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夫妻簽訂換妻協議,週末賓館內四人淫亂被抓|案例分析

【案例】王某(男)和朱某(女)是夫妻,周某(男)和劉某(女)是夫妻。四人在某俱樂部認識,感覺比較投緣,於是私底下約定了一個“換妻協議”。其主要內容是:如果王某和劉某發生一次性關係,那麼周某和朱某發生一次關係,雙方在發生性關係的次數上要對等。起初這個協議都是分別執行的。一個週末,王某提議是否可以四人一起玩,於是四人到某賓館開了一個標準間。但是因為晚上住進去四個人,這引起了賓館老闆的懷疑,於是賓館報警,公安以為是賣淫嫖娼進去抓人,沒想到四人竟然兩兩是夫妻關係,當他們亮完結婚證後,民警知趣地離開了

兩夫妻簽訂換妻協議,週末賓館內四人淫亂被抓|案例分析

本案系真實案件改編,筆者只是對原案人物姓名進行了模糊化處理,保留了原案的事實。我們假定本案的事實已經查清楚,據以定案的證據也確實、充分。下面筆者結合法律規定以及法律原理對此案進行簡要分析,不到之處請各位批評指正。

換妻協議在法律上是無效的:違背“公序良俗”

《合同法》第52條 【合同無效的情形】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換妻協議,其實從本質上講屬於通姦的行為,這種協議顯然違背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大家一聽自然是不能理解的,已經違背了大眾內心的認知,有損社會公德,因此屬於因有違“公序良俗”而無效。

換句話說:這個協議運行中產生的任何問題,法律不予保護。比如終止協議時候,王某說你劉某欠我一個性關係。能不能起訴要回來,對不起,不保護,不可以。

兩夫妻簽訂換妻協議,週末賓館內四人淫亂被抓|案例分析

四人在賓館的行為既不違法也不構成犯罪

(1)這個行為不構成犯罪

《刑法》第301的 【聚眾淫亂罪】是指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體進行淫亂的行為。

本罪保護的法益是:公眾的性的感情,尤其是性行為的非公開化的社會秩序。

聚眾指的是3人以上,本案中有4人,符合。

何為淫亂呢?包含發生廣義的性關係和狹義的性關係:手淫等刺激、興奮、滿足性慾的行為。

本罪的要求是在公眾能看到或者可能看到的場合實施淫亂行為。

反觀本案,四人在秘密的房間內實施性行為,其實並沒有侵害本罪所保護的法益,因此四人並不構成犯罪。

(2)這個行為不違法

通姦行為違法麼,如果沒有金錢 的交易,那算不上賣淫嫖娼,所以不違法。四人中,每個人都是與對方的通姦行為,儘管有點亂,但是依然是不違法的。

兩夫妻簽訂換妻協議,週末賓館內四人淫亂被抓|案例分析

結語:我們經常聽到一個“夫妻自己在家裡看淫穢視頻”的案例,其實這種行為也不違法。當然我們可以把看淫穢視頻或者本案中的四人通姦行為看做的一種違反道德的行為,我們雖然不提倡,但是按照“罪刑法定”的要求,也不能胡亂地對其定罪量刑。其實現實生活中有很多不違法也不犯罪,但是是違背道德的事,比如隨地吐痰。

其實在生活中養成高雅的興趣愛好也是很有必要的,玩的太嗨,玩的太火,到頭來可能會玩火自焚、容易摔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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