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騎車撞到狗致多處骨折受傷,誰來負責?這起案件給你答案

人騎車與狗相撞,算不算交通事故?

騎車人因此多處骨折受傷,

是誰的責任?

近日,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作出二審判決的一起案件,

可以告訴你答案。

人騎車撞到狗致多處骨折受傷,誰來負責?這起案件給你答案

資料圖

2018年10月,徐州一名女子騎電動車通過徐州經濟開發區大廟街道辦事處後姚村北側某米廠門口時,與被告人姚某飼養的一隻大狗相撞。事故致原告馬女士多處骨 折、損傷。住院後,被告人姚某消失不見 ,不願賠償醫療費。

馬女士出院後,一紙訴狀將姚某起訴至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姚某給付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 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共計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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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中認定事發地屬於公共區域 通訊員供圖

庭審過程中,被告姚某辯稱,狗所在的區域為米廠,是被告的私人場地範圍,不屬於公共區域;原告馬女士騎行行駛至米廠內,撞到伏臥在地上的狗,而非狗撞到 原告,並非動物致人損害;原告馬女士違反交通行駛路線,騎行速度過快且逆行, 導致自身受傷,原告馬女士自身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原告馬女士向法院提供了事發時監控視頻。視頻顯示,由南向北行駛經過該米廠 門口,而狗所處的位置,為米場大門外的空地,且大門並未關閉,狗並未被圈養或有繩子繫住。因此法院認定,狗最初伏臥的地點、原告與狗相撞的地點均發生在公共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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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法院審理認為,飼養動物致人損害以“ 咬傷”、“抓傷”為通常情形,但動物致人損害的方式不侷限於此,動物致人損害之所以成為一類特殊侵權類型,主要是因為動物具有危險性,而這種危險性不僅僅表現為前述情形。

本案即為原告在騎行過程中,因受到驚嚇,導致與犬隻相撞倒地摔傷,且並非犬隻靜止時原告主動撞上, 而是犬隻(體型較大)在活動中與原告相撞,故本案亦應認定為動物致人損害

而對於被告提出的車主負有責任的抗辯 ,法院認為,這關係到能否適用侵權責任 法第七十八條的但書條款,即“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本案中,被告並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實原告存在挑逗犬隻、投食、進入禁區等行為,被告亦未採取設置警示標牌、繫住犬隻等防範措施,且從視頻可以看出,原告騎電動車系正常行駛,故不應因此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

涉案的犬隻系被告飼 養和管理,被告沒有盡到相應的管理義務 ,放任犬隻在公共區域遊蕩,造成原告摔倒受傷,故被告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法院對被告的抗辯不予採納。

同時,判斷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應當適用與判斷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相同的規則。具體到本案,即使原告 存在騎行速度過快等行為,但該行為與受到驚嚇導致和狗相撞受傷這一損害結果之 間並沒有前述的因果關係,因此,本案不適用過失相抵,被告應當承擔全部責任。綜上,法院判決被告姚某賠償原告馬女士各項損失共計4萬元。

判決後,被告姚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中院。近日,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 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髮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養寵物狗已經在相當程度 上成為一種較為普遍的提升精神生活品質的方式。然而寵物狗由最初的小型犬逐步 泛化,甚至一些大型犬、烈性犬也作為寵物狗飼養,加之一些不文明的養犬行為, 引發了越來越多的寵物狗傷人事件。

飼養動物無可厚非,但是飼養者及管理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合理飼養與管理,盡 到相應責任與義務,保障其他公民的健康與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秩序。只有動物飼養人在自己得到快樂的同時, 不給他人或者社會帶來煩惱和危險,才能創造文明、安全、衛生的人居環境,確保人與動物和諧共處。

江蘇廣電融媒體新聞中心記者 / 許宸

綜合 / 徐州經濟技術開發 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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