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26 平涼一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犯被依法執行死刑

2018年4月25日,平涼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依法對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犯代喜生注射執行了死刑。

審理查明:2015年10月14日晚,罪犯代喜生步行至平涼市崆峒區草峰鎮長溝村大莊社時,盜走該社32號附近停放的兩輪摩托車一輛(價值750元)。次日6時許,代喜生推著該摩托車行至草峰鎮郭劉村一廢棄院落處與被害人張某某(女、歿年21歲)相遇,遂起意強姦張某某。代喜生將摩托車放在路邊,尾隨張某某至草峰鎮趙家村時,強行將張某某拉進一片玉米地,採取毆打、恐嚇手段將張某某強行姦淫。後代喜生恐張某某呼救,將其拉至玉米地西側一土坡處,用其外套帽子上的繩帶在其脖頸處用力勒綁並打上死結。張某某喪失反抗能力後,代喜生劫走張某某隨身攜帶的身份證、銀行卡和502元現金等財物後逃離現場。張某某因被繩帶勒頸致窒息死亡。

平涼中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代喜生違背婦女意志,採取暴力、脅迫手段強行姦淫婦女,後為滅口而故意非法剝奪被害人生命,並趁被害人不能反抗之際劫取被害人的財物,其行為分別構成強姦罪、故意殺人罪、搶劫罪。代喜生犯罪情節惡劣,手段殘忍,社會危害大,罪行極其嚴重,且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又犯罪,繫累犯,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應依法從重處罰。對代喜生所犯數罪,應依法並罰。逐以被告人代喜生犯故意殺人罪、強姦罪、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經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複核、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

臨刑前,法院對罪犯代喜生依法進行了宣判,安排了近親屬會見。在驗明正身後,將罪犯代喜生押赴刑場注射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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