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限期拆除案例,違法行為何時休!


申請人:史XX

代理律師:陳海峰 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肖以榮 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苗沙沙 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河東區X街道辦事處

案情簡介

申請人系臨沂市河東區X街道辦事處X村村民,2018年10月18日根據《臨沂市河東區XX街道X片區徵收安置補償方案》,按照申請人與村委簽訂的《房屋徵收安置補償及附屬物徵收補償協議書》將被徵收房屋騰空。

為了滿足基本的住房需求,史先生提供了2018年12月2日簽訂的《房屋建設協議書》及2018年12月2日簽訂的《房屋建設現場確認單》,並於2019年4月23日向村委交納了期限為3年的土地承包費。

2019年12月10日,街道辦事處以建設二層框架樓違反了村鎮建設法規為由,作出《X街道辦事處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通知書》責令限期3日內自行拆除,否則將組織強制拆除。

面對這種情況,史先生一家人經過朋友馬XX介紹,選擇了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陳海峰、肖以榮、苗沙沙三位律師,馬先生也是由於拆遷,選擇法律維權,在維權的過程中,見證了萬典律師的專業、盡職。

三位律師經過了解案情,發現本案的《限拆通知書》有眾多違法之處。於是,選擇行政複議,提出以下觀點:

一、被申請人作出的被複議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申請本案行政複議符合法律規定。

申請人的合法房屋是申請人的合法私有財產,被申請人作出的被複議通知書這一具體行政行為要求申請人拆除自己合法的建築物和構築物,嚴重侵犯了申請人合法的財產權益。申請人有權依法就被申請人作出的這一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

二、被申請人作出被複議限期拆除通知行為超越其法定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根據上述法律,有法定權限對違法建設的行為進行處理的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本案中,被申請人並沒有上述職權,其無權對申請人作出被複議行政告知行為。

三、申請人建築物已經被劃入城市規劃區範圍,被申請人作出被複議通如書適用法律錯誤。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是針對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村建設活動的法律規定,申請人涉案建築物所在地已經被劃入城市規劃區內,《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對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建設活動不適用,被申請人法律適用錯誤。

四、被申請人作出被複議行政行為程序嚴重違法,被申請人未依法對申請人的情況進行全面、客觀、公正的調查,履行告知義務、保障申請人陳述、申辯的權利等,程序違法。

1. 被申請人沒有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依法公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依法公開,供公眾查閱和監督。”

2. 行政處罰通知書沒有合法作出並送達。被申請人未向申請人依法送達被複議《限期拆除告知書》,其只是將被複議《限期拆除告知書》貼到申請人房屋玻璃門上,且見證人處也沒有相關人員簽名,被複議通知書並未依法送達給申請人,依法不對申請人產生法律效力。

3.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之前從未到申請人處調查,未能查明申請人建築物、構築物的真實狀況。違反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被複議告知書之前未到申請人處調查,未查明申請人房屋建設的真實狀況及歷史原因。依據上述法律規定,被申請人所作被複議通知行為在程序上嚴重違法,不能成立應予撤銷。

五、申請人的房屋不屬於無法採取改正措施必須拆除的情形,被申請人認定事實錯誤,被複議行政行為的作出明顯不合理、不合法,應予撒銷。

1. 申請人房屋不屬於違反規劃必須拆除的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關於規範城鄉規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三條規定、國務院《關於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等規定,尚可採取改正措施,補辦手續的情況,被申請人不應作出限期拆除通知要求申請人拆除自己合法所有的建築物、構築物。由此可見,對於沒有相關證件的建築物、構築物,相關法律法規文件均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並不是沒有相關證件就定是違法建築,也並不是沒有相關證件就一定要拆除。

2. 申請人建築沒有相關證件系歷史原因造成,其是在原有合法房屋被徵收後經其所在村委會允許後修建涉案居住房屋,其涉案房屋沒有相關手續的責任不應由申請人承擔。申請人其原有合法居住用房已經被徵收交由臨沂市河東區XX街道小茅次村居民委員會。申請人在其原有居住用房被徵收之後,經其所在村民委員會允許其修建涉案房屋用於居住以滿足基本的生活需求。對於申請人房屋被徵收後經允許修建的居住用房,相關部門本應依法為申請人辦理相關證件,做好申請人原房屋被徵收後的補償安置工作、解決好申請人房屋被徵收後的居住問題。但是被申請人及相關部門不但不給申請人修建的涉案房屋辦理相關建設手續,反而以申請人的涉案房屋沒有相關手續違反規劃為由要求限期拆除其房星,被申請人作出涉案通知的行為嚴重違法。申請人的涉案房屋暫時沒有辦理相關手續是被申請人及相關規劃、建設等主管部門的失職,而非單獨申請人的過錯。被申請人作為一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協助申請人補辦相關手續。被申請人要求申請人限期拆除其房屋,這種一刀切式的行政執法行為,是嚴重侵犯申請人合法權益的行為,這是對老百姓不負責的,也是對歷史不負責的。

六、被申請人作出的被複議行政行為內容嚴重不恰當,嚴重違反了行政裁量權應符合的比例原則,被複議行政行為應予撤銷。

上述已經闡明,申請人涉案房屋系其原有房屋被徵收後經其村委會同意後建設的居住用房,並不屬於違反城市規劃必須拆除的情形。同時,申請人在其原有房屋被徵收後修建的涉案居住用房並沒有對相關規劃造成影響。被申請人應本著為人民服務的原則依法告知申請人補辦相關手續並予以協助辦理,這樣才能真正的實現被申請人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對申請人(行政相對人)權益的保護。

複議中,由於被申請人沒有提交證據,複議機關確認被申請人作出的《XX街道辦事處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通知書》違法。

附:河東區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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