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泰股份及其控股股東等被上交所通報批評

外匯天眼APP訊 : 31日,上交所公佈紀律處分決定書,對山東華泰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華泰集團有限公司及有關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

华泰股份及其控股股东等被上交所通报批评

上交所稱,經查明,2014年1-6月,山東華泰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泰股份或公司)在無交易背景的情況下,向控股股東華泰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泰集團)提供資金拆借,拆借資金佔用餘額最大金額為4.45億元,佔公司2013年末經審計淨資產的7.1%。上述控股股東佔用資金及佔用利息在2014年6月底前已全部歸還。2015年6-7月,公司又向華泰集團提供資金拆借,拆借資金佔用餘額最大金額為7500萬元,佔公司2014年末經審計淨資產的1.2%。上述佔用資金及佔用利息在2015年7月底前已全部歸還。公司遲至2018年2月、11月才對上述事項予以披露。

上交所指出,公司在無交易實質的情況下,向控股股東華泰集團進行短期資金拆借,形成控股股東非經營性資金佔用,涉及金額較大,損害了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公司和控股股東華泰集團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國證監會《關於規範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 1.4 條、第 2.1 條、第 2.23 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指引》第 2.4.1 條等有關規定。

公司實際控制人暨時任董事長李建華作為公司和控股股東主要負責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未能確保公司和控股股東依法合規運營,導致了上述資金佔用的違規行為,對公司及控股股東的相關違規行為負有責任。時任公司董事長李曉亮作為公司主要負責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時任總經理兼董事會秘書魏文光作為公司日常經營管理的決策人員及信息披露事務的具體負責人,時任財務總監李剛、陳國營作為公司財務事項的負責人,均未勤勉盡責,對公司的上述違規行為亦負有責任。前述有關責任人的行為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 2.2 條、第 3.1.4 條、第3.1.5 條、第 3.2.2 條的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而鑑於公司非經營性資金佔用時間較短,且已收回全部資金及資金佔用費,相關情節已酌情予以考慮。

上交所表示,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經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核通過,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 17.2條、第 17.3 條、第 17.4 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上交所做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對山東華泰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東華泰集團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暨時任公司董事長李建華,時任董事長李曉亮,時任總經理兼董事會秘書魏文光,時任財務總監李剛、陳國營予以通報批評。

據瞭解,對於上述紀律處分,上交所將通報中國證監會,並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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