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到了法定退休年齡辭職,該不該有補償?你怎麼看?

田汝雲


根據我掌握的知識,所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日期是其本人應當退休那天(男60週歲,女55或50週歲生日)。所以到了這天就不存在辭職問題了,因為勞動合同已終止。如果在此前幾個月辭職,辭職本身可以辦,補償肯定沒有,因為員工主動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補償的。僅供參考!


長金老者


不管你到了什麼年齡,只要是個人原因要求辭職,都不會有任何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因用人單位原因解除合同;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即員工患病、不能勝任工作、企業經營變更;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即企業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即因用人單位不續簽;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即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不知道題主是什麼情況,已經到了法定退休年齡,若能順利退休,辦理退休領退休工資多好,還想什麼辭職。

希望我的建議能幫到你!


雲峰笨鳥


正常的情況下,職工因企業某種原因,比如技術能力強,生產中表現突出,卻獲不到相匹配的薪水,認為吃虧。或生產工作上與部門領導關係不融洽自覺得領導生產工作分配不公。又有專業不對口,影響自身的動手能力等等。據此,而主動提出辭職報告日起,但還得上班,30天后無論領導批覆或不批,均可辦理相關離職手續後走人,並應得到一個月的工資補償。

那麼,題意中的該同志已到法定退休年齡,換言之,企業勞人部門已在按相關政策,將該同志相關資料一般提前一個月提交企業所在地區社保機構正待審核中,正常的情況下,該同志退休之日前辦好,即可光榮退休,這是人一身中的大喜事。

那為什麼要別出心裁提出辭職呢?實是搞不懂!要麼有一種可能,該同志雖是到了法定退休年齡,但由於多種原因他的社保基金未交足15年,故影響了他未能獲的養老金待遇等,以此要繼續留在企業幹,直至交足滿15年可領取養老金。

於是他又不願在企業幹下去,提出辭職請求,或另找家企業繼續工作,交足15年社保,那就另當別論了。但想想也不合算呀!因此,如有這種情況發生,應去地區社保機構諮詢後,才能決定。反正被辭退和個人主動辭職,在補償問題上有很大區別。


綠水青山1390


國家有補償法,但辭職是自己辭職非但沒有補償,還要賠公司的錢!已到退休了,辦退休就是了,不必辭職!自己提出辭職按合同法規定,違約方賠,受割方的錢!公司說五十萬你還得賠他50萬!


用戶50873537831杭州


本身你辭職就沒有補償,不管是不是在法定退休年齡,只要是你自己提出來辭職的話,就沒有補償的。

這裡所說的補償應該是指因為單位要減員,所以請你走,這樣必須賠償n加1,這個n就是你工作的年限。

到了法定退休年齡,自動轉到社保去退休了,到社保去拿退休金了,還有什麼補償不補償的。


談笑閣


這個員工心機就有點重了,個人覺得不需要給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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