歲的時候,因父母發生矛盾,一直由父親邵某獨自帶著她生活。而小玲遠在河南焦作的親生母親,更是在長達8年多的時間裡,從未盡到過照撫女兒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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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隨後的幾年裡,邵某經常毆打小玲,甚至在2013年,性侵了自己還不滿10歲的女兒。2014年10月10日,邵某因強姦、猥褻兒童罪,被徐州市銅山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

事情發生之後,檢查機關以及社會上的很多愛心人士,對孩子的這種遭遇都非常的同情,給予了很大的關心和支持。但是考慮到這種關心和支持,只是一種暫時性的,要從這種身體上和心理上的傷痕走出來,小玲需要有一個健康穩定的一個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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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在承辦邵某刑事案件的過程中,相關部門開始醞釀提出撤銷小玲父母監護權資格:2015年的1月6日,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檢察院向銅山區民政局出具了"建議提起撤銷小玲父母監護人資格"的檢察建議書。1月7日,徐州市銅山區民政局即向銅山法院提起撤銷小玲父母邵某、王某監護人資格的申請,並申請法院為小玲指定合適監護人,銅山法院當日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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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銅山區法院少年家事審判員高晶說:“我們受理這個案件的之初,我們走的每一步都是如履薄冰的。”在回憶起當年的那個案子時,為什麼當事法官用了"如履薄冰"四個字?

關於"監護權強行終止制度",來梳理一下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2006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章,第五十三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對於"監護權強行終止制度",《民法通則》也做了幾乎相同的表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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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未成年人保護專家吳萬江說:“《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民法通則》裡面,缺失了三個層面的內容,第一個層面是監護人實施了什麼樣的行為,才應當撤銷他的監護權;第二個層面就是說,什麼樣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提起撤銷監護權的訴訟;第三個層面,缺失了撤銷了監護人監護權以後,對於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應當由哪一個單位或者個人來承擔。”

正因為兒童監護權的變更,在法律上還缺少支撐,所以,撤銷監護權法律制度也一直被業界稱為是沉睡的"殭屍法條"。直到2014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四部門聯合發佈了《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讓沉睡了近30年的良法被激活。意見從2015年1月1日起實施,"申請主體"不再是"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侵害權益"也做出了界定,清晰列舉了"可被剝奪監護權"的七種情形。相關意見的出臺,為今後涉及未成年人保護的相關案件提供了法律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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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銅山區的全國首例"撤銷未成年人父母監護人資格案"從立案到審結,不足一個月的時光徹底改變了一個11歲女孩的命運,成為"意見"出臺後的第一例司法實踐,和中國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的標誌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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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起備受矚目的撤銷監護人資格案正式進入司法程序幾乎一個月的時間後--2015年2月4日,徐州市銅山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庭審過程中,小玲父母均未出庭。開庭前,小玲母親向法院表示,自己身體殘疾,不便再照顧女兒,願意放棄監護權。法官也在庭審前,去到江蘇省鎮江監獄,會見了在此服刑的小玲父親邵某。當談到撤銷監護權,他可能會面臨的法律後果時,邵某幾乎沒有停頓地立即表態:願意放棄對女兒的監護權。小玲也在另一法庭,通過遠程視頻,以背對鏡頭的方式,"出庭"表達了自己的被監護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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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多方考慮,法庭最終決定小玲繼續由熱心村民張某撫養,但監護權由徐州市銅山區民政局所有,張某與民政局簽署助養和寄養協議。

本案因其巨大的影響力和示範意義被寫入《2014年中國人權白皮書》,併入選全國婦聯發佈的婦女兒童維權十大案例,判決書還被收錄進"中國法院博物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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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時專門提到該案時說,首例撤銷未成年人父母監護人資格案件,依法制裁監護人侵犯被監護人權利行為,促進解決監護缺位問題,完善監護制度。

"撤銷監護"是為了更好地"監護"。小玲案子的判決,對於全國處於類似情況下的未成年人來說,無疑是福音。他們將不再受困於不履行監護權的父母身邊。一旦孩子受到監護人的侵害,作為少年兒童的最終監護人--國家,應發揮好主體作用,為孩子的教養問題兜底。這是一個國家的責任所在,也體現了法治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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