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向刺破公司面紗,追加公司實控人及關聯企業償債


反向刺破公司面紗,追加公司實控人及關聯企業償債

經濟下行週期,債務風險持續爆發,而債務人規避追償的方式也層出不窮,債權人追索應當開拓新的操作思路。結合近期發佈的《九民紀要》的內容和業務實踐,星瀚律師認為,比較具有突破性的思路有兩條,一條是在特殊情形下可以主張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就此我們已在上週發佈的 一文中詳述。另一條就是通過刺破公司面紗,否認公司人格,從追加股東拓寬至追加公司實控人及實控人的關聯企業;法律實務中也有學者將其中通過公司追加公司實控人及關聯企業稱為“反向”或“逆向”刺破公司面紗。

“反向”刺破公司面紗,為債權追索增加了更多主體,而不再侷限於傳統刺破公司面紗規定的股東。這也給債權人在實踐中面臨的實際控制人運用隱蔽控制的地位,新設公司輸入資產,規避債務等情形提供了應對方案。本文主要就談一下反向刺破公司面紗的理解和適用。

一、刺破公司面紗和反向刺破公司面紗

在談反向刺破公司面紗之前,我們先回顧一下《公司法》中關於刺破公司面紗的規定。《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構成刺破面紗必須具有以下幾個前提:

(1)股東存在主觀過錯,主要是存在惡意逃避公司債務的行為。如果僅僅是公司經營管理不善或者存在過失行為,一般不構成人格否認。

(2)股東濫用權利需與債權人利益受損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必須是股東濫用權利導致了公司財產無法清償債權人,才能夠構成人格否認。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原有《公司法》的規定,刺破公司面紗僅能夠追濫用股東權利的股東。

但根據《九民紀要》關於否認公司人格的意見(主要借鑑了上海高院在09年發佈的《關於審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最高院對刺破公司面紗的範圍進行了相應擴充,擴充到了實際控制人及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多個子公司或關聯公司。即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公司的控制股東、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存在過度支配與控制的情形,不但可以追到實控人,還能“反向”、“逆向”刺破實控人控制的其他公司,這樣的“穿透式”刺破公司面紗可以為債權人催收增加更多的追索主體。

當然,反向刺破公司面紗和刺破公司面紗一樣,一定程度上會導致公司的有限責任被突破,因此在適用時仍需債權人承擔比較多的舉證責任。

我們來看一下《九民紀要》明確的三種可以否認公司人格的方式:

1.人格混同

所謂人格混同,指的是公司人格與股東人格存在混同。以往司法審理中在認定是否構成人格混同的案件中,對於人格混同是否必須要證明財產或財務是否混同存在一些爭議。此次《九民紀要》明確,人格混同最根本的判斷標準是公司是否具有獨立意思和獨立財產,而最主要的表現是公司的財產與股東的財產是否混同且無法區分。也就是說,債權人僅證明人員混同、業務混同、場所混同等仍不應構成人格混同。這種情況下,債權人要麼證明公司的財產財務構成混同,要麼證明存在另外兩種否認公司人格的形式,來綜合認定構成公司人格否認。

2.過度支配與控制

過度支配與控制是《九民紀要》比較突破的條款,也是這次反向刺破公司面紗的主要依據所在。指的是公司控制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對公司過度支配與控制,使公司完全喪失獨立性,除了由濫用控制權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對於控制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控制多個子公司或關聯公司的,造成多個子公司或者關聯公司財產邊界不清、財務混同,利益相互輸送,喪失人格獨立性,也可以否認子公司或者關聯公司法人人格。這就是本文所說的“反向刺破公司面紗”。

3.資本顯著不足

相較於前兩種否認公司人格的情形,資本顯著不足在《九民紀要》中的規定離實操仍然具有一定的距離。《九民紀要》中對於資本顯著不足的定義是公司在設立後,股東實際投入與公司經營所含的風險相比不匹配,構成資本顯著不足。通俗的觀點認為,資本顯著不足是指公司的註冊資本要遠小於公司開展的業務。但事實上,大部分公司在實際經營管理中,都會存在這種情況。此次最高院也明確,在適用資本顯著不足時,要和公司“以小博大”的業務進行區分,在適用時最好與其他情形綜合考量。可見最高院並不贊成僅依據資本顯著不足就否認公司人格,相關適用門檻會較人格混同和過渡支配與控制而言更高。

二、以案解析:看刺破公司面紗如何追加實際控制人

A建工集團有限公司與B後勤服務有限公司簽署了一份建設工程合同,約定A公司分包B公司的某建設工程,為此A公司向B公司支付800萬的保證金。但保證金支付後,B公司始終未提供施工許可證。後A公司主張B公司退還保證金未果,於是A公司將B公司列為了被告,同時A公司將B公司原控股股東的法定代表人C及B公司的現控股股東D(C的配偶)一併列為了共同被告,主張由B公司及C、D共同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該案件的爭議焦點主要在於:

1.B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濫用股東權利;

2.B公司原控股股東C是否為B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3.原控股股東C在已經不是B公司股東法人的情況下是否需要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關於爭議焦點1,法院認為B公司在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與A公司簽訂的《施工協議》應認定無效。從B公司銀行賬戶交易明細清單看,可以看到涉案工程保證金進入被告安邦公司賬戶後即轉至控股股東D的個人賬戶,可見雙方賬簿不分,致使財產混同,構成濫用股東權利。

關於爭議焦點2、3,法院通過投資關係、股權轉讓協議查明,B公司的股權轉讓行為是C安排使其配偶即被告D受讓B公司的股份,從而繼續擔任被告B公司控股股東。且有生效判決能夠證明自2014年至2017年間,C雖非B公司登記法定代表人,但均作為B公司實際負責人出庭應訴,故應認定被告C系被告B公司實際控制人。另外在B公司返還部分保證金時,均是從C的賬戶進行返還,且C落款“B公司C”,因此可以認定被告C對被告安邦公司

過度支配與控制,使被告安邦公司完全喪失獨立性,淪為實際控制人的工具,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應當否定公司人格。

最終法院認定了B、C、D應對保證金的返還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該案例發生在《九民紀要》出臺前,但審理思路和《九民紀要》的口徑非常相近。該案例比較特殊的是公司原控股股東和現控股股東是配偶關係,在變更股權後,仍然通過C、D的賬戶劃轉款項,且股權變更也是原股東C授意,因此認定C作為公司實際控制人還是具有非常充分的證據的。故最終法院判令公司原控股股東C作為B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也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儘管法院在判決時提到了“過度支配與控制”的概念,但在該案件中,法院否定公司人格主要還是依據公司和個人之間存在賬戶混同的情況來進行追加。也就是綜合了人格混同和過渡支配與控制來綜合進行認定,和《九民紀要》給出的認定構成過渡支配與控制的情形還存在差異。

此次《九民紀要》羅列了四種過度支配與控制,濫用公司控制權的情形:

(1)母子公司之間或者子公司之間進行利益輸送的;

(2)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間進行交易,收益歸一方,損失卻由另一方承擔的;

(3)先從原公司抽走資金,然後再成立經營目的相同或者類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債務的;

(4)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場所、設備、人員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經營目的另設公司,逃避原公司債務的;

前兩種情形主要是母子公司存在利益輸送,或者交易中收益歸屬和損失歸屬不對等;後兩種情形主要是通過新設公司規避原公司債務的情形。

三、以案解析:看刺破公司面紗如何追加關聯公司

在最高院指導案例徐工集團工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訴成都川交工貿有限責任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川交工貿拖欠徐工集團1091萬餘元的貨款未付,徐工集團訴請川交工貿公司支付所欠貨款及利息,同時要求川交工貿的實控人王永禮,及王永利對外投資的川交機械公司、瑞路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該案件的爭議焦點主要在於實控人對外投資的關聯公司是否能夠追加進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院審理後查明,1.在公司人員方面,三個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出納會計均為同一人,工商手續經辦人也為同一人。從而認定三個公司的管理人員存在交叉任職的情形;2.在公司業務方面,三個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經營範圍均涉及工程機械且部分重合,其中川交工貿公司的經營範圍被川交機械公司的經營範圍完全覆蓋;三個公司均從事相關業務,且相互之間存在共用統一格式的《銷售部業務手冊》、《二級經銷協議》、結算賬戶的情形;3.在公司財務方面,三個公司共用結算賬戶,對外支付依據的簽字均為同一人。

因此法院認定三個公司之間表徵人格的因素(人員、業務、財務等)高度混同,導致各自財產無法區分,已喪失獨立人格,構成人格混同。從而判定三公司及實際控制人均需對欠付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這個最高院指導案例相較於以往的公司人格否認而言有了極大的突破,已經不單將實際控制人追加進來,還一次性全部穿透實控人控制的全部公司。不過和上文所述的追加實際控制人的案例一樣,法院仍然是從人格混同的角度進行實務認定,因為這三個公司之間存在包括人員混同、業務混同和財務混同的情形,因此進行了公司人格的否認。

實務操作中,很多案件否認公司人格的難點恰恰是證明公司財務混同,這種情況下,《九民紀要》中關於過渡支配與控制的認定能夠給債權人更多的角度來舉證和主張。

四、刺破公司面紗的實操注意要點及難點

1.公司人格否認的三種情形應當綜合適用

雖然《九民紀要》給出了三種刺破公司面紗的方式,包括刺破公司面紗和反向刺破公司面紗,但從司法實操看,人格混同及過度支配與控制的認定門檻相對更明確一些,較多的否認公司人格案件均是債權人證明了公司和股東存在人格混同,或者公司實際控制人存在過度控制導致相關關聯公司邊界不清。極少看到單憑資本顯著不足否認公司人格的案件,即使依據資本顯著不足否認了公司人格,但相關案件被二審或再審改判的概率是相當高的。

因此,進行公司人格否認時,債權人還是應當儘可能綜合的證明公司構成人格混同、過度支配與控制、資本顯著不足中的多項,綜合證明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存在濫用權力,損害公司債權人的情形,從而否認公司人格。另外,

通過實際控制人反向刺破公司面紗的過程中,相關關聯公司是否存在人格混同,也建議能夠同時舉證。

2.如何突破公司人格否認的舉證難瓶頸

現實情況中,很多公司資不抵債後,相關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會通過新設公司來規避原公司債務。而越來越多的新設公司會採取代持、近親屬設立等形式逃避被認定為關聯企業,從而為債權人的追索設置障礙。在此過程中,對債權人往往造成了取證、舉證困難的問題。

另一方面,在反向刺破公司面紗的過程中,關聯公司應當如何認定,也成為了債權人比較困惑的問題。根據在處理此類案件時的經驗我們認為,關聯企業的定義是能夠放寬的,無論是通過直接還是間接控制,只要能夠對公司施加影響力的,均可以認定為關聯關係。

根據我們在舉證方面的實操經驗,除了調取公司內檔查看股東、高管、經營範圍的重合,實地場所走訪瞭解情況之外,建議債權人從如下角度進行調查:

(1)核查資產。公司的資產分為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場地、設備等有形資產一般債權人都有意識去排摸核查,但對於無形資產很多情況下債權人會忽視。其實無形資產的相關線索往往會更清晰。比如公司的知識產權、公司的重要資質,這些往往可以通過一些公開的查詢渠道去核查到相關資產的轉讓情況。即使無法核查,也可以通過政府信息公開等途徑去進一步取證固定。

(2)核查員工。員工往往是一家企業最重要的資產,也是對公司情況最清楚的群體。很多債權人會覺得員工怎麼會透露公司的情況,員工通常情況下是不會,但是員工的社交媒體中還是會反映公司的蛛絲馬跡。我們有案例通過一個員工的抖音賬號找到了新設公司的員工通訊錄。

(3)核查客戶。對於一些股份公司,公司會有招股說明書、法律意見書的公示,其中重要客戶名單的核查也能夠找到公司利益輸送的痕跡。

雖然證據是刺破公司面紗案件的難點所在,但關聯企業無論業務、客戶、人員等存在關聯關係一定有跡可循,是否能夠找到這些痕跡,很多時候考驗的是辦案律師的專業能力和調查能力。星瀚認為,不要根據片面證據和懷疑的線索,就輕易發動訴訟,否則既不能勝訴,又暴露了調查意圖。債權人務必要重視案件調查,案件處理應具有整體思維,充分運用電子取證手段,有策略、有順序的進行維權和追償。

未來幾週中,我們還將就“債權人追索”這一話題展開探討,歡迎大家持續關注。


本文信息僅作一般性參考,不應視為針對特定事務的法律意見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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