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下“臨時”法庭的審判

莊嚴的審判庭

嚴肅的法官

臺下的公訴人、被告人對向而坐

旁聽的群眾安靜聽審

這是大家印象中的審判場景

而在疫情尚未結束的當下

看守所裡的“臨時”法庭

又是一番不同的景象


3月31日,巴馬法院聯合巴馬檢察院、巴馬公安局採取“所內開庭”的方式,把法庭“移進”看守所審理了一起盜竊案,最大限度減少人員流動和聚集,確保疫情防控和司法辦案兩不誤。

宣判 | 疫情防控下“臨時”法庭的審判

圖為開庭現場


庭前準備

為確保安全,開庭前所有參與庭審的工作人員均進行了體溫測試,並佩戴好口罩,做好庭審準備。而在看守所審訊室內,隔著一道透明塑料板隔欄,法庭和被告人座椅分設兩邊,同時還拉開了安全距離。

宣判 | 疫情防控下“臨時”法庭的審判

圖為進行體溫測量


宣判 | 疫情防控下“臨時”法庭的審判

圖為做好開庭前準備


法院審理查明

2019年12月5日17時許,被告人覃某強竄到巴馬縣巴馬鎮壽鄉大道中段某服裝店,趁店主不注意之機,將店主周某英放在收銀臺上持包內的3500元現金盜走,後將盜竊所得現金用於賭博,揮霍一空。

2019年12月11日22時許,被告人覃某強又到巴馬鎮金水橋河堤的某家店面一樓大廳收銀處,將店主盧某、潘某雄放在抽屜內的兩個挎包盜走,被店主發現並追趕後棄包逃跑。

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盜竊罪,被告人覃某強被巴馬公安局刑事拘留。


宣判 | 疫情防控下“臨時”法庭的審判

圖為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據瞭解,被告人覃某強曾因犯盜竊罪,分別於2011年3月21日、2013年11月27日、2015年5月13日被廣西馬山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一年四個月、二年十個月;後又因犯盜竊罪,於2018年12月28日被河池市金城江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


法院認為

被告人覃某強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其具有坦白的從輕處罰情節,又具有累犯的從重處罰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以及被告人覃某強認罪認罰表現,法院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覃某強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二、責令被告人覃某強退賠周某英經濟損失人民幣三千五百元。

宣判 | 疫情防控下“臨時”法庭的審判

圖為庭審現場


在防疫防控期間,法院主動到看守所開庭審判,一方面避免了押送、人員聚集等帶來的疫情風險,另一方面又保證了審判不缺位,正義不掉線,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統一。

巴馬法院將進一步密切聯繫相關部門,結合地方實際,創新工作方式,積極做好法院審判執行等工作,為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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