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母將女兒介紹給兩名情人多次猥褻、強姦,如何評價繼母的行為?

  【案例】王某離異後,經人介紹與吳某相識,數年時間內兩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王某女一直對吳某以 " 媽媽 " 相稱。王某外出打工期間,王某女口中的“媽媽”,卻將當時未滿12週歲的“女兒”先後介紹給兩位情人嚴某、鍾某侵犯。吳某一直和同村的情人嚴某和鍾某長期保持不正當關係,2017年的一天,兩人提出染指王某女,吳某非但沒有拒絕,還採取誘騙方式把王某女騙至他們家,致其多次被性侵,事後吳某獲得所謂的好處費。直到父親王某打工回家發現異常,反覆追問下發現自己女兒被侵犯,於是報案。

  經過法院的審理:吳某因犯強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因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嚴某因強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因猥褻兒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個月;鍾某因強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零六個月。(真實案例)

 一、繼母的行為構成強姦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繼母吳某採取誘騙的方式,騙至顏某、鍾某家中,其具有明顯的犯罪故意,客觀上也導致了女兒被顏某、鍾某強姦,雖然強姦罪規定男性是強姦罪的實行犯,女性只是不成立強姦罪的實行犯,但是在共同犯罪中,女性也可以成為強姦罪的行為人。本案繼母在顏某、鍾某對自己女兒實施強姦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的作用,且致被害人多次受到侵害,應當從重處罰。

 二、繼母的行為構成猥褻兒童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強制猥褻、侮辱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繼母在女兒未滿12週歲前就將女兒“介紹”給自己的情人侵犯,主觀上具體犯罪的故意,客觀上也使得被害人王某女受到實質的侵害。未滿12週歲兒童遭到猥褻的,成立的是猥褻兒童罪,參照強制猥褻、侮辱罪從重處罰。

  總結:一般而言,強姦犯罪只能是男性,但女性幫助男性對被害人實施強姦行為或者幫助男性姦淫幼女,可以構成強姦罪的共同犯罪。猥褻兒童罪無論男女都是可以成為正犯的​。本案繼母雖然不是實行犯(正犯),但是在共同犯猥褻兒童中起到支配的作用,因此構成猥褻兒童罪的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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