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一建築公司因拖欠農民工工資被判罰款10萬元

齊魯網臨沂4月19日訊一建築集團公司拖欠70餘名農民工工資72萬元,雖經多次催要和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仍久拖不付,其行為最終難逃法律制裁。4月19日,郯城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這起案件,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該公司罰金人民幣100000元,判處公司負責人趙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免於刑事處罰。據瞭解,這是郯城縣人民法院判決的首例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案。

临沂:一建筑公司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判罚款10万元

被告人趙某是某建築集團公司總經理(實際控制人)。2016年11月,該建築公司承建郯城縣某養老公寓部分土建工程,並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嶽某,由嶽某帶領農民工施工。然而,2017年7月至12月份,趙某的公司一直拖欠嶽某等勞動者的工資。2017年12月27日,郯城縣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應嶽某等勞動者的請求,向該建築集團公司送達了《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指令書》,責令其於2018年1月10日前足額支付嶽某等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然而該公司一直在有能力支付的情況下不予支付。2018年1月10日,郯城縣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將該建築集團公司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移交公安機關。該公司於2018年2月份足額支付了70餘人的勞動報酬720430元,但是他們此前的拖欠行為已涉嫌犯罪。2018年12月,檢察機關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對該公司提起公訴。

郯城法院經審理認為,該建築集團公司及公司負責人趙某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部門責令整改仍然不予支付,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三十一、二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鑑於趙某及其公司在公安機關立案後、公訴機關公訴前,積極籌措資足額支付了所欠的勞動報酬,沒有造成更嚴重的後果,法院遂依據刑法作出上述判決,對公司從輕處罰,對趙某免除處罰。

案件承辦法官劉東說:“每年都有用工單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現象發生,拖欠外來務工人員工資的現象更是會週期性發作。在此鄭重提醒各用工單位,請按時支付勞動報酬,農民工工資一分不能少,試探法律的底線必將受到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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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是指以轉移財產、藏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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