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對外投資是否可以超過其註冊資本?

問:本公司註冊資本為100萬元。請問,本公司對外投資是否可以超過註冊資本?

法人對外投資是否可以超過其註冊資本?


答:原公司法規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的,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累計對外投資額不得超過淨資產的50%。

新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主席令第四十二號)第十五條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即新公司法並沒有提及比例限定問題。

民事法律中,遵循的法律原則是:“法不禁止即自由”。

因此,公司對外投資屬於公司的經營自主權,公司有權利自由決定投資事項,投資限額應當是公司章程規定的事項,沒有必要由法律對投資佔公司淨資產的比例進行限制。

另外,除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新法並沒有限制公司向其他非公司制的企業投資,只要不成為對所投資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即可。

公司法立法本意在於限制公司因為投資而成為無限的連帶責任人。

《合夥企業法》第三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意思是現在的企業,除了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投資普通合夥企業外,其他企業均可投資合夥企業。

“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在我國現有的企業構架裡面,指的就是投資普通合夥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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